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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
释义

商会介绍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是由河北省内民营石油企业发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冀联字[2005]17号文批准,于2005年6月28日正式成立的在河北省工商联领导下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会员组织。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聘请河北省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北省工商联八届、九届会长韩葆珍为名誉会长。商会现有会长、副会长12家、理事单位24家。会员单位共190多家,涵盖全省各地市,主要有大型石油批发、零售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加油站、油库经营商,热衷石油事业的技术人士等。

2008年,商会先后被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评为“河北省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工商联评为“二00八年度先进商会”。

宗旨、职能和任务目标

(一)宗旨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始终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通过搭建三座桥梁(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构筑三个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改善会员企业发展三个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规环境),实现三个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从而在推进我国石油体制改革,为会员企业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良性、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提供行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在加强联合和协调,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职能和任务目标

石油业商会是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石油业商会是民营石油企业自身群体的利益代表者,积极地为会员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争取政策、争取资源,满足会员企业的需求,最终实现企业互动、资源互补、政策支持、共同发展的目标。

运行机制及常设办事机构设置

(一)、运行服务系统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会长办公会

5、秘书处

〈1〉办公室(2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事员1人)

〈2〉会员部(主任1人〈副秘书长兼〉、办事员1人)

〈3〉财务部(会计1人、出纳1人)

〈4〉法律事务部(律师1人)〈根据商会运行情况确定〉

(二)、各部门及人员职责

会 长:根据商会章程行使相应职能,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及相关重大事项决策。

轮值副会长:按照会长的指示行使相关职权,在轮值期间负责组织商会的各项事务,负责组织执行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如有决议以外的重大事项决策需报会长批示。

秘 书 长:主持商会日常运行事务,接受会长、轮值副会长指示并设计、执行相应业务流程。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分管商会运行事务并监督执行。

办 公 室:制定商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设置各部门协调方案;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拟议计划和主持具体组织落实安排;起草相关领导讲话稿件、各种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收发文件和建立文件档案,各部门打字、印刷复印登记;接待并安排领导工作日程;商会网站维护;会员组织管理咨询。

会 员 部:建立和管理会员档案,制定新会员发展计划并实施。通过调查和咨询等手段,及时了解会员需求和编制《会员情况反映》,为秘书长提供处理建议并负责追踪和善后执行;开发和建立会员资源互济合作系统;组织和完善服务单位建设委员会。

财 务 部:商会会员会费收取、设计、接受捐赠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保值、增值方案,月度、季度、年度财务费用预算计划;商会日常运行收支、以部门、岗位为财务单位设计核算制度和工资及薪酬激励计划。

法律事务部:会员权益维护。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维权援助;参与行业法规及其相关标准的制定、寻找向国家决策层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呼声途径;组织和完善服务监测机制。

(三)、商会服务方式

1、通过网站服务。石油业商会网站是产业新闻、交易、会员中心、培训、论坛、研究成果、技术、期货及投资知识等功能性平台,为会员提供所需要的最完备的价值信息;为会员单位、个人及提供最权威的行业资讯。

2、通过组织合作服务。通过商务互访、高层论坛、展览及技术交流、投资项目招商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全面的合作机会和专业帮助。为会员提供金融投资产品、理财产品、技术产品、管理应用工具等建设性方案和顾问式帮助。

3、通过商会品牌服务。逐步扩大商会影响,建立商会品牌信用,以石油业品牌为基础上,通过统一规范进行品牌授予、专业服务、权益维护、违规惩处等手段,实现全省范围内行业品牌联盟。为争取资源,公平市场,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作好服务和保障。

4、通过法律服务。建立法律咨询热线,采取与国际国内专业法律机构相结合方式,为会员提供境内外业务咨询、代理等便利。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员企业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维护商会自身群体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等等。

商会章程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章程

(2009年5月24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简称: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Industry(简称:Hebcc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是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行业性、非盈利性、多经济成份的石油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参政议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以推动我国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国石油市场主体多元化,石油来源多样化,石油价格市场化,稳定国内石油市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促进民营石油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我国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组织管理办法》,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政议政,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制定会员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八)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民营石油行业健康发展;

(九)引导和带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光彩事业与公益活动;

(十)组织会员参加河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河北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技术人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石油业及与石油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或个人;

(四)企业入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五)请求本会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和辞去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常设机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值负责制,轮值时间一年。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操办。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 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会在各市、县设立石油业商会会馆,作为办公、会员集中开会、交流信息、研究工作、贸易谈判的场所。会馆的设立工作一般由该市、县的省商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牵头,并提供场所。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指导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 授权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会长指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由红、黄、蓝三色图案组成,黄色字母“SH”为商会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蓝色油滴代表石油行业;红色的飘逸环形与字母H象征纽带、桥梁。

第四十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可作为会章佩戴;可作为会员证、会员名片、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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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