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核准《“BlackJack”或“二十一点”法定规章》 |
释义 | 核准《“BlackJack”或“二十一点”法定规章》,共二十一条,是综合了多方面考虑和建议,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的对外规范性批示。该批示自2004年5月13日执行。 介绍发文单位 :澳门 文 号:第56/2004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3 考虑到在澳门经营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转承批公司为了更新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号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号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号训令、第69/2000号行政命令以及第141/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号训令核准的幸运博彩《“二十一点”博彩正式规章》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 一、核准载于附件内《“BlackJack”或“二十一点”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废止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号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号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号训令、第141/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及第69/2000号行政命令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号训令并按照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五条(十一)项、(十五)项、(十六)项、(二十七)项、(三十九)及(四十一)项的规定将之改为对外规范性批示。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BlackJack”或“二十一点”法定规章第一条 用具 “BlackJack”或“二十一点”博彩用具包括: (一)设有台证及六个座位或六个座位以上的博彩桌一张; (二)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纸牌,每副五十二张; (三)用一副纸牌时使用一个金属派牌盒和一张白咭,用一副或多副纸牌时使用一个派牌盒(牌靴)及视乎用牌一副或多副使用一张或两张白咭; (四)一部自动洗派牌机。 第二条 程序一、纸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并于开始时,按下列程序洗牌及派牌: (一)由庄家洗牌时,纸牌须由任何一位博彩者将一张白咭插入其中,倘没有博彩者欲插入白咭,则由庄家为之。如使用一副以上的纸牌时,则必须在最后三十张或三十张以上的纸牌之间插入第二张白咭,然后将纸牌放进金属派牌盒或牌靴内; (二)使用自动洗派牌机时,只需将纸牌放进洗派牌机内,便可直接从机内将之取出派发。 二、牌局结束时按照所使用的用具采用下列程序: (一)使用牌靴时,第二张白咭的出现表示此乃最后一局。取出白咭并完成此局后,将纸牌洗好;倘纸牌不宜再使用,则以新的纸牌替代之; (二)不论第二张白咭出现与否,庄家有权在任何一局完结后洗牌; (三)使用金属派牌盒派发一副纸牌时,则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结后重新洗牌; (四)使用自动洗派牌机时,则在每一局完结后将所有使用过的纸牌放回洗派牌机内。 第三条 博彩桌上之门数一、每张博彩桌设有六门或六门以上,视乎台证上所示的门数而定。 二、场方保留对每一位博彩者可投注之门数进行限制之权利。 三、博彩者可作多于一门的投注。 四、倘进行投注的都是企位博彩者,则仅庄家可持牌。 第四条 销牌一、派牌前,庄家可选择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销去一张或多张纸牌: (一)根据使用纸牌多少副,销去数目相同的纸牌,从金属派牌盒、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内取出第一张或头几张牌,将之放进博彩桌的废牌盒内; (二)从金属派牌盒、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内取出并销去第一张纸牌,将之放进博彩桌的废牌盒内。 二、使用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时,除了在牌局开始之前销去的纸牌之外,亦可在随后每一局开始之前均销牌一张,而在庄家获派第二张牌面向上的纸牌之前亦销牌一张。 第五条 派牌一、派牌由左边起派给下注之各门及庄家,每次派发一张: (一)阳开的纸牌视为作废,但牌局开始时首张纸牌阳开时,则可选择视之为有效; (二)派牌如发现有错误时,应实时改正,以派给博彩者应得的纸牌。倘无法改正,则将该局已派发的纸牌全部销去。 二、派牌给博彩者时,应从下列两程序选项中采用其一: (一)程序一: (1)使用“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时,每门先获派纸牌两张,牌面均向下,庄家只获派纸牌一张,牌面向上。各博彩者博牌或决定不博牌后,庄家才获派第二张纸牌,牌面亦向上; (2)使用金属派牌盒时,每门获派纸牌两张,牌面均向下,庄家亦在各门博牌之前获派纸牌两张,第一张牌面向上,第二张牌面向下。 (二)程序二: (1)使用“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时,每门先获派纸牌两张,牌面均向上,庄家只获派纸牌一张,牌面亦向上; (2)庄家第二张纸牌在博彩者博牌或决定不博牌后方派发,牌面同样向上。 第六条 博牌博牌时应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庄家总牌点得十六点或低于十六点时,必须博牌,但总牌点得十七点或超过十七点时,不得博牌。倘庄家不当地博牌,则该张纸牌作废并被取出,但纸牌并未开阳则可视为有效; (二)博彩者可以依其判断力博牌或不博牌,但超过二十一点者除外,超过二十一点者必须立即开牌; (三)自左边起,首门下注的博彩者博牌或不博牌后,必须就其这局博彩在庄家等第二位博彩者作出决定前向庄家亲口声明其最后的决定。对接在后面的博彩者亦采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后一位博彩者作出最后的决定为止; (四)博彩者总牌点低于二十一点时可博牌,下列情况除外: (1)其持有的纸牌组成“BlackJack”或总牌点为二十一点; (2)选择将其投注金额增加一倍,此时其只能博一张纸牌; (3)将两张A牌分门,此时每门只能博一张纸牌。 (五)在派发首两张纸牌后,庄家从左边开始高声宣读各博彩者所得总点数,等候各博彩者决定加注、分门、博牌或不博牌。 第七条 计分一、各博彩者对投注作出最后决定后,庄家派发纸牌并高声宣布各博彩者所得点数,再派第二张纸牌给庄家本人并宣布庄家本人所得总点数。 二、博彩者牌点逾二十一点即输掉其注额,即使庄家超过二十一点亦然。 第八条 纸牌点数A牌计为一点或十一点,由博彩者选定;人像牌每张计为十点,其它纸牌按其牌面点数计算。 第九条 胜负按照一般规则,点数大于庄家的一门视作赢论,点数小于庄家的一门视作输论。 第十条 “BlackJack”一、首两张纸牌的组合为一张A牌和一张人像牌或十点牌,则为“BlackJack”。 二、倘庄家并非得“BlackJack”,则取得“BlackJack”的博彩者可赢得相等于其投注金额倍半的彩金。 三、倘庄家牌面为A、人像或十点时,手持“BlackJack”的博彩者可以要求收取相等于其投注金额的彩金。 四、超过两张纸牌得二十一点者,不视作“BlackJack”论,但倘庄家并非得“BlackJack”或二十一点时,可以收取相等于其投注金额的彩金。 五、倘博彩者得“BlackJack”而庄家以超过两张纸牌得二十一点,则博彩者赢并可以收取倍半的彩金。 六、倘庄家得“BlackJack”而博彩者以超过两张纸牌得二十一点,则庄家赢。分门投注后得二十一点,不视作“BlackJack”论。 七、倘庄家得“BlackJack”而博彩者将其投注金额增加一倍时,庄家可予博彩者选择输时只输原注金额。 第十一条 和局以下情况视为和局: (一)同一局中博彩者与庄家各得“BlackJack”; (二)博彩者与庄家得相同点数。 第十二条 保险投注一、庄家牌面为A时,博彩者可以作出名为“保险投注”的额外投注,由庄家决定接受投注的金额,该金额可由原投注金额之一半至全数。 二、各博彩者博牌或不博牌后,倘庄家得“BlackJack”,则保险博彩者可获派相等于其保险投注金额两倍的彩金。在此情况下,庄家没收所有非得“BlackJack”的博彩者投注。 三、当庄家并非得“BlackJack”时,则没收所有保险投注。 第十三条 额外投注除了原投注及保险投注外,博彩者还可以投下列中之一注: (一)任何博彩者的一门或多门中的“任何对子”。“任何对子”是指: (1)对子是指博彩者的一门首两张纸牌组成一对,不论颜色或花如何的两张点数相同纸牌(例如:J牌和Q牌不成一对,但J牌和J牌则成一对); (2)博彩者将对子分门后的首两张纸牌成另一对时亦为对子,再分门后的另一对亦然,如此类推。 (二)任何一门获派首张纸牌前投注于“7”。“7”是指: (1)首两张连续派发的纸牌均为“7”; (2)两张连续派发的“7”牌分门后派发第三张牌同样为“7”。 (三)任何一门获派首张纸牌前的“13以上及13以下”。 “13以上及13以下”是指首两张纸牌的点数总和高于13点或低于13点。 第十四条 额外投注的彩金一、“任何对子”的胜注赔率为1赔11. 二、“7”的胜注只赔给较大的组合,赔率如下: (一)两张不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 (二)两张同花的“7”赔率是1赔150; (三)三张不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0; (四)三张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00. 三、“13以上或13以下”的胜注赔率为1赔1. 第十五条 特别彩金倘博彩者得同花“6、7和8”或三张“7”,可实时收取相当于其投注金额三倍的特别彩金,即使庄家牌面为A亦然。 第十六条 分门一、首两张牌为一对的博彩者可将之分为四门或四门以上不同的投注。 二、每门的投注额跟原注额相同。 三、A牌可作一次或多次分门,而将A牌分门的博彩者,每张A牌只获派一张纸牌。 四、其它任何成对子的纸牌,则博彩者可以不限牌数博牌,但超过二十一点者除外。 五、获派一张与分门之纸牌点数相同但又非A牌的博彩者可以将之再分门一次,但之前已决定不分门者除外。 第十七条 加注投注额可选择下列任一项目将其投注金额增加一倍: (一)博彩者只可于获派的首两张纸牌上,或在任何对子分门后的首两张纸牌上加注;加注后博彩者只获派一张纸牌,牌面向上,放在台证侧边; (二)首两张牌的点数总和为11点的博彩者方可将其投注金额增加一倍,在此情况下只获派一张纸牌。 第十八条 放弃牌局一、倘庄家牌面并非A牌,博彩者可以放弃牌局输掉其投注金额的一半。 二、放弃牌局的决定须在庄家派发博牌前作出,且决定之后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五张纸牌一、只要庄家首张牌面并非A牌,持五张纸牌但总牌点不超过二十一点的博彩者可要求收取相等于其投注金额一半的彩金。 二、倘博彩者不要求收取此彩金或庄家首张牌面为A牌,则该局如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同门搭注一、同门搭注时应循下列任一程序选项: (一)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博彩者同门投注时,由座位博彩者就该局作出决定; (二)一门最多可让三位博彩者下注,但博彩区或博彩厅总管有权减少此人数。在此情况下,由坐在博彩座位上的博彩者或由最接近庄家而投注的博彩者就纸牌作出决定; (三)两位或多位博彩者同门投注时,由投注金额最高者作出整局决定,但只有坐位上的博彩者方可手持纸牌。如同门各投注的金额相同,则该局的决定权落在坐位上的博彩者。 二、同台不同门之博彩者于以上任一程序中不得干预别家博牌或不博牌。 第二十一条 许可场方决定采用本规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条第七款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选项时,须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且应于预定采用日期前三个工作天提交申请书。 附录:术语介绍庄家 :本轮坐庄的玩家。 闲家 :本轮不坐庄的玩家。 暗牌 :只有自己能看见的牌,其他游戏者显示牌的背面。 明牌 :所有游戏者都能看见的牌。 爆牌 :玩家手中牌的总点数超过 21 点。 BlackJack : 一张 A 带一张 10 点的牌,比其他 21 点的牌大,例如( A, Q )。 停牌 :玩家不再要牌,等待其他玩家操作。 要牌 :玩家根据自己手上的点数决定是否要牌,如果要牌,则系统再发一张牌给玩家。如果要牌后总点数超过 21 ,则算爆牌,玩家输掉本轮游戏;若要牌后点数为 21 点,则不能再要;如果要牌后总点数不到 21 点,则玩家可以继续 “ 要牌 ”“ 停牌 ”“ 加倍 ” 。 加倍 :玩家的下注加倍,同时再发一张牌,不论是否爆牌,都不能再要牌。 分牌 :若玩家前两张牌点数相同,则可以选择分牌,将这两张牌分成两手牌,由这个玩家一人操作,每手牌的下注与开始的下注相同。分牌后不能 “ 加倍 ” ,拿到 BlackJack 牌型也只算普通的 21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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