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涵化 |
释义 | 涵化acculturation 文化涵化作为文化变迁的一种主要形式,文化涵化是指异质的文化接触引起原有文化模式的变化。当处于支配从属地位关系的不同群体,由于长期直接接触而使各自文化发生规模变迁,便是涵化。具体言之,涵化有下列特征: 1、涵化与出于资源的借用不同,多是在外部压力下产生的,经常伴随着军事征服或殖民主义统治。 2、涵化与个别文化因素的借用不同,往往意味着许多文化因素的变化。 3、相互接触的群体,总有一个是强大的,处于支配地位,另外的则处于从属地位。从属的群体通常从支配的群体借用的文化因素较多。但也存在相反的情况,若从属的群体存在强大的文化优势,最终被涵化的将是支配的群体。中国历史上北方民族入住中原的情况,就是如此。接触的群体有时也会各自丧失文化个性,而形成一种新文化。 文化涵化与族群传播互动的人文背景文化涵化是指异质的文化接触引起原有文化模式的变化。“社会共生论”认为,“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包括人与自然共生态、经济共生态、文化共生态等。广西是一个多元“主体要素”、“资源要素”、“约束要素”共生的社会,其共生关系是通过逐步的历史演化而实现的,其中既有旧的共生关系,又有新的共生关系,既有不合理的共生关系,又有合理的共生关系。文化涵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各要素相互作用,实现共生的过程,从社会人文角度来看,与广西跨文化传播相关联的共生要素主要有: 主体要素——走向“后民族结构”的边疆族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中国南部边疆,陆地边境线长637公里。2007年末总人口5002万,世居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民族(见图1),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8%,其中壮、侗、仫佬、毛南等民族为广西土著民族,而苗、瑶、回、京、彝、水、仡佬等少数民族是历史上先后由外地陆续迁入广西的。历史上的迁徙和同化,形成了当今广西兼容性较强、交往需求旺盛的多元一体社会。 长期以来,回族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方式分布,这使他们的在日常的农耕、商业生活中,培养起了务实、平和、安土重迁、重视人际关系和合作精神的民族性格和相互依赖的社区意识。有研究发现,在长期杂居下,共同利益和共同地缘感可能超越民族意识或民族情感之上,成为支配人们认识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在此,不妨引入“族群(ethnicgroup)”概念,使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能置于更广泛的文化认同之上,马戎曾提出:“族群指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群体,可视为亚文化群体中的一类”。可见,“族群”相较于“民族”更适宜于广西文化。近年来,由于CAEXPO的召开,多元文化在广西这一多族群边疆省份交流碰撞,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动态的“后民族结构”,使族群文化的交流有了“动摇空间和时间层面限制”的意义。 (图1)如下: 资源要素——遭遇桎梏的族群文化资源是社会共生的基本纽带,大体可以分为性资源、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旅游资源、宗教文化资源等。现主要讨论广西跨文化传播中的文化资源,如文化知识、科学技术、传播媒介、教育、宗教资源等。 回族的文化资源,具有悠久的族群渊源和显著了族群特点,无论是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岁时节令,还是生产商贸、游艺竞技、歌舞娱乐等,都极具传播价值,足以体现出回族族群文化的旺盛生命力。这样一种生生不息的文化生命,是回族族群在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长期磨合、相互作用形成起来的,具有独特性、传承性、规范性等特点。但是,也应看到,长期闭塞落后的族群传播渊源,造成了族群文化知识普及面窄,信息处理随意,资源开发无序的现状。以至于大众传媒信息资源配置不合理,传播效率低下,亟需全社会的共同扶持和媒体自身的不断变革。 例如在福建泉州陈埭的回族长期与汉族人民友好相处,不断接触、吸收汉文化因素,其原有的文化模式发生了变化.本文从祀祖活动这一侧面探讨泉州陈埭回族的文化涵化.。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首先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这一文化共同体是伊斯兰文化与中华文化接触后发生文化涵化的结果。最初来到中国的中亚、西亚的各族穆斯林,所承载的伊斯兰文化在与中华文化的接触中发生了文化涵化,通过采借中华文化的一些元素使其与伊斯兰文化的核心价值协调起来,形成了兼具两种文化色彩同时又自成一体的回族伊斯兰文化。自成一体的回族伊斯兰文化呈现出土著化和非土著的特点。从目前来看,回族族群整体和文化认同有着人类学涵化的特质。 涵化的定义形式定义文化涵化作为文化变迁的一种主要形式,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人类学研究论坛上的重要课题之一。关于“涵化”(acculturation)这一学术用语,以三位美国人类学家的界说最具有代表性。早在1936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M.J.赫斯科维茨就在他和R.雷德菲尔德、R.林顿两人合著的《涵化研究备忘录》中对“涵化”下了定义,认为:“涵化”指的是“由个体所组成的而具有不同文化的民族间发生持续的直接接触,从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形式发生变迁的现象”;在其1938年出版的《涵化:文化接触之研究》一书中,他又重申了这一定义。 相关[1]1953年,R.比尔斯在克娄伯主编的经典性著作《今日人类学》中发表了《涵化》一文,他的界说与赫氏的定义大同小异。 [2]W.A.哈维兰在他编写的《人类学》中指出:“涵化有许多可变因素,包括文化差别程度;接触的环境、强度、频率以及友好程度;接触的代理人的相对地位;何者处于服从地位,流动的性质是双方相互的还是单方面的。 ” [3] 概括的说来,文化的接触或涵化可能导致以下的不同结果:①取代,即以前存在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来自异民族的另一因子或因子丛取代,代行其功能,并产生一定的结构性变化;②整合,即发生接触的不同族群之间的不同文化因子或因子丛相互混融而形成新的因子丛或制度;③附加,即来自异族群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被增添到原有的文化体系中,这有时会导致结构变迁,但有时也不会;④没落,即一方或双方在文化接触中逐渐丧失原有文化体系或其中的实质性部分;⑤创新,即在文化接触中主动、积极地适应变迁中的环境,从而产生出新的文化因子或因子丛来满足新的社会文化需求;⑥抗拒,即由于变迁过程来得十分迅速或发生接触的双方差异过大,以致于一方不能接受这种变迁,从而造成相互间的排斥或弱势者对强势者的抗拒。严格说来,后二者不属“涵化”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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