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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
释义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是于1995年3月,经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司法部同意,报经中共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全国性法学研究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址设于北京。

简介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将遵照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学术研讨会、论坛、专题讲座、专业培训、人才交流、考察调研和互访等活动;广泛联络海内外赞同祖国统一、反对“台湾独立”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大陆及台、港、澳的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经济界人士;开展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为两岸民间合作提供法律服务;为两岸经济发展进行招商引资;用以推动两岸的经贸往来和社会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实现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海内外华人的共同心愿,是全体中国人的历史使命。在这项使命的召唤下,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应使而生。最近,在换届工作中,又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几位原任领导,数所著名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教授以及热心两岸统一事业的知名人士参加的第二届理事会,同时,采用广泛吸收会员的管理方式运作,期待和欢迎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和广大台胞的热心参与和支持。

会员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对本会所有入会会员均有约束力。会员应珍视本会,不得损害其社会声誉。

第一条 入会资格

1-1 本会会员设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加入本会须提出申请,并履行必要的登记程序。

1-2 加入本会的成员须明示对拥护和赞成“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中国”及反对“台湾独立”的基本态度。申请人包括两岸及海外同胞。

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必须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在入会时须即时指定有效持证人,并对该持证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有效持证人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社会团体的组织领导人。

个人会员申请人须是年满18岁的公民。

1-3 荣誉会员

经理事长会议审议,本会授予在两岸法学研究方面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和在两岸法学交流活动中有重要影响的个人为荣誉会员。

1-4 特邀会员

经理事长会议审议,本会特邀在两岸法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和对两岸法学交流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为特邀会员。

1-5 本会聘请相关公务和法律界、经济界、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对海峡两岸交流做出贡献的个人为本会的顾问、理事、常务理事。

1-6 所有入会申请需经本会审核批准,本会保留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之权力。所有资格要求将以本会最后决定为准。

第二条 入会程序

2-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2 填写入会登记表;

2-3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2-4 由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证

3-1 会员证为会员的入会凭证,会员在履行本会登记手续并缴纳本会规定的入会费用后即可获得会员证。

3-2 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不可涂改、转借,不可用于会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可用作各种形式的担保或抵押,未经本会理事会许可不得转让。

3-3 会员证遗失或被窃,应即通知本会并交纳工本费补办;对由会员证遗失或被窃导致的任何后果,本会不承担责任。

3-4 会员证的发放、更名、挂失等手续均由本会会员部办理。

3-5 会员享受本会任何优惠或参加与本会有关的任何活动时,须于被要求时出示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资料

4-1 会员提供个人资料予本会纯属自愿,本会尊重会员的个人隐私并为会员保密。

4-2 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须真实有效。

第五条 会员权利

5-1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活动;

5-2 有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5 有从本会获得并使用相关学术成果和业务发展信息的权利;

5-6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会员义务

6-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6-2 按期缴纳会费和本会指定的其它费用。

6-3 积极参加会务活动,维护本会爱国、团结、敬业、守法精神,为开展两岸法学交流、繁荣两岸经济、推动两岸经贸往来、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6-4 介绍新会员入会。

6-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费

7会员分为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具体会费请与会员部工作人员联系。

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免会员费8-1 本会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涉台法律咨询服务;获得会刊和内部工作简报;提供最新涉台法规信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论坛、研讨、观摩、访学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8-2 高级团体一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出任促进会常务理事职务;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2人);

获得担任研讨会轮值主席一次(限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8-3 高级团体二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出任促进会理事职务;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1人);

获得担任研讨会轮值主席资格(限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8-4 高级团体三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9-1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均为自愿原则,均须按规章办理注销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9-2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9-3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条款的行为。

9-4 会员有损害其他会员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犯有其它损害本会利益的错误行为,经监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口头劝告、书面警告、终止权利六个月、除名等处分。

第十一条 变更

会员如有地址、法人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部将及时为会员修改会员资料。未通知本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本会不予负责。

第十二条 会费调整

本会会费根据不同时期将会适时调整,以本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

本会欢迎会员提出良好的意见及建议,不断进取,为会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会员提出的建设性宝贵意见,本会将酌情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

本会接受致力于海峡两岸广泛交流之热心人士的自愿捐资。

本会对此会员入会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如因执行本管理办法引起任何纠纷,均适用本会所在地法律法规。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Legal Exchang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峡两岸(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全国性法学学术交流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开展法学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两岸法律服务,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反对“台湾独立”,促进祖国统一,实现“一国两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司法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共同举办两岸法律学术研讨活动。

(二)组织两岸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的相互访问,开展观摩、考察、讲学等活动。

(三)举办两岸法律培训班,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介绍祖国大陆和涉及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法律制度。

(四)根据两岸工商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组织整理并出版两岸现行工商贸易法规资料。组织编写并出版介绍两岸法律制度的专门著作或通俗读物。

(五)创办《海峡两岸法学交流》杂志及其它法学交流媒体。

(六)为两岸民间往来和经贸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法律服务。

(七)赞助和奖励符合本会宗旨的大陆团体或个人的法律研究及优秀的法律界人士。

(八)本会一切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法律和其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本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从本会获得并使用相关交流成果和业务发展信息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提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开展的工作;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法律或其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经特别批准的除外;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理事会成员


名誉理事长:
任建新 原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理 事 长:
蔡 诚 原司法部部长
常务副理事长:
肖建章 原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唐树备 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顾 问:
唐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梁国庆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蒋先进 原公安部副部长
卞耀武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晨光 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广发 法政集团公司董事长
云大棉 香港英美洋行主席
乐美真 原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 群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秘书长、原法律出版社副社长
李伟兴 原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吴志攀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绍国 环太湖(图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艳 原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黄 闽 法律出版社社长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副会长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董良翮 中国农机总局司长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佳 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主任
王 翔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王耀梁 江苏省司法厅原副厅长
王维信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王锦彪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方光林 贵州省司法厅原厅长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丘升明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
刘 文 原公安部局长
孙镇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二处处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颖冰 人民政协报社主编
任兴磊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家年会秘书长
吕国兴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助理主任
安霖贤 《青海司法》编委会副主任、依法治省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
张万明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制局副局长
陈 杰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
张冠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 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佟丽华 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沈小英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社长、《中国司法》杂志社长助理
李正堂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杜兆清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张平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杨骥川 北京市西城区原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
李锡海 石家庄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远之 博闻投资集团董事长
郑静仁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副司长
郑建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金德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郑世凯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罗炳忠 湖南省司法厅巡视员
周建华 北京千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施朝兴 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国权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常委、秘书长
高友东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夏 卫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郭山辉 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景钧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梁 红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参政议政部副巡视员
梁淑云 山西省司法厅巡视员
崔 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 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
路 宁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魏 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秘 书 长:
陈 群
常务副秘书长
沈小英
副 秘 书 长:
周建华
刘颖冰
魏 群
任兴磊
和新明
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苏 燕
法律服务部负责人:
王 健

入会指南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是于1995年3月,经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司法部同意,报经中共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全国性法学研究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址设于北京。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将遵照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学术研讨会、论坛、专题讲座、专业培训、人才交流、考察调研和互访等活动;广泛联络海内外赞同祖国统一、反对“台湾独立”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大陆及台、港、澳的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经济界人士;开展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为两岸民间合作提供法律服务;为两岸经济发展进行招商引资;用以推动两岸的经贸往来和社会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实现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海内外华人的共同心愿,是全体中国人的历史使命。在这项使命的召唤下,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应使而生。最近,在换届工作中,又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几位原任领导,数所著名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教授以及热心两岸统一事业的知名人士参加的第二届理事会

为了扩大促进会员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在新一届理事会领导下,决定采用广泛吸收会员的管理方式运作,面向全社会广泛吸收会员,吸呐一切关心两岸发展,促进两岸和平统一的单位与个人,参与到促进会,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期待和欢迎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和广大台胞的热心参与和支持。

现将入会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会员说明

1、本会的成员须明示对拥护和赞成“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中国”及反对“台湾独立”的基本态度。申请人包括两岸及海外同胞;

2、本会会员设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3、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特邀请会员、顾问;

4、团体会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5、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必须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在入会时须即时指定有效持证人,并对该持证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有效持证人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社会团体的组织领导人。

6、个人会员申请人须是年满18岁的公民。

7、所有入会申请需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本会保留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之权力。所有资格要求将以本会最后决定为准。

二、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登记表盖章后交由会员部工作人员;

2、会员部收到材料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会员部)讨论通过;

3、待讨论通过,并经领导批准后,会员部给予申请单位正式入会确认函;

4、收到入会确认函后,申请单位及时交纳会员会费;

5、收到会费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促进会发给会员证与正式发票;

6、成为正式会员后开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参与促进工作。

三、关于设立地方办事处说明

为了更好的开展促进会地方工作,经研究决定,我们将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立办事处,具体负责我促进会在当地的相关事务,开展相关工作,凡希望成为促进地方办事处机构单位,请与促进会会员部联系,提交相关资料,我们将在理事长办公会议商议后进行回复,凡申请成立办事处单位,需成为我们促进会核心成员单位。

四、以上所有条款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所有,所有入会工作均由会员部执行并处理。

本会会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 邮编:100073

电话:010---6398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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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