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关行邮监管 |
释义 | 海关行邮监管 行邮监管是指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也包括一些单位、团体等)邮递物品的监管。由于这些监管的对象都是属于个人所有而非贸易性的物品,品种繁多,牵涉面广,情况十分复杂。建国前,由于海关兼管国内贸易,海关对行邮的监管面更广,往来国内各口岸的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国内各地的个人物品,也属于监管范围。行邮监管的时间性要求很强,如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需要在进出境时,当场决定放行或扣退,不容耽搁,对邮递物品的监管,虽有缓和的余地,但也不能拖延过久。所以,海关针对行邮监管的特点,都作了特别的规定,以区别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从而有利于行邮监管的实施。 一、邮递物品监管 自从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12月由瓯海关兼管的温州邮政总局建立后,营业范围即逐步扩大。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5月1日起,就开办国内和国际邮递物品业务。同年11月14日起,还开办保价包裹业务。1911年(宣统三年),我国邮政脱离海关独立后,瓯海关便派员驻在邮局,负责办理邮寄物品的检查和征税工作。1949年5月温州解放前夕,该关驻邮局办事机构对外称瓯海关驻邮局支所。 在建国前一段较长的时间中,由于海关对国内贸易也进行管理,国内转口货物都征收关税,所以当时瓯海关除了监管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外,对国内邮递物品也一直坚持进行查验征税。1945年1月原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战时消费税裁废后,国内运销的土货可以免征关税,但海关仍负有检查应完货物税物品及违禁、限制运输物品的任务,所以对国内邮包仍继续进行检查。 建国前,温州虽然已有数千人侨居国外,但因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经瓯海关监管的进出国境的邮包也较少,一般为从国外邮寄西药等零星个人自用物品。 1949年5月温州解放后,瓯海关仍继续派员驻在邮局,负责邮包的检查工作。1950年3月4日,瓯海关改名为上海海关温州分关,原来瓯海关驻邮局支所名义已不适用,即于次月下旬取消。嗣后有关邮包事宜对外行文,即改以温州分关名义出面。1950年9月20日,该分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并征得温州邮局的同意,取消了原来邮局代征国际邮包进口税扣取手续费办法。不久,随着海关职责范围的变化,海关总署和邮电部于1950年12月22日发布联合指示,规定自195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海关停止监管国内邮包,至于检查国内邮递包件中应征货物税及违禁、限制运输物品等工作,改由邮局办理。温州支关因温州邮局的准备工作跟不上,延期至1951年2月16日方才停止监管国内邮包,而改由温州邮局负责检查。 温州支关停止监管国内邮包以后,由于当时温州进出口国际邮包数量不多,所以即不再派员驻在邮局,如有国际邮包进出时,即由邮局通知该支关派员前往办理查验、征税手续。1949年5月温州解放至1954年12月温州支关撤销止,温州海关共监管进出口邮包1 462件。1954年12月后,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即由上海等地国际邮件互换局转交各该地海关查验,出口国际邮递物品按照其他内地城市转口邮包管理办法,由邮局代为办理海关手续。 1973年3月温州海关重建后,根据当年4月2日交通部、外贸部的指示,温州、丽水地区的国际邮递物品应改由该关查验。因此,温州海关和温州邮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以后,经与上海海关和上海邮局协商确定,自1974年7月1日起,温州、丽水地区的进出境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工作,改由温州海关负责。各国际邮件互换局发往该两地区的国际邮递物品,皆直发温州邮局,交由温州海关开拆查验;该两地区寄出的国际邮递物品经温州海关查验后,交温州邮局按邮件发运路线,直接向各国际邮件互换局封发。该项进出境国际邮递物品的具体监管工作,由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负责办理。另外根据外贸部1964年9月5日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查验国际邮递物品的范围,还应包括印刷品(非贸易性)在内。因此经温州海关联系各有关部门后,自1976年5月1日起,接管了温州、丽水地区进出口国际印刷品的查验工作。 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原来设在信河街温州邮电总局内。1985年3月,温州邮局为了扩展营业场地,决定将温州海关查验进出口邮递物品场所迁往西郊半腰桥的邮运站中;1992年6月1日,又迁往雪山路邮件处理中心大楼中。 由于温州是一个侨乡,至1990年底,约有10多万温州侨胞分布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上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出境人员不断增加,因而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数量逐年增多,1990年达119 606件,为改革开放前1978年17 335件的6.9倍,其中邮包达86 848件,为1978年15 528件的5.6倍,使温州海关成为全国监管进出境邮包总数量最多的前10名海关之一。 根据上述外贸部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及其以后修订办法的规定,温州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邮递物品只包括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非贸易性)对信件一般不予以监管,但遇有利用信件夹带物品(货币)情事,则由邮局将有关信件及夹带的物品移交给海关处理。 装运进口邮包的邮袋到达温州邮局后,即由邮局通知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派员会同开拆邮袋,海关凭“关封”或邮袋内封送的路单,对该邮袋按进口邮袋进行监管。袋内原有的邮包清单一式二份,由邮局以一份交海关,以便由关员核点袋内邮包或小包邮件的件数,随后即开始查验。 温州海关以邮包的报税单或小包邮件的“绿色标签”,作为接受收件人对邮包的申报依据,并凭以检查邮包内物品是否与申报的名称、价格、数量相符。为了加速邮运,当场由温州邮局代收件人向海关办理报验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邮包,温州邮局向收件人收取验单手续费。邮包的折验和重封,须由海关和邮局派员会同进行。 海关对进出口个人邮包的管理,严格坚持以亲友之间互相馈赠为限,以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为了方便正常往来,照顾合理需要,防止投机牟利,海关对进出境邮包规定了限量和限值。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对邮包限量和限值曾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放宽。1988年1月1日起,温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对1984年修订的《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所规定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限值进行调整的通知,进出境国际邮包每次限值从人民币100元提高至人民币200元,全年每户收、寄限值各为人民币1 000元,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从人民币30元提高到为人民币100元,全年每户收寄限值仍各为人民币300元。(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自1994年11月21日起,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 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对邮寄出境的中药材、中成药等物品,温州海关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寄往港澳地区的价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对于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海关总署于1988年4月1日规定: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处理,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进出境国际邮递物品处理。 海关所规定的各项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准邮寄(包括个人携带)进境或出境。根据海关总署1987年11月1日的公告,禁止进境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价等等;禁止出境的物品有: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等。1992年12月15日起,根据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的联合决定,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另外,为了防止爱滋病专入我国,血液制品除人血清蛋白外,其他所有品种一律禁止进口。 进口邮递物品的关税起征点为人民币1元,税款在1元以下者免收。进口邮递物品除按规定享受免验、免税待遇外,海关还对免税额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12月1日,海关总署规定,进口国际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者,或从港澳地区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10元者,均予免税放行。如超过免税额时,仅征超出部分,但超出不足人民币l元者,仍予免征。经查验免税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免税放行”的印章后,交邮局投递。如属应税邮包,由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三联单后,将邮包和缴纳证一并交付邮局,由邮局投递局代收税款,并由海关按税款额的2%付给邮局作为代征手续费。 出口个人邮包由寄件人或邮局向海关申报验关。经查验放行后,在邮件上加盖“验讫”章,其中l公斤以下的小包邮件加贴“绿色标签”,l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邮包单上加盖放行章后,即可交邮局办理寄递手续。 在进出口邮包件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为了加快验放,以方便收寄人,自1986年以来,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的精神,采取了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邮包查验方法进行了改革。对于出口邮包,采取了审单、外形查验、技术检验和抽包开拆相结合的查验方法,从而使出口邮包开拆率从原来的100%下降至10%以内。对于进口邮包,以国外小包为主,国外小包又有免税包多、软件物品多的特点,对于免税额内的软包,一般不予开拆,只通过技术检验后放行,开拆率也从原来的100%下降至50%左右。这样,在邮包查验中,突出了重点,充分发挥了技术检验的作用,提高了效率,避免了压包现象的发生。但在查验方法改革以后,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仍加强邮包分拣环节,不定期地调配力量,对进出口邮包基本上件件开拆,进行突出检查,有效地发挥海关监管的职能作用。 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包括报纸、杂志、印本或抄本书籍、日历、挂历、图画、照片、邮票、幻灯片、传单、标语粘贴画、广告以及各种音像制品等(以下简称印刷品),其进出方式和用途都属于国内外个人携带、邮寄、托运进出口,供自用、相互馈赠,或者是国内外厂商、学术和宣传机构、人民团体之间免费赠送、交换和宣传之用。这些非贸易性印刷品,大部分属于各国人民群众之间的正常交流,或者国际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交流。但也有小部分往往夹杂一些不健康的、黄色淫秽的、甚至非常反动的内容。为了防止这些毒害人民和国家的印刷品进出口,同时防止利用进出口印刷品进行走私活动和泄露国家机密,海关对非贸易性的印刷品也要进行监督管理。温州海关自1976年5月对印刷品开始监管以后,每年都查获了许多带有反动、黄色淫秽等内容的印刷品,依照规定,予以没收处理。1977——1990年温州海关没收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包括音像制品)件数. 进口印刷品邮袋到达邮局后,由邮局交海关单独开拆检查。经审查准予放行的印刷品,即交邮局投寄。出口印刷品在交邮局投寄前,应先交海关查验,有时还需填写报告单,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海关在邮件上加盖“三角章”,邮局方可办理投寄手续。 二、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1977年4月瓯海关设立以后,即于当年制订的《瓯海新关暂定试办章程》中,对旅客行李监管事宜作出了规定。进出口的旅客行李物品,都必须经该关关员查验后,方准上下船。如有未经查验的应税的行李物品擅自上下,一律没收充公。如果应税的行李物品已向关员报明,而为数不多,准予纳税放行,如果数量过多,又未载入舱单之中,除照章征税外,仍须处以罚款。当时海关对国内转口货物也征收关税,所以瓯海关对往来国外和国内各口岸的旅客行李,都进行检查。但后来该关对于查获的旅客所携带的应税物品,在处理上逐步放宽,除情节严重者予以没收,一般处以罚款。1945年1月战时消费税裁废后,国内转口货物皆免征关税,但该关对来自上海等地的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仍继续进行查验,以防止私运未税的洋货进口。 近代温州正式对外开放后,仅于1893——1896年间和抗日战争初期港口出现繁荣局面时,曾有客货班轮往来香港。因通航时间较短,所以往来香港的旅客人数不多。至于国外或其他地区,温州都未开辟客运航线。因此,绝大多数旅客都是往来国内沿海通商口岸,其中以上海为主。1877——1928年经瓯海关监管的温州口岸往来沿海通商口岸旅客人数,参阅表2—15。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项旅客人数基本上是上升趋势,1928年达到23 625人次,为1878年324人的72.91倍。至1947、1948两年,又分别达到61 824人次和60 428人次。近代温州开埠设关后,往来国内沿海口岸旅客流量的增加,表示温州的沿海贸易运输不断发展,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在旅客中,以华人为主,外人只占极小部分,一般只有数十人,少数年份有100多人,最多的1924年也仅有202人。这表示前来温州从事贸易等活动的外人不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温州贸易的发展。 建国初期,温州尚未开辟通向香港或国外的客运航线,因此温州海关一直没有担负起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任务。至于温州和待解放区间,也没有客班轮行驶,惟仅有少数货主搭乘货船往来待解放区,温州海关对他们所携带的行李物品,都要进行必要的检查,以防止私运手表等应税物品以及武器弹药、人民币、外币、金银等违禁物品或管制物品。 1973年3月温州海关重建后,在一段较长的时间中,温州口岸也一直没有客轮行驶香港或国外。1985年,为了改善温州市的交通条件,加强和港澳地区的联系,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温州市开辟通往香港的客货班轮航线,由温州市瓯兴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招商局、浙江省远洋运输公司、中国银行温州分行四方合资组建的温州市瓯江船务有限公司经营。1987年12月26日,该公司所属“雁荡山”轮首航香港,温州至香港航线正式开通,使建国后温州口岸开始有进出境的旅客,而温州海关也开始担负起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任务。1987——1990年温州口岸进出境旅客人数,参阅表2—16。对进出境旅客的联合检查,起初在安澜港区的沿海客运站中进行。但由于该处场地窄小、条件简陋,因而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协调下,从1990年3月1日起,联检厅移至麻行新建的沿海客运大楼中,有利于联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大大地方便了旅客。由于温州往来香港的旅客人数不多,所以在联检厅中没有设立红绿通道。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变化,曾进行了多次变动、修改。温州海关自1989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必须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入境旅客如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应当在申报单内注明,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该项行李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数量不能超过海关限值、限量的有关规定;出境的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应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期限内,由旅客复进境或出境;依照海关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他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进境或出境;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之中;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上述监管办法附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物品为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第二类物品为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为价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第四类物品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含1 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第五类物品为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他生活用品。至于该分类表所列准许旅客携带进出境各类物品,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则另由海关总署制订。 另外,海关对于进出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金银及其制品、中药以及其他某些物品,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对人民币,建国以来一直禁止旅客携带进出境(1993年3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规定,准许出入境旅客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6 000元)。对金银及其制品,根据1989年2月3日海关总署的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即作为进口货物处理,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至于出访、探亲、旅游及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每人携带金银饰品如符合规定限量的,经海关查验后,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对于迁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旅客,根据198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携带金银出境定居限量为:黄金饰品l市两(合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合312.50克)、银质器皿20两(合625克),经海关查验后,符合规定限量的准予放行。对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价值,根据海关总署1990年7月1日公布的管理规定:前往国外的,每人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每人限人民币150元;麝香及超出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进出境旅客如携带零星货样、广告品时,可由本人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填报,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8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以及1990年8月海关总署对该办法第七条予以修改的规定,经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税放行,如果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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