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基础与训练 |
释义 | 该书共分为两篇,商品归类基础篇和训练提高篇,在编排列结构上,全书根据不同内容分成十四编,为避免与协调制度中的章混淆,每编下面不再设章,直接设一级标题,并在前十编的一级标题后面括号内,标明所对应协调制度中的章号,以便于对比、查找。在内容编排上以协调制度的排列顺序为基础,分成10大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商品。 基本信息书 名: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基础与训练(通关实务系列) 作 者:温朝柱 出版社: 中国海关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ISBN:9787801654960 开本: 16 定价:36.00 元 内容简介商品归类基础篇,主要介绍进调制度的结构与归类总规则,归类时所需的商品知识,商品归类的一般技巧(如归类要点提示、不同商品的归类辨析、归类流程等)。特别是在技巧部分,尽可能归纳成图表形式,以便于读者对不同商品、相似商品、相似商品的归类时行对比、对析,归类流程也尽可以用图表示,使读者一目了然。 训练提高篇,主要是为了巩固在商品归类基础篇中学到的内容,本篇包括600多种商品归类训练题及相应题解、历年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试题及相应题解。其中商品归类训练题依据上一篇的编排顺序,按不同类别的商品排列,对于易混淆的相似商品(如不同保存方式的同一商品、经过不同加工程序的同一商品、不同规格的同一商品、不同材料制成而名称相同的商品、不同用途而名称禁止同或相似的商品、不同原理而名称相似的商品),尽量依次排列在同一类别内(虽然有时不归入同一类、同一章)以便于对照分析,加深印象。 作者简介温朝柱,男,1964年9月生,硕士,现任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自1995年起,他一直从事海关商品归类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是海关总署“2007年版《协调制度》翻译与本国子目转换”课题组成员之一,已发表论文多篇,分别刊登在《中国海关》、《协调制度研究与商品归类》等杂志上.他独立编写和参与编写的著作,主要有《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基础与训练》(2004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07年版和2008年版)。 图书目录商品归类基础篇 一、协调制度概述 二、协调制度的结构 三、归类总规则 第一编动植物类(第一至二十四章) 一、第一类至四类中各章的颁情况与对应关系 二、第一类商品的分布情况及归类特点 三、活动物(第一章) 四、肉及食用杂碎(第二章) 五、鱼、甲壳动物、软件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三章) 六、乳、蛋、蜂蜜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四章) 七、非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八、第二类商品的分布情况与归类特点(第五章) 九、活动物(第六章) 十、食用蔬菜(第七章) 十一、食用水果及坚果(第八章) 十二、咖啡、茶及调味香料(第九章) 十三、谷物(第十章) 十四、面粉、麦芽(第十一章) 十五、含油子仁及果实、种子、工业或药用植物、饲料(第十二章) 十六、虫胶、树胶等植物液(第十三章) 十七、非食用植物产品(第十四章) 十八、动物植物油脂及分解产品、植物物蜡(第十五章) 十九、第四类商品的归类特点 二十、肉、鱼等动物产品制成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十一、糖及糖食(第十七章) 二十二、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八章) 二十三、谷物、面粉、淀粉及乳的制品(第十九章) 二十四、蔬菜、水果、坚果的制成品(第二十章) 二十五、杂项食品(第二十一章) 二十六、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二章) 二十七、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三章) 二十八、烟草的、及其制品(第二十四章) 第二编矿产品、化工品类 一、第五类商品的分布特点(第二十五章) 二、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三、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四、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二十八章) 五、第六七类化工品的分布情况与归类特点 六、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八章章) 七、有机化学品(第二十九章) 八、肥料(第三十章) 九、药品(第三十一章) 十、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二章) 十一、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洗品(第三十三章) 十二、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齐,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四章) 训练提高篇 图书文摘(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这一规则主要是为扩大商品范围而设的。 规则二(一)的主要含义是: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货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品目所列货品同时还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不完整品”是指:具有货品的形状、特征,但缺少一些非关键性零附件的货品。例如,缺少车门的汽车、缺少轮胎的汽车按整车归类。 “未制成品”是指:具有货品的形状、特征,但还缺少一两道工序才能制成的货品。例如,已剪成形还未缝制的手套按制成品归类。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经简单加工(简单的紧固、焊接)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例如,一套未组装的自行车零件仍按自行车整车归类。这一规则只适用于第六类以后的商品。 规则二(二)的主要含义是:品目所列的某种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后,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的基本特征。如果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后,改变了原来材料或物质的基本特征,或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以上的品目时,则依据总规则三确定归类。例如,在牛奶中加入少量维生素后,并不改变牛奶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牛奶归入第四章;在不锈钢汤锅的把柄上加上隔热的硬塑料后,并不改变汤锅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贱金属制品归入第七十三章。 使用本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根据规则一(依据品目条文、类注释或章注释)不能确定归类的情况。如果品目条文、类注释或章注释有规定,则不再使用本规则。例如,加入香料的红茶,虽属于混合物,但根据品目09.02的条文就可确定归类,所以不能再考虑使用总规则二(二)来确定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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