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民政府主席 |
释义 | 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设置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正式行宪后。国民政府主席隶属国民政府委员会。1925年至1928年的国民政府主席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1928年10月宣布进入训政时期,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增加,变成领袖制。不过一般说来,其职权因人而异。1937年-1945年第二次中日战争期间,中国处于战时政治体制,实际最高领导人则普遍认为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1948年行宪之后,国民政府主席一职由中华民国总统取代。 基本简介国民政府主席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全名为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设置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正式行宪后。 广州时期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于广州正式成立,国民政府委员会也同时运作。至1926年止,该委员会约略架构为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人,该委员均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选任。之后,再由委员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务委员5人。1927年3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废除主席,设常务委员。 宁汉分裂1927年4月18日-1927年9月20日宁汉分裂。武汉与南京两地均设国民政府。在武汉方面,该委员会废除主席,而在蒋中正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除了常务委员增为7名外,其余选任制度均与武汉国民政府相同,而汪精卫、谭延闿、宋子文更是武汉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兼南京国民政府常务委员。这种混乱情形直到1927年9月20日新南京国民政府启动、武汉国民政府停止运作才结束。 训政时期1928年2月3日至2月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并恢复主席制,由常务委员中推定。至此,由委员会及国民政府主席主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并一直维持至1945年国民政府解散为止。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主席总揽全国治权,兼陆海空军总司令。1930年11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四次修正,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1931年12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次修正,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而且不得兼任其他职位。而1932年3月、10月、1934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又陆续做修改,但与主席之职权无关。 虽说法令明定国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中国国政决策权,不过一般来说,蒋中正担任主席期间,国民政府委员会之职能通常较为广泛。事实上,1932年-1945年,蒋中正一直是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职务来行使中华民国元首统帅权力,而1932年-1943年间曾担任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林森仅是名义上的虚位元首,1943年后又因蒋中正重新兼任国民政府主席该职务又使其变成实权元首。 历任主席列表国民政府主席列表 姓名 政党 就职时间 离任时间 备注 广州国民政府(主席) 汪精卫 中国国民党 1925年7月1日 1926年3月23日 因中山舰事件辞去主席职权 谭延闿 中国国民党 1926年3月30日 1927年3月11日 汪精卫去职后,代理主席职权 南京国民政府(主席) 胡汉民 中国国民党 1927年4月18日 1928年2月7日 谭延闿 中国国民党 1928年2月7日 1928年10月8日 蒋中正 中国国民党 1928年10月8日 1931年12月15日 林 森 中国国民党 1931年12月15日 1943年8月1日 蒋中正 中国国民党 1943年8月1日 1948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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