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主席 |
释义 | 国家主席是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对本国国家元首的称呼。目前以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的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总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1982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原本属于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现在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虚位元首),虽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实权。现任的主席胡锦涛也承此惯例。 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公民。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国家主席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职责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设立的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整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集体元首职权。; 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1968年开始主席一职缺位); 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撤消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 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革”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国务院总理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届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历史沿革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于第一届国会至第六届国会设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第七届国会至第八届国会不设国家主席职务,由国务委员会主席代表国家集体主席。第九届国会起恢复以前做法,继续设立国家主席职务。 职权公布宪法和法律。 领导军队,担任国防与安宁委员会主席(越共另设中央军事党委,中央总书记兼任军委书记)。 国家副主席,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长官,向国会提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任命和罢免的建议。向国会提交国防安全保障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副总理,除了部长及政府以外的成员的任命和罢免。 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言战争事态。 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布总动员令也如部分动员令,宣言全国也如特定地区的紧急事态。 任命或罢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高级将校,授予外交官,其他的官吏的职位和阶级,授予勋章,纪念章,国家的荣誉及通知奖。 进行驻外全权大使的任命和召回,接受外国的大使。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与他国的最高领导人的间进行国际条约的谈判及缔结。国家主席签订的国际条约经过国会的批准生效。 授予或解除和剥夺越南国籍。 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告大赦。 给予特赦。 向国会提交法律方案。 为了职务执行和权限使用颁布命令及决定。 有出席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资格。还有,应对需要,出席政府的会议。 历任主席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 胡志明(Ho Chí Minh)(1946年3月2日-1969年9月2日) 孙德胜(Ton Đức Thắng)(1969年9月3日-1976年4月25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孙德胜(Ton Đức Thắng)(1976年4月25日-1980年3月30日) 阮友寿(Nguyên Húu Tho,代理)(1980年3月30日-1981年7月4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 长征(Trùóng Chinh)(1981年7月4日-1987年6月18日) 武志公(Vo; Chí Cong)(1987年6月18日-1992年9月22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黎德英(Lê Dúc Anh)(1992年9月22日-1997年9月24日) 陈德良(Tran Dúc Lùóng)(1997年9月24日-2006年6月27日) 阮明哲(Nguyễn Minh Triết)(2006年6月27日-现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职权公布宪法及法律。 颁布国家主席令及国家主席公布。 向国会提议总理的选任或免职。 根据国会的决议,进行总理及部长的任命和罢免或调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命和罢免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和罢免的。 根据总理的建议,各县的县长及任命和罢免各市的市长。 担任人民军的首长(革命党设中央国防和治安委员会,中央总书记担任主席)。 根据总理的建议,军队及治安部队的长久的升格或决定降格。 有需要时担任政府会议的主席。 授予国家黄金勋章,功绩勋章,决定胜利勋章及国家最高名誉称号。 给予大赦。 发布总动员令也如部分动员令,宣言全国也如一部地区的紧急状态。 公布或废弃外国条约,批准协定。 任命大使,召回大使,接受外国的大使。 历任主席苏发努冯亲王(Prince Souphanouvong)(1975年12月3日 - 1991年8月15日) 富米·冯维希(Phoumi Vongvichit,代理)(1986年10月31日 - 1991年8月15日) 凯山·丰威汉(Kaysone Phomvihane)(1991年8月15日 - 1992年11月21日) 诺哈·冯沙万(Nouhak Phoumsavan)(1992年11月25日 - 1998年2月24日) 坎代·西潘敦(Khamtai Siphandon)(1998年2月24日 - 2006年6月8日) 朱马利·赛雅贡(Choummaly Sayasone)(2006年6月8日 - 现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历史沿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的国家元首。朝鲜在1972年12月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央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权利的最高领导机关,由国家主席领导。金日成成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亦是唯一一任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朝鲜于1998年9月5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所修改的宪法中规定金日成为“共和国永远的主席”(공화국의 영원한 주석),最高人民会议修通过的相关内容如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永远的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 职权1972年宪法 国家的领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 作为中央人民委员会(国家主权的最高指导机关)的首长,直接指导该委员会。 对最高人民会议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最高人民会议提议选出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委员长,中央人民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 政务院会议的召集和领导。 成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司令官,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统率国家的一切的武力。 公布最高人民会议法令丶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丶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发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 使用特赦权。 批准或废弃条约。 接受来自外国的外交使节的国书和传唤书。 1992年宪法 国家的领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作为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首长,领导该委员会。 对最高人民会议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最高人民会议提议选出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政务院总理。 政务院会议的召集和领导。 公布最高人民会议法令丶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丶中央人民委员会政令及决定,发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 使用特赦权。 公布批准或废弃条约的。 任命或召回驻外国的外交代表。 接受来自外国的外交使节的国书和传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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