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烟花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国际烟花协会(IFA),国际烟花协会由中国、美国、德国、英国、荷兰、乌克兰、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烟花组织发起成立,2003年10月由中国国务院特批、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中国商务部主管的烟花爆竹行业的国际性民间组织。也是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唯一一家国际性行业组织,总部设在中国浏阳市。近100家会员单位分布于中国、美国、英国、德国、乌克兰、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协会领导机构执行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市场委员会、运输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下设综合协调部、交流合作部、标准技术部、自律维权部等工作部门。 协会本着“交流、合作、自律、自强”的原则,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设立统一的烟花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推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国际烟花生产向安全型、环保型、艺术型方向发展;研讨烟花生产、经销、运输、燃放、包装国际通用规则;收集和发布国际及各国烟花生产、贸易及法律法规信息;促进国际烟花生产及贸易的良性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国际烟花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FIREWORKS ASSOCIATION,简称“I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政府、非盈利性、致力于烟花行业未来发展的国际烟花行业组织,总部设在中国浏阳市。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商务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 1、 致力于加强烟花行业各方面平等互利合作,促进生产、贸易、消费的良性发展; 2、 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以提高和保持烟花的安全、质量与技术; 3、 鼓励和促进烟花行业各方面的安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包装、专业燃放和个人燃放安全; 4、 致力于统一烟花业行各方面的定义、标准和规定; 5、 为世界各国烟花协会、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就烟花安全提供信息和帮助; 6、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所有成员遵守有关商标、专利权、产权的法律和规定; 7、 组织国际会议,提供就烟花安全和其它有关国际烟花业事宜进行交流的论坛,发展烟花文化; 8、 在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能力方面,应通过不同的支持体系来予以加强; 9、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维护行业核心利益,本协会还将开展其它支持辅助性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由中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乌克兰、德国、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烟花组织倡议发起;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和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牵头筹备组织成立。 第六条 各国烟花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协会组织、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与烟花爆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加入国际烟花协会,办理入会手续、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员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一年登记一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3、交纳年度会费; 4、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取本会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3、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和研究; 4、通过协会平台向有关国家的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5、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6、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主动热情地协助本协会开展工作; 4、每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委会委员; 3、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协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协会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执委会委员分别由各委员单位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执委会委员名额应不少于9人,会员单位较多时,应不超过会员总数量的20%。 第十三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选举和罢免副主席和主席;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讨论通过秘书处的财务预决算; 5、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通过名誉主席和顾问的人选; 8、在不便召开会员大会又急需调整会费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执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名额根据协会规模设2—5名。 第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的职责为: 1、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等; 2、代表执委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召集、主持执委会会议 ; 4、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执委会副主席职责为: 1、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2、分管执委会所分派的工作。 第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在会员大会期间进行换届。 第十八条 执委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若干名,设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执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市场委员会,除专家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委员会由各会员单位自愿选择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执委会聘请世界各地的知名专家担任。每个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2-8名,具体名额由执委会根据各委员会实际情况确定,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各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浏阳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执委会聘任;设副秘书长一名和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秘书长聘任。在执委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和执委会决议,对会员大会和执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和签发各类文件; 3、负责和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及执委会委员、协会会员联系; 4、组织筹备协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5、发展协会会员,壮大协会规模; 6、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7、负责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 8、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工作; 9、联系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10、负责电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11、负责协会刊物的编辑、发行; 12、负责协会财务管理,筹措协会工作经费; 13、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该年会可根据协会发展情况在会员所属国轮流召开,有条件的会员单位也可申请承办协会年会。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通过视频、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符合法定人数,每个会员单位拥有一个投票权。当就某项决议进行投票时,需要有参加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三分之二的执委会委员出席的执委会会议即符合法定人数。每个委员、副主席、主席拥有一个投票权。当就某项决议进行投票时,不能投弃权票,需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如果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则由执委会主席决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执委会委员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只有有权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方可委托代理人,且要在会议前一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委托书》通过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交给执委会主席。当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一位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行主席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执委会会议应做出真实、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至各会员单位。 第五章 选举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各级选举必须遵从公平、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候选人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 当候选举人数超过被选人数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当场唱票;当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被选人数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选举结果的判断遵从第四章的会议投票原则。 第六章 退会、执委会委员变更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理由,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方可退出。 第三十二条 任何执委会委员单位如欲退出执委会,应提前15天与执委会联系,并向执委会递交书面报告,经执委会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欲退出委员会,应提前15天与其所在的专业委员会联系,专业委员会同意后书面报告执委会,经执委会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收到秘书处的书面催交会费通知后,30天内未交纳会费而又无特殊理由的,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单位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其行为对协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秘书处报请执委会除名。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委员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委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须变更委员的,可向执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执委会同意后变更。 第七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出动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动议提出后,任何会员单位都可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完成修改草案。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草案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执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注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活动经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各会员上缴的会费; 2、银行存款利息; 3、会员自愿资助和外部捐赠; 4、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费标准在协会会员大会上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会费标准时,应由秘书处提出,经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后方可调整。如不便召开会员大会,又急需调整会费标准的,可由执委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只能用于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协会必需的资产购置、秘书处的工作经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执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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