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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释义

1984年9月5日,在卢森堡举行的第53届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年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正式接纳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同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担负着对外联络和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和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的任务。1986年和1995年又分别在广州和上海设立了联络处。

简介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国家间的频繁往来,跨国性犯罪开始向国内渗透,对我国社会治安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外国同行携手打击各类国际刑事犯罪活动的问题,摆在了我国政府及公安机关的面前。

1979年、1980年,中国分别接到了肯尼亚、菲律宾外交部的照会,邀请中国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可那个时候,中国并不了解这个有着60多年历史的组织情况,以为只是个一般性的会议。

1979年,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际刑警组织在肯尼亚召开的会议。令新华社记者极其愤怒的是,台湾当局竟然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派出了“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中心还挂有“中华民国”的“国旗”。后来,经我国驻肯尼亚使馆严正交涉,会议组织方撤掉了“中华民国”国旗。

正是由于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中国才初步了解了国际刑警组织的情况。该组织当时拥有成员国127个,总部设在巴黎,有现代化的情报网,与60多个成员国中心局有电讯联系,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主要职能是为侦破国际犯罪提供情报合作。

当时,在公安部与各国警察机构互访的过程中,对方都在问,中国为什么不参加这个组织?1980年,和我国有着友好关系的南斯拉夫来信,建议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代表接触。不久,时任公安部治安行政局副局长的余海宇借在国外开会的机会,与国际刑警组织代表布鲁格见了面。这也是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代表的首次接触。

在前期周密调查的基础上,1982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以公安部名义起草了给党中央、国务院的专题报告,并抄送外交部国际司征求意见。国际司非常赞同我国加入这个组织。经批准,同年秋天,时任治安行政局副局长的高旭专程赴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与秘书长博萨会晤。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事实上,当年促使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还有一个重大事件:1983年卓长仁一伙劫持客机逃往南朝鲜。在卓长仁等劫持中国民航296号班机飞往南朝鲜后,台湾当局紧接着做工作要这些人。南朝鲜当局以我国未与其建交为由,将卓长仁等移交到了台湾。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必须先有解决台湾会籍的方案

中国参加该组织的原则就是坚持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惟一合法政府。台湾如果愿意以“中国台湾地区警察组织”的名义可以留在该组织内,但不能派团长,无表决权,且会议中均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的旗帜和国号标志,只能使用“中国台湾”。

台湾当局不同意。他们要求仍以“中华民国”的形式留在组织内,还提出了两个德国同在联合国的事例,并且采取各种措施阻挠中国的加入。那时,台湾加入该组织已有20多年,在专门架设专用通讯台与组织总部和一些成员国频繁联系的同时,大搞“金元政策”,让各成员国马上与台湾断绝关系有一定困难。而且,美国偏向台湾这一点更是毋庸置疑的了。

为了争取更多成员国的支持,我国紧锣密鼓地做工作。通过刑事犯罪国际研究中心副主席、比利时内政部秘书长杨森斯和意大利法学教授巴雷塔去疏通欧洲、非洲各国警察机构的关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国家都表示支持中国。

1983年,博萨提出了三个方案,其中第二个方案是中国设两个中央局,北京和台湾各设一个,各派各的代表。与博萨会晤的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刘文当场否定:“这是两个中国,不行。”

次年初春,博萨应邀访华。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副部长李广祥再次阐明了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原则立场——台湾只能以“中国台湾地区警察机构”的名义留在组织内。同时,刘文受刘复之的委托正式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请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书。

作为国际性的公文,申请书必须用法语书写,而且要求很严。当时,只有国际政治学院外语系的讲师雷良锦参与了翻译工作。细心的博萨指出了这份申请书中存在的词语和语法上的错误,他主动带着工作人员和雷良锦一字一句地重新翻译,最终正式成文。

1984年9月,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年会即将在卢森堡召开。8月,公安部派出了精兵强将奔赴国际刑警组织做工作。博萨也说,美国和台湾当局强烈反对大会讨论中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台湾要求保留其在组织内的全部权利,而部分执行委员对解决台湾会籍问题感到为难。博萨希望中国加强工作力度。

时间紧迫。大家回国后,有关部门马不停蹄地向我驻102个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的使馆发电,让使馆做所在国家的工作,最后,有91个国家明确表示支持。对此,公安部决定,派代表团参加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全体大会。

1984年9月初,代表团到达巴黎后,再次强调中国的原则立场,并表示在中国被正式接纳为成员国之前,将不出席会议。

复杂的国际斗争硝烟弥漫。美国提出,国际刑警组织应该寻求办法让台湾留在该组织内。

因为计票故障,中国的申请曾被拒绝。1984年9月4日下午,国际刑警组织大会讨论我国入会申请。由于没有参加会议,代表团一行焦灼地在大使馆里等消息。然而传来的消息竟然是没被接纳。

第二天清晨,代表团请使馆同志找来当天卢森堡的报纸,出乎意料的是,发现报纸上并没说大会讨论表决中国申请入会的事,只是发了个“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问题十分棘手”的消息。事情似乎有了转机。 9时30分,电话响了——是斯里兰卡刑侦局长跑到会场楼道里打来的电话,说中国入会申请刚刚通过。怎么会突然有了这么大的转机呢?直到10年之后,中国才得知,是计票出了错,第二天重新投票。

接到这个电话不到10分钟,欢欣鼓舞的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西装革履地出发了。到了会场,台湾代表团在发表了“抗议”声明后全体退出会场,原“中华民国”的牌子被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片掌声之中,中国代表团在原副秘书长肯德尔的引领下进入大会会场。

现任局长

孟宏伟:男,汉族,1953年1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工学硕士学位。历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部长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长。2004年4月任公安部副部长。2004年8月兼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2004年7月30日由一级警监晋升副总警监警衔。

建立国际刑警组织想法萌芽于1914年,当时摩纳哥阿尔贝亲王把20多个国家的代表召集在一起,讨论国际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扼杀了他们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警察组织的计划。但是,1923年,维也纳警察局长约翰·朔贝尔(Johann schober)复活了这个想法。他联合来自20个国家的138名代表,建立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ICPC),总部设在维也纳,宗旨是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接管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并把总部迁至柏林附近的一个镇。在赖因霍尔德·海德里希(Reillhold Heydrich)领导下,纳粹利用该委员会的档案追捕欧洲的犹太人和同性恋者。国际刑警委的档案记录了某个嫌疑犯的宗教和性欲取向。战后,比利时监察总长弗洛朗·卢瓦热(Florent Louwage)建立了一个旨在重建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委员会。1946年,由当时1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机构选择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电报挂号“Intepol”作为其新名称,并把总部迁往巴黎,20年后迁往法国的圣克卢,最后于1989年迁往里昂。如今国际刑警组织声称其成员有178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刑警组织-活动宗旨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一个由世界各国警察构成的官方机构;它的宗旨应当是紧紧围绕着打击各类跨国犯罪而言的。从1923年国际刑警组织的前身国际刑警委员会建立之初开始,这一工作和活动的宗旨就被写进了其第一届年会通过的总共有10个条文的组织章程之中,并且一直被保留至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的第二条对该组织的宗旨作了明确的表述:1.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2.建立和发展可能有助于预防和镇压一般犯罪的各种制度。

不管怎么说,既然打击的是各类跨国犯罪,但为什么又不在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呢?这不能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跨国犯罪”,也可以称之为“国际性的犯罪”。对刑法专家和刑警专家而言,“跨国犯罪”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特征。比如讲,在刑法专家眼中,“跨国犯罪”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它的“应受处罚性”,也就是应当有一部被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国际刑法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跨国犯罪以及应当予以何种刑罚处罚。而当今世界并不存在这样的一部刑法典。少数几个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规定有关制止劫机等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也只是要求各国在其本国的刑法中对此类犯罪加以规定,而并没有在条约中规定对这几类犯罪的处罚。尽管各国的刑法专家们都觉得有制订一部《国际刑法典》的必要,并且也曾有部分专家起草过这方面的草案,但是由于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意识形态的特征,加之作为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刑法所表现出来的强烈国家性等诸多原因,因而目前国际刑法仍然只是处于一种萌芽状态,制订为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刑法典》还为时尚早。

比较而言,在刑事警察眼中的“跨国犯罪”则比较简单,而且也不必象刑法学界那样,会有这样的认识,即“在没有国际刑法可以被触犯的时候怎么会存在跨国犯罪呢?”

在一本国际刑警组织的出版物中,跨国犯罪被解释为:“跨国犯罪一词意味着任何(犯罪的主体、行为或者侵害的权益)涉及到超过一个以上国家的刑事犯罪活动,或者是根据犯罪活动,或者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或者因为犯罪的性质,或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其犯罪行为。”

考虑到各国刑法界对“跨国犯罪”的认识还很不统一,为了避免因此对国际刑警组织的有关活动带来某些消极影响,因而在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中对其活动宗旨的表述就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做法—对“跨国犯罪”在条文中避而不提,而在该组织的内部刊物里对“跨国犯罪”作了解释。

章程第二条实际上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作了二个层次的论述:第一款实质上是规定国际刑警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二款则明确了国际刑警组织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第一款所表述的国际刑警组织的基本活动原则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一,必须是在各成员国的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其二,必须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有关规定的精神;其三,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特点,特别强调了最广泛的合作。

在当今各国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因为各个国家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等的不同,加之所归属的法律体系不尽一致,因而反映到各国的立法、司法上,也或多或少带有本国的特征。另外,由于国际刑警组织的活动主要涉及到的是各国的刑法和刑诉法,而这些法律所体现的是各国对有关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可能许可任何别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本国的刑事司法进行干涉。因而,从尊重各国的原则角度出发,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再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尽管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并不等于说它有权直接进行侦查、追捕等刑事活动,它只是依据各成员国的授权,在章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关跨国刑事追捕的协调、组织工作。

国际刑警组织-工作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这一原则通过主权平等方面的内容来体现。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每个成员国,无论它的大小、建国时间的长短、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时间的先后、富裕发达的程度,都不影响各自在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及有关场合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行使权利。一由于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因而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国际刑警组织的各个成员国当中,没有类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这种特别的成员国,也没有哪个成员国拥有否决权。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成员国擅自跨越国界执行追捕任务的行动,依照该款都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刑事追捕行动都必须被限制在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举例来说,任何国家的警察部门都不可能自己去他国警察部门查阅档案,而只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所要查询人所在国的国际刑警组织该国中心局提出请求,经审核批准,由其本国的警察部门查阅后再通知查询国的警察部门。同样,需要跨国、跨境进行刑事调查和追捕,也没有例外。在任何打击跨国犯罪的活动中,每个国家都只能是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刑事侦查活动。

(二)对口工作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国际刑警组织及各成员国之间的业务活动,只能在各成员国的刑事警察部门之间进行。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现今存在着从事不同任务的多种警察部门。在一些国家,有从事国家安全及特殊任务的特种警察,也有的国家有被称为“宪兵”的军事警察。那么,这些警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处理有关跨国犯罪活动时,能否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来执行任务呢?从理论上讲,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三条的规定,这些刑事案件是以被各成员国刑法普遍认可的普通刑事犯罪为主要内容的。这种合作不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及各成员国的刑事警察部门与其他国家的非警察系统的刑事司法机构如刑事法院、检察机关、特种警察机构的互助合作。这种合作应当是仅限于各国从事打击普通刑事犯罪的警察部门之间以及它们与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之间。

(三)最广泛合作原则

由于刑事犯罪其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特别巨大的危险性,并且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而尽管意识形态不同,但各国对打击普通刑事犯罪都是不遗余力的。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二条“保证和促进各刑事警察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的规定,并没有将这种相互支援的范围限制在某一类或某些意识形态或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内,甚至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历史上,曾有过与不是该组织成员国的国家进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相互合作。毕竟对任何国家来说,刑事犯罪都对国家、社会的稳定带来破坏,所以为了本身的稳定与利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走到一起来,参加国际刑警组织,共同打击跨国刑事犯罪活动。

(四)自愿合作原则

作为参加的成员国仅次于联合国的全世界第二大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建立在自愿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的。这种自愿合作原则主要表现在各成员国及国际刑警组织在进行相互合作、支援的过程当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必须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举个例来讲,当受某国通缉的一名抢劫犯逃至另一国家时,该国中心局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专用通讯网向对方国中心局传递有关该名犯罪人的相关资料,并可以发出红色通缉令(国际刑警组织专用侦查手段之一)要求对方国家刑事警察部门协助予以抓捕。当对方国家的中心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它要从本国法律的角度出发,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协助该国抓捕此名罪犯。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可以从中进行协调联络,但是不能强迫对方国中心局必须给予某种协助。是否进行协助,完全取决于对方国的自愿。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基于对等互惠原则,在收到他国中心局或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有关查询通知后,各国中心局都会适当协助提供支援的。同时,这期间国际刑警组织也不是完全置于事外,如果一国中心局拒绝提供协助,.要向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及有关国家的中心局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这也是为了保证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打击跨国刑事犯罪,尽量减少“盲区”。

(五)灵活性原则

截止到1993年底,国际刑警组织已有176个成员国,考虑到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的工作方法、程序、警察机构层次多样性的特点,因而在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中,并没有参照或按照某个或某些国家刑事警察部门的模式在章程中硬性规定诸如破案工作程序及相应的期限等内容,而只是确定了几项最为基本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以便尽可能广泛地适合各成员国的实际,最大限度地减少合作及相互支持时不必要的限制。故国际刑警组织的章程中没有过多地规定这方面的内容,而是交由各成员国及国际刑警组织之间从事业务活动时自己互相协商,提供支援。

(六)遵守人权宣言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成立不久的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极度摧残,为了彻底消除这种不正常的状况,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使人们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于是才有了这部宣言的出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曾被许多国际协定、公约所提及,但是国际刑警组织是目前为止唯一将其内容写进章程的国际组织。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经常要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安全等内容,因而在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中规定遵守人权宣言的精神,其目的主要是要求该组织及成员国在从事侦查、追捕等工作时必须注意保护公民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要求各国刑事警察部门应本着人道的原则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在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还保存着有关犯罪人员的资料,为了保证这些资料不被滥用,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秘书处曾先后两次与法国政府就如何保护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的问题签定有关协定,对有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护人权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国际刑警组织-组织通令

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的通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作出的,总秘书处下设有专门的国际通令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应各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发布各种通令。总秘书处实际上只承担中介、联系的作用,实际的缉捕、调查是由各国家中心局完成。公民在发现、知悉特定信息后也是联系当地警察,而不是直接向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汇报。总秘书处发布的通令包括两种,一是对物品,如被盗的艺术品、武器或是毒品等情况发布的国际性的通令,进行国际调查;二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发布的通令。后一种通令更为重要。根据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分为五种,以通令上国际刑警组织徽标的五种不同的颜色作为标志,分别为红色通令、蓝色通令、绿色通令、黄色通令和黑色通令。

一、红色通令

红色通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色通缉令,也叫缉拿通令,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令。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缉令,另一种是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适用于重大、紧急的案件。红色通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即红色通令可以在发现逃犯后采取临时性拘捕和引渡的措施,通过这种强制措施,可以保证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成效。在逃犯被引渡之前,是处于羁押状态之中,从而避免其逃脱; 被申请国可以直接根据红色通令在进行临时性拘捕后启动引渡程序,有些国家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决议,可以按国际互助名义要求引渡。红色通令可以大大简化并加速引渡程序。目前,红色通令已经实行网上发布,信息发生变更后可以立即更新,而被申请国可以据此直接适用更新后的材料信息,无须核查,体现出红色通令的高效、便捷。

在五种通令中,红色通令是惟一可以对所通缉的罪犯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令。公民在一国受到拘捕应当以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为前提,一国根据红色通缉令对特定人实施拘捕的法律根据在于申请中提供的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逮捕证和判决书是红色通令的必备文件,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令时必须提交,如果没有提供此法律文书,被申请国有权拒绝执行。申请国司法当局在提交时,如果这些法律文书有编号,应当注明;没有编号的,应当编有说明标记。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地点、签发人也都是应当说明的重要信息,这些都是用来证明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真实有效性,是证明红色通令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当然,是否将红色通令作为临时拘捕的依据并对逃犯实施逮捕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认可,绝大多数成员国认可红色通令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只有少数国家拒绝认可。

第二,它包含有充分、完备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逃犯的身份描述和司法内容。具体来说,身份描述主要是指要求通缉的在逃犯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时间地点、国籍、外貌特征,如果可能的话提供照片和指纹,以及职业、语言、身份证件号码等等。司法内容主要是指申请通缉的罪犯所涉及的犯罪情况以及申请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条、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这些信息在申请红色通令时都要求按照格式进行填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在签发红色通缉令时将对这些内容的填写进行审核,申请表中有重要的内容未填将不被获准签发红色通令。进行审核是为了保证红色通令在签发后包含足够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执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确保红色通缉令的签发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范围,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章程。国家之间基于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直接请求他国对在逃犯进行调查、拘捕,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作为根据对其实施拘捕,往往贻误缉拿时机。

第三,可以向全球广为发布,具有广泛性。红色通令在全球所有的成员国中进行发布,不受特定的地区限制,并应申请国的要求以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同时印发。

二、绿色通令

绿色通令,也叫警报令,是对在多国犯有罪行的职业性罪犯发出的通令,对该罪犯的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适用绿色通缉令:第一,在至少三个国家中犯有刑事罪行,不包括轻微违法行为。第二,在一个国家中有至少一个刑事罪行(不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同时至少在另外其他两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而这些情况反映出该罪犯有从事国际刑事犯罪的可能。第三,在至少两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而这些指控的罪行从性质上体现出该罪犯有从事国际刑事犯罪的可能,如毒品交易、伪造货币、偷盗武器、组织卖淫等。第四,在至少一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记录显示出该罪犯有可能参与了由国际犯罪组织实施的严重跨国犯罪,如使用枪支、爆炸物攻击人身、财产、武装攻击、重大盗窃、重大毒品交易等。所谓“警方有记录”,是指警方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与红色通令相比,绿色通令在案件的重大、紧急性上不如红色通令。其次,尽管绿色通缉令的发布同样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要求提供被通报罪犯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完全的将不被获准签发。但是,如果信息不完全或是尚不确定,总秘书处就已经获知的信息进行审核,可以通知申请的国家中心局是否有签发的意向。在此期间,该国家中心局可以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进一步调查。另外,红色通令是向全球范围内广为发布,而绿色通缉令在发布时,发布机关如果认为在特定地区发布该通令就可以取得发布效果的,就不会不限地区地广为发布。

三、其他通令

蓝色通令。也叫调查通令,蓝色通令是用来要求各成员国对特定的嫌疑犯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的一种通令,如确定嫌疑犯的踪迹。各成员国在收到蓝色通令后,就该嫌疑犯在国内的各种记录、行踪进行信息交换。

黄色通令。也叫失踪人口通报,是指对于从住所处失踪的人发布的一种请求帮助提供线索、查找下落的通令。这种通令目前多用于未成年人失踪的情形之中。

黑色通令。也叫无名尸体通报,是对发现的无名尸体信息的通报,如指纹、附带物品等,以确定尸体的身份。

国际刑警组织为各国交换信息提供便利,这些通令都是服务于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总秘书处发布过50多份红色通缉令,先后从多哥、菲律宾、哥伦比亚、匈牙利、日本、泰国、美国、俄罗斯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将几十名重大罪犯押解回国,依法审判。其他几种通令,我国尚没有使用过。

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于同年组建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开始了与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协查案件和交换犯罪情报的正常业务。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为公安部部长助理、一级警监朱恩涛同志。在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斗争中,中国国家中心局成功地办理了该组织委托办理的一些诸如诈骗、贩毒、缉捕重要案犯的案件,得到了国际刑警组织各国同行的广泛赞誉。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朱恩涛同志因此于1985年和1987年分别被选为刑警组织执委会委员和副主席,并于1995年被授予国际刑警组织终身名誉副主席。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中国国家中心局同时也开展了要求其他国家中心局给与合作的业务,先后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跨国经济犯罪案件,多次将逃犯抓获归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为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作出了贡献。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对面向21世纪国际刑事犯罪的形势、特点、规律及各国警方应采取的打击措施进行了认真探讨和研究,取得了积极成果。会议的成功举行是中国全面进入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标志,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在世界警坛的影响,为保障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有效地对付形形色色的跨国犯罪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国家中心局定期与刑警组织香港支局、澳门支局举行工作会晤,就维护香港、澳门治安稳定、加强合作打击犯罪、交流情报信息、缉捕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商讨对策。

1998年10月22-27日,国际刑警组织第67届大会在埃及开罗举行。公安部部长助理兼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朱恩涛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根据当今世界刑事犯罪日益国际化、高技术化的趋势,为更有效地加强国际刑警组织及其成员国的警务合作,会议提出了旨在进一步协调和加强各国警方业务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广泛地应用科技手段的战略发展规划。该规划得到了与会各国的积极响应。中国代表团发言对该规划表示支持,并就加强该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拓展有效地追捕跨国逃犯的渠道和途径、开展国际警务培训合作和推广采用先进警用技术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受到了与会各国的赞同和支持。

1999年,中国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的有关活动。

2月23日至26日,国际刑警组织第4届海洛因大会在缅甸的仰光召开。会议主要讨论了全球海洛因非法制造、贩运及滥用的形势及对策,中国国家禁毒委办公室派团与会。我与会人员在会上介绍了中国打击海洛因犯罪的有关情况。

11月8日至12日,国际刑警组织第68届大会在韩国汉城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国际恐怖活动、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文物走私和金融经济犯罪等议题,通过了十三项决议。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朱恩涛率团与会并被推举进入特别委员会。朱恩涛在会上发言,提出简化追捕国际逃犯的程序、加强警察专业培训、推广先进警用科技和装备等建议,并阐述了中国政府严厉禁毒的立场和全民动员开展禁毒的情况以所取得的成绩。

2001年,中国继续与国际刑警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月20日—22日,国际刑警组织第16届亚洲地区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公安部部长助理、国际刑警中国中心局局长朱恩涛率团与会。本次会议就信息技术战略发展规划、亚洲地区活动情况、成员国的信息共享、国际刑警战略发展计划在亚洲地区的实施、加强总秘书处对亚洲地区的服务和该地区国家中心局工作水平、亚洲地区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重点等。

9月23日—28日,国际刑警组织第70届全体大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举行。公安部部长助理、国际刑警中国中心局局长朱恩涛率团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将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列为会议的主要议题,专门通过了一项国际反恐决议。同时,会议着重就非法移民问题以及有组织犯罪、国际贩毒、金融经济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议题进行了讨论。朱恩涛在发言中重申了我在反恐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并就非法移民问题介绍了我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呼吁各国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移民的幕后组织者,争取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犯罪行为。

2002年中国同国际刑警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的有关活动。

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国际刑警中国中心局局长朱恩涛率团出席了10月21日至24日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71届大会。

国际刑警组织-情报信息系统

国际刑警组织处理信息情报的专职部门称“信息系统处”,该处共有50多人,分为内部、系统、研发、1一24/7系统应用管理和指挥室5个部门。除指挥室和各科室的管理人员为警察外,其余大多为外聘的专家及技术人员,少数重要岗位采取终身聘用制。专家们在为该组织服务的同时,也参加最新技术的培训,目的是为了确保知识的及时更新。应用系统建设分为法律规定、介绍需求、可行性研究、初步研究、发标招标和程序设计5个步骤。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各国警方的情报交流、提供快速反应能力,2004年“国际刑警信息系统处”开发了“1一24/7系统”(意为:每星期7天、每天24小时全天候信息支持系统),取代原有的X400系统。1一24/7系统捆绑于国际互联网,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14种语言服务。目前只有文本信息运行,很快将推出图像、声像信息服务。该系统已经开始应用,目前已有84个国家警方接入应用该系统。该系统的应用提高了警方的工作效率,如红色通缉令的发布处理可在1小时内完成。我国已加入该系统。据介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它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应用是国际刑警组织未来工作的重点之一。

“1一24/7系统”应用管理部门共有ro人,全部为聘用专家及技术人员,其中有3名专门的VPN安全专家。他们分班昼夜值班,为各国中心局提供信息交换和信息查询服务,24小时监控系统运行,每6小时对系统全面扫描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即刻解决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并防止非法闯入系统的不速之客以及病毒等有害信息的攻击等,确保系统良好运行。

指挥室由26名至少精通4种语言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只有4名警察,有6人每天晚上1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常年值夜班。指挥室与“Iwewe24/7系统”应用管理部门协同配合,24小时全天候运转。来自全世界180多个成员国的所有信息均通过“les一24刀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内传递给指挥室,如遇紧急信息,指挥室立即处理。其他信息经初步分析评估后分转给其他部门处理。此外,指挥室还是一个危机处理中心,它除被动接受各国警方的信息外还能主动出击,指挥室内三台大屏幕电视机24小时播放发生在全世界各地的重大新闻,发现重大事件后及时向各有关国家警方发送信息,为其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援,甚至可以建议总部派员赶赴事件发生现场以掌握第一手情报。指挥室每天平均处理各类信息约360件,其中约有65%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的,其它信息通过传真等渠道获得。

为了保证网络及信息安全,该组织信息系统设备全部建在总部大楼内,共有82台服务器,分为前台界面和后台部分,所有信息系统采用双备份运行存储。该组织内部及其与各成员国警方信息传输,采用互联网VPN加密技术,拥有三道防火墙。VPN加解密设备设置在第二道防火墙之后,前台界面就设在第二道防火墙及VPN加解密设备之后和第三道防火墙之前。各国中心局等外部用户、包括移动用户需通过两道防火墙及保密路径,经确认密码身份后,经VPN解密才能进入由三台服务器组成的系统前台界面,通过搜索引擎,执行so多个应用系统信息查询,但无法进入第三道防火墙后的系统后台数据库部分。系统后台部分数据库信息实行单向流通,只能向前台界面提供检索信息但拒绝前台信息进入,只出不进,以确保数据安全。

除上述技术防范措施外,该组织还通过多种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情报分析能力,以更好地为各国警方服务,该组织在这两年大幅增加了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人,全力完成四项任务:一是建设I一24刀系统;二是建立24小时服务的全球警用信息指挥中心;三是促进先进信息技术及应用系统在各国警方的普及;四是建设几个全球信息数据库,如指纹、DNA、被盗护照等身份资料数据库。

目前,该组织信息系统可为下列4类用户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务:一是办公自动化系统(AGORA):包括工资、文件管理、财务管理等,为总秘书处400多人提供服务;二是犯罪情报系统(ICIC):收集包括犯罪嫌疑人名称、案件名称、通缉人员名单、毒品类案件、洗钱、伪造货币、被盗文物艺术品、失踪儿童、信用卡、破坏环境案件、非法移民、指纹、DNA、被盗护照等身份资料、儿童性侵害案件等数据库信息、红色通缉令、信用卡资料、被盗机动车、恐怖分子名单、毒品、高科技犯罪、爆炸物品等信息。到目前为止,它为各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级用户提供查询服务;三是自动查询系统(ASF):将上述犯罪信息提供给世界上200多个国家中心局;四是为1000多个各国相关执法机构提供情报查询服务;五是为全球7亿多公众用户提供相关信息WEB查询服务。

建立国际刑警组织想法萌芽于1914年,当时摩纳哥阿尔贝亲王把20多个国家的代表召集在一起,讨论国际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扼杀了他们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警察组织的计划。但是,1923年,维也纳警察局长约翰·朔贝尔(Johann schober)复活了这个想法。他联合来自20个国家的138名代表,建立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ICPC),总部设在维也纳,宗旨是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接管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并把总部迁至柏林附近的一个镇。在赖因霍尔德·海德里希(Reillhold Heydrich)领导下,纳粹利用该委员会的档案追捕欧洲的犹太人和同性恋者。国际刑警委的档案记录了某个嫌疑犯的宗教和性欲取向。战后,比利时监察总长弗洛朗·卢瓦热(Florent Louwage)建立了一个旨在重建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委员会。1946年,由当时1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机构选择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电报挂号“Intepol”作为其新名称,并把总部迁往巴黎,20年后迁往法国的圣克卢,最后于1989年迁往里昂。如今国际刑警组织声称其成员有178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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