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
释义 | 公约简介“国际货约”是198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会议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时改称《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同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中断,战后又重新恢复,以后为适应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又屡经修改。参见国共有24个: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 公约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适用按联运单托运的,其运程至少通过两个缔约国的领土。 (二)运输契约运单是运输契约。 (三)发货人的权利、义务1.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2.发货。人应遵守载货限制,按要求包装货物。 3.发货人对包装标记同运单相符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装车不当而带来的损失,并应赔偿铁路损失。 4.发货人可以按规定变更和修改运输合同。 (四)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交付应付一切费用,并于到达站领取运单和货物。 2.如已证实货物灭失或在规定期限内末到达,收货人有权以本人名义按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 3.收货人有权在发货人未支付有关运费或未按规定填写运单时,变更运输合同:如指示货物中途停留;延迟交付货物;将到达货物交于非运单中的指定收货人。 (五)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有权检查运单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可将实际检查结果载入运单上。 2.发货人超装时,有权收取差额运费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3.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4.对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错误、疏忽行为或货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损害灭失,承运人免责。 (六)关于运费、期限和索赔规定《货约)规定了运费计算标准。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时效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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