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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海底管理局
释义

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根据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1983年3月成立了联合国国际 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简称海底筹委会。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同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宣告正式成立。

成立日期

国际海底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所设立的国际机构,是《公约》缔约国组织和控制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内(下称“区域”)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内资源的组织。《公约》第308条规定,管理局大会应在《公约》生效之日召开。《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管理局于当日宣布成立。到1999年8月,管理局共召开了五届十一期会议。

时间和地点

《公约》第156条第4款规定,管理局的所在地应在牙买加,1999年8月管理局五届会议于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

参加者

根据《公约》第156条第2款规定,所有《公约》的缔约国都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截至1999年底,《公约》已经有了132个缔约国。1999年加入《公约》的国家有乌克兰和瓦努阿图。另外,根据联大1994年7月28日通过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8个国家的临时成员资格在1998年11月16日终止。

主要职能

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

1、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

2、执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已登记先驱投资者的决定;

3、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

4、研究深海底矿物生产对生产相应矿物的发展中陆地生产国的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5、制定海底开发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6、促进和鼓励进行海底采矿方面的海洋科学研究。

管理局的机关

《公约》第158条规定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1、大会由管理局的所有成员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其他各主要机关应向大会负责。大会有权就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订一般性政策。此外,大会还有选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管理局秘书长、设立按照本部分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附属机关等权力。

2、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有权依据管理局的一般政策制定管理局权限范围内所应遵循的具体政策,有较大的实质性权力。管理局由36个成员组成:A组(4个最大消费国)、B组(4个最大投资国)、C组(4个生产国)、D组(6个代表特殊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以及E组(18个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公平地区分配的原则选出的国家)。中国以最大投资国之一入选B组,任期四年,将于2000年期满。

理事会还设有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等重要机构。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将对“区域”内的有关矿物资源勘探与开发、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有关经济和法律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3、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及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为管理局的行政首长。斐济大使南丹为管理局的首任秘书长,任期将于2000年届满。

工作进展

1999年3月管理局邀请了6名国际公认的深海海洋环境问题专家,在金斯敦举行了非正式协商,以鼓励国家、国家科学机构、已登记的先驱投资者和潜在承包者合作研究深海海底采矿的环境预测。此外,管理局还于8月份召开五届会议前在金斯敦举办了深海海底采矿技术研讨会,目的是确定海底采矿技术的现状,确定此种技术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促进在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

在1999年8月举行的第五届会议上,管理局秘书长和牙买加总理签署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和牙买加政府间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的协定》。

1999年8月举行的第五届会议上,大会通过了2000年度管理局预算;理事会继续审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下称《规章》),通过了《国际海底管理局财务条例》;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开始审议《多金属结核勘探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评估指南草案》。

1998年8月管理局第四届二期会议期间,俄罗斯代表提出,管理局应制订多金属结核以外其他资源的探矿的勘探规则、规章和程序。按照《公约》第162条的规定,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应在此种要求提出之日起三年内通过。目前秘书处已开始了对多金属结核以外其他资源的知识和研究现状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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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0: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