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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释义

介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概况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13日成立,1998年5月省以下地税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是隶属于贵州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目前全系统共有在职干部职工6,170人,下辖9个市、州、地地方税务局、92个县(市、区、特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539个基层征收单位(税务所、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管理纳税户43万户(其中企业约8.6万户)。

机构设置

贵阳市地税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直属机构6个。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全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经济税源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分工负责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即将开征的地方税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5、监督检查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6、负责全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7、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8、负责全系统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9、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基层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10、管理涉外地方税收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其他介绍

内设10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履行好参谋助手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政务。负责局机关各类文电的收发、有关文件的办理、文印档案及内部事务的管理。承办基层局的请示、报告,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全局性工作总结报告、行政规章和各类公文,市局主要领导的综合性讲话稿、文稿及宣传稿件、资料。组织安排市局机关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市局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如实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协助服务中心做好会议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综合、交流,提供领导决策。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对各基层局、市局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局、信息中心、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情况。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意见、提案,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本局的视察工作;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收集、积累领导所需的资料,提供领导参考。 负责市局内外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市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对外联系。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税收宣传,做好机关内部税刊、报征订发行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和机关的财务管理。

2、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的调配及考核奖惩工作。提出干部的选拔、调整和使用意见。指导基层局做好助征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劳动工资福利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工资管理。负责市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严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执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指导基层局搞好人事档案管理。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指导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助征员的思想动态和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配合工、青、妇开展好工作。负责市局干部职工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局的扶贫帮困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3、监察室

 宣传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行风教育。制订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搞好全系统廉政制度建设,并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税务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制度规定的情况,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受理核查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公务时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税务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制度规定的行为,审理税务人员的违纪处分事项。负责市局廉政档案管理工作,严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指导基层单位搞好廉政档案管理。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全系统税收工作。

4、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市地税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办理一般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及处罚听证工作,本局税收政策性公文、稿件的会签会办及备案;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开展税政调研,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组织开展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做好税收规章制度、公文的清理清查工作。承办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5、地方税处

 负责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即将开征的地方税费和暂停征收税种的税政业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旅游基金、社会保险费等各费(基金)征收政策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分管的税费(基金)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和实施宣传辅导、培训学习。负责全系统“九税一费”及营业税的管理、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收集、整理与本部门工作及业务有关的各种资料,编报各类报表。拟写相关业务文稿。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税政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及建议,供局领导参考。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各税费(基金)的普查工作。对即将开征和已停征税费(基金)政策业务实施相应的清查、测算、监督和管理。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合议程序,做好减免税的审核、上报、批复工作。

6、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对两税种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好宣传辅导、培训学习。承办和本处业务相关的文稿起草工作,对相关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指导全市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及个人所得税清算工作。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测算工作及所得税专项调查。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合议程序,做好减免税、抵补亏损、财产损失的复核、上报、批复工作。指导企事业等单位的财务制度管理。收集、整理有关的各种资料,编报各类报表,及时反馈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7、征管处

 负责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并制定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呆帐税金、缓缴税款报批、税务文书、税收管理证明和税收管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征管质量综合考核的工作;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税控器具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协税护税及与司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管理处

 负责编制、拟定全市地税系统一定时期税收收入规模和构成工作,制订年度计划及对分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局税收计划执行的检查分析工作,整理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税收统计、税源统计和税政统计工作,汇总全市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分析工作。税源的调查、测算和管理、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各基层局(所)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弥补亏损、税收收入退库的审批管理。承办本处业务相关的文稿起草工作,对相关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负责管理税务经费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9、信息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下达的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及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和落实计算机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地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推广应用、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和检查指导。做好信息化资料的收集及相关情况分析,负责为全市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人员培训。负责全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局计算机硬件、相关设备的配备和管理,组织应用软件的开发与研制工作。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感。

10、服务中心

 负责按计划采购办公用品、物资装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除外)。全系统税务服装的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市局机关的基建管理工作、房产设施类固定资产管理及办公楼、职工住宅的维护维修工作和办公环境的卫生、绿化美化工作。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障办公通讯、办公用水、用电的畅通。全局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及车辆保养、保险、维修等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检查并协调全局综合治理工作。市局“三产”管理工作。

直属机构6个:

1、直属征收分局

 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是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成立于2001年12月,主要管理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体的士车辆。分局集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纳税服务等工作职责为一身,税收工作具体、税收任务繁重,分局所承担的税收收入占全市税收收入的44%以上。

2、涉外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税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涉外行政法规和省地方税局下发的各种文件、规定。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管理工作。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审计和监督。实施反避税调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

3、稽查局

 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公务,查处偷税、抗税、逃税、骗税、欠税案件。负责对全市地税系统稽查业务和日常检查业务的协调指导,并开展市局征管范围内稽查业务工作。负责受理涉税案件的举报及其他部门转办案件接转工作。负责对全市偷、骗、抗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区域涉税案件的查办及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组织全市打击倒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专项斗争。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国税稽查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执行税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负责全市反偷税、反避税的调查研究工作。

4、发票分局

 组织、领导开展全市地税发票违章查处及其他发票检查工作;做好发票检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发票违章查处案卷审理及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移交、督查督办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分局内务办公事务、后勤保障事务;完成其他发票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全市地税系统的发票检查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接受举报中心移送的应由市局查处的发票违章举报并按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地税发票审批、印制、领购、发售、缴销等各环节工作;负责发票仓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各类发票的入库、领购、盘存和保管工作;负责做好发票的审批、印制、缴销工作;对自印企业发票进行严格检查、审批和督查;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工作联系并对其监控;维护、运用发票管理微机网络,对全市地税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性检查监督;与检查机构协调完成各种发票检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发票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发票抽奖的各项具体工作;组做好抽奖兑奖工作及与财政部门的经费支付报销;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发票“双奖”数据统计、分析;对抽奖工作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5、金阳分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金阳分局成立于2005年6月28日,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商业广场,负责全区382户纳税户税收征管工作。下设1个综合科,2个管理科和1个征收科,在编在册干部职工11人,协税员6人。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管工作。

分局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商业广场三楼。

6、高新区税务分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地方税务分局成立于2002年7月1日,位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主要负责辖区内2114余户纳税户税收征管工作,征管跨度暂为95.5平方公里,分局下设1个基层税务所(野鸭所),1个综合办税服务大厅和5个综合科室,现有干部12人,协税员16人。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2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4700210。

分局地址:贵阳市国家高新开发区长岭南路创业大厦一楼。

领导介绍

季 可 :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暂时分管省地税局人事处工作。

高嘉鸣 :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地方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工作。

张林军: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分管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办、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工作。

黄武夷: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

李长久: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省地税局办公室、国际税务处、稽查局、教育培训中心工作。

杨瑞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省地税局监察室、巡视办公室工作。

杨 军: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所得税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工作。

胡正群: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省地税局计财处、税务票证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处工作。

王康振: 巡视员,协助季可同志分管省地税局人事处工作。

左达乾 : 副巡视员,协助李长久同志分管省地税局办公室、教育培训中心工作。

政务活动图片

机构职责和制度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全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经济税源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分工负责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即将开征的地方税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管理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5、监督检查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6、负责全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7、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8、负责全系统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9、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基层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10、管理涉外地方税收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章制度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工作规则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和税收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制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工作规则。

第一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收法规机构名称:各级税收法规机构统称××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科、股。

第二条 各级税收法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及税收政策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制定本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政、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日常和专案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督促整改工作;

三、参加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级税务稽查局调查的重大税收案件进行审定;

四、负责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

五、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六、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编辑出版税法地方卷和《地方税收公告》;

七、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税收执法检查。贯彻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检查规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查、清理纠正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向上级税收法规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完成上级税务部门要求清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实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年终后三十日内将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文目录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查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查备案文件,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回答,对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专题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备案。

第五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的综合协调。各级税收法规部门负责本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非税收法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办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向上级税务工作报关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证请求的受理以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持处罚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收法规部门承担本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工作。省级地方税务法规部门每年对上年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建立地方税收条法数据库,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地方卷)的完整有效。建立地方税收公告制度,按月编辑出版《地方税收公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税务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税务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代表本机关行使执法职权时,因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手段,促使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实行追究。

第四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各环节要明确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在同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三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要界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责任。

层层签订税务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范围、执法责任、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与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程序、制度、规则和办法。

具体包括:

(一)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制度。

(二)税务行政执法检查规则。

(三)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条 加强税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上级地方税务局在对下一级地方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的同时,负责对贯彻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执法责任制优秀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追究执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执法过错追究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过错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造成定性错误,致使不应被处罚或追究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受到处罚或追究的;

(二)违反执法程度,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注销税务登记证,非法占用、侵吞、私分、挪用或丢失、损坏扣押或者查封财物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五)办案中泄漏案情,为违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为违法人员开脱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职而导致违法人员逃避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勾结偷税的;

(五)对上级的纠正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五 条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损害或损失轻微的;

(三)有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适用以下处理:

(一)经济处罚;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负有过错责任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承担赔偿的地方税务机关享有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应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捉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经调查认定执法过错事实存在,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执法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延长1个月。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向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并结合责任人的认错和改正态度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理决定宣布后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地方税务局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情节严重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触犯刑律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发〔1998〕24号)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和要求。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的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部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兑现奖惩。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队;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年初,各级地税局都必须与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下一级局(所)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责任到个人。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内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地税人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及时调整补充纪检、监察干部,建立监督机制,聘请兼职监察员和特缴监察员,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策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八)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执纪;

(九)结合本系统实际,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

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成员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责任

(一)对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组织党组成员和本级机关处(科、股)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总局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主持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主持党组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领导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五)主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解决好工作中的问题;

(六)支持纪检组、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本级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正、副职和下一级局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其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二、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对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按照党组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三)经常深入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了解情况,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指导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自觉接受党风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级地税局机关处(科、股)、室(局、分局、中心、所)正、副职的责任

一、正职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拒腐败防变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并带头执行。

(四)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本部门、本单位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处理和经费安排,必须经集体研究,不搞个人说了算。

(六)配合、接受纪检组、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经常了解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其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副职责任

(一)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发现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正职报告,必要时,可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 地税人员责任

(一)积极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学习,自觉接受党纪、政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组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纪检组。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省地税局负责考核各市、州、地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中心)正副处长(主任、局长、分局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市、州、地地税局负责考核各县(市、区、特区)局正副局长、纪检组长和本级机关各科(处、室、局、分局、中心)正副科长(处长、主任、局长、分局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县(市、区、特区)地税局负责考核各所(股、室、分局)正副所长(股长、主任、局长、分局

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

必须时各级考核组也可延伸考核。

对一般干部职工的考核由各级地税机关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局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包括局领导和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组织等部门负责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程序及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表于考核时报送上级考核工作组;

(二)各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于本年底或次年初组织进行考核工作。考核时,应组织被考核单位部分群众(不少于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同时还应走访当地党政部门、纳税人、社会人士了解情况,并根据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自纠情况、群众评议情况及掌握的有关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考核意见;

(三)各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日常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综合评定等次,报本级党组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对单位的的考核内容按百分制量化,考核结果分为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和地税人员的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考核结果应分别填写《贵州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登记表》和《贵州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和个人廉政保证金,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与之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奖励金在各级地税局行政经费中解决,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划拨至专用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廉政保证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按职级划定标准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暂扣,并由财务室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由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负责监督清算,当年节余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和个人廉政保证金的奖惩办法如下:

(一)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除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3倍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二)单位年度党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除返还本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2倍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三)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除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外,还可按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1倍 以内给予配套奖励。

(四)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只返还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不再实施配套奖励。

(五)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将扣发单位领导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50%,其单位配套奖励金全部取消。

(六)个人受到下列处分、处罚的扣发当年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金,其比例为: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以及治安警告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6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以及治安罚款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7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以及治安拘留处罚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8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4、受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的,扣发个人年度廉政保证金的100%和全部配套奖励金;

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其年度保证金仍按月扣发,等察看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

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若遇干部、职工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时,当事人年度廉政保证金和配套奖励金等结案后扣发或补发。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个人当年廉政保证金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金外,还要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七)违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廉政规定》的;

(八)所分管的部门(直属单位)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差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十)其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级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款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不准在纳税人处兼职取酬。

六、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七、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八、不准行贿、受贿、索贿。

九、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十、不准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偷、抗税。

十一、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十三、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税(公)款。

十四、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五、不准拖欠公款,挪用税(公)款。

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及利用上班时间炒股。

十七、不准接受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并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涉税事项说情。

十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关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十九、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二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和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十一、不准参加赌博活动。

二十二、不准参与色情活动或为色情活动提供方便。

二十三、不准对上级工作组搞迎来送往和超标准接待。

二十四、不准利用税收票证、印章、发票谋取私利。

二十五、不准积压、截留税款及转引、买卖税款。

二十六、不准超越权限或擅自减税、免税。

二十七、不准随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二十八、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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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