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
释义 |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每年随基本工资的调整而调整一次,在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人事、财政部门统一部署。 三、绩效工资分配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设置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系数(最高岗位津贴与最低岗位津贴之比)为1.5:1,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各层级岗位津贴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1.教育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按校长人数乘以1.5的系数再乘以人均额(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得出校长津贴基数,在考核的基础上,按考核结果兑现各学校校长津贴。校长不再参加各学校的奖励性工资分配。 2.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提取6%,设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条件艰苦程度及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统一确定。 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的划定,由县级学校主管部门商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班主任津贴在考核的基础上兑现。 3.教育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4.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人事部门备案,并在本校公开。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相应发放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离休人员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相应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在归并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贴。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人事、财政部门参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类似方法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考虑。对经费统筹确实存在困难的完全中学,同级政府应给予适当支持。 五、主要措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结合。 (一)取消违规项目 各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学校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过程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保留归并项目 将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原国家规定或单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除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补贴和高层次人才补贴继续保留发放外,其他保留项目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各地《实施方案》出台后,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绩效工资的管理 (一)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综合考核办法;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 1.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按相关标准执行。 4.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5.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参照当地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后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6.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7.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8.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受刑事处分人员待遇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市财政局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农村教师的专项补助全部划拨到区(市、县)。市级财政要督促各区(市、县)做好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统筹工作,并通过调整省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及本级财力增量,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足额兑现。对困难的区(市、县)给予适当支持。 各区(市、县)在制定《实施办法》的时候,要量力而行,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要开展增收节支,统筹使用好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用于安排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四)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五)实行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央关于“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发放本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属于县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在加强对区(市、县)的政策指导的同时,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制定与兑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和校长津贴标准,使各县(市、区)之间保持较为合理的平衡关系。 各区(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及上报《实施方案》,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步骤,将绩效工资审批兑现到位。 各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同时,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的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三)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7月15日前全部兑现到位。在全部兑现到位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将实施兑现情况每周统计上报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同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贵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和《贵阳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筑府办发〔2009〕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加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市人事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市直机关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一季度前调整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统一部署。 三、绩效工资分配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市人事局按照岗位津贴系数(最高岗位津贴与最低岗位津贴之比)1.5:1的控制比例,确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各层级岗位津贴标准(附件一)。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市人事局、财政局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30%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2.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3.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按校长人数乘以1.5的系数再乘以人均额(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得出校长津贴总额。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校长津贴,校长不再参加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4.各义务教育学校从市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3%的部分设立班主任津贴。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标准并兑现班主任津贴。 5.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并在本校公开。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离休人员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留的退休人员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附件二)。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具体操作时,完全中学非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水平高于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暂时维持不变;低于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暂时执行义务教育教师水平。对经费统筹确实存在困难的完全中学,同级政府应给予适当支持。待国家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主要措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结合。 (一)取消的项目 各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学校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过程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归并的项目 将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原国家规定或单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除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补贴和高层次人才补贴继续保留发放外,其他保留项目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绩效工资管理 (一)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综合考核办法;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 1.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按相关标准执行。 4.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5.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6.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7.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受刑事处分人员待遇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七、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有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完全中学,应将资金统一安排用于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对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四)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用统一的津贴补贴专用科目,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 八、组织实施 (一)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的要求,市教育局要根据《贵阳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三)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7月15日前全部兑现到位。在全部兑现到位前,将实施兑现情况每周统计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同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映,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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