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释义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是广州市政府直属机构之一。介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其他相关信息。 主要职责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 (五)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行业管理,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湿地规划,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拟订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园林花卉基地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发展林业和园林生态旅游,推进花卉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培育和扶持林业、园林绿化龙头企业发展。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森林防扑火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制定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林业和园林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会务、接待、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和修志等工作;承担保密、督办、政务公开、政府采购、车辆管理和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 (二)法规处(挂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牌子)。 组织草拟林业和园林绿化的法规、规章草案及审核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开展行业普法工作;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三)规划调研处。 组织拟订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组织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估;组织林业和园林绿化综合调研,提出发展和改革综合建议。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编制和执行行政事业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编制林业和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决算并监督执行;审核林业和园林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审查核实工程进度款的划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和资金;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统计工作。 (五)园林工程处。 组织实施园林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园林工程技术规程及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建设、养护、保护、应急抢险等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许可;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的审核;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工程及环境布置。 (六)营林处。 编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退耕还林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护林、湿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商品林培育和监督管理营造林工程项目;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负责造林资质管理;负责市属林场(森林公园)业务管理;指导、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七)林政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与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组织、指导林权登记、确权发证等;指导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木材加工、木材市场管理。 (八)公园景区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园、景区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景区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核市属公园、景区设计方案;负责市属公园、景区用地红线、产权管理和内联项目立项的审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公园、景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其他管理工作。 (九)绿化管理处(挂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有关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广州地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绿地认种、绿道网建设、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等工作;负责花园式(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等创建评比;承担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产业发展处。 拟订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园林花卉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指导协调森林生态旅游开发;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流转、产权交易、资产评估;指导、协调林业和园林绿化政策性保险和投融资工作。 (十一)森林防火处(与保卫处合署,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险区划和森林扑火应急预案;监测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森林消防监督、森林火灾调度指挥扑救工作和涉及区(县级市)界线森林防火的联防工作;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兵、预备役等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处。 组织编制、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科技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体系、推广体系建设;负责林业碳汇、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和园林技术市场和科技机构建设管理;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 (十三)服务监督处。 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承诺制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评比工作;承担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局对外政务窗口的管理;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应急、信访维稳和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社会联动服务工作。 (十四)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组织建设和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侨务、外事、考核、奖惩等工作;协助和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局系统党的政治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中心组学习;负责围绕各项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其他相关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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