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成立于1999年5月26日,是广州市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是跨部门、跨所有制,并带有自律性、中介性、服务性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经济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是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是会员企业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代言人。协会又是会员企业交流的平台。会员在这个平台上能信息共享,平等沟通,相互帮助,携手共进。 组织机构半导体委员会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根据广州市关于集成电路发展规划和当前产业发展的需求,按照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六)理事会有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规定,组织了广州华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等10个半导体产业界主要企业领导,于2003年11月14日在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会议室召开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半导体委员会筹建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市经委、市信息中心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广州集成电路发展的必要性和艰巨性,一致同意成立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半导体委员会。并召开了第一届委员会议,讨论了建会的原则、目的、性质、职能 。 电子标签(RFID)专业委员会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电子标签(RFID)专业委员会是应顺电子标签与射频识别技术发展与产业趋势,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和广州市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2006年于7月4日来自广东省、广州市从事电子标签产业链的数十家单位100多位企业家、学者聚集在中山大学怀士堂,宣布电子标签(RFID)专业委员会成立。 其他相关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机电大厦1201-1204室 邮编:510235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ELECTRONIC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州市电子行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之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大德路187号机电大厦12楼1201—1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制定经济政策及其它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根据电子行业的实际特点,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参与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企业认定、资格资质认证、技术经济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资产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新企业的组建申报和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五)参与制订电子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六)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安全、倾销及反倾销的起诉和应诉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业科技活动,协助企业做好新产品及科研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建立行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本行业各类政策和信息; (八)布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各类的咨询服务; (九)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同行经贸参访、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活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十)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的各类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强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十一)开展行业各种评定工作,推荐和协助申报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协助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工作及职业技术资格考核;开展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培训,组织行业高技能人才及特殊设备作业人才的培训、考试和评审等工作; (十三)接受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办理其它工作。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铭牌。会员若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无特殊说明原因的可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铭牌,向理事会报请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常务理事。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产生,由会长的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定。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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