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园林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广东园林学会是广东省风景园林科技及艺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该会挂靠单位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该会在对口业务上,还受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及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领导。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风景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园林科技艺术相关学科的研究,开展国内外风景园林科技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艺术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为繁荣省各地风景园林绿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广东园林学会于1962年12月在广州成立,由当时的中共广州市市委书记、副市长林西和广东省建委、省建筑工程局、广州市建设局等同志发起。 学会现有个人会员648人,单位会员49个,遍布广东省和广州市园林、绿化、环保、花卉、城建等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一些大型园林,绿化企业。 学会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城市绿化、园林建筑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盆景、插花、园林摄影、园林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此外,还有花卉协会、盆景协会及插花、兰花和羊城菊花艺术研究会等。 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理事长 石安海 (第五届学会理事长) 秘书长 黄兆儒 (第五届学会秘书长) 主要刊物 《广东园林》 主编 周琳洁 主办 广东园林学会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GDSLA。 第二条 本会成立于1962年,由当时广东省建筑工程局,广州市副市长林西、广州市建设局、华南工学院、华南农学院、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所华南植物园等单位人员联合发起组织。是广东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广东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东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风景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进行园林科技艺术的研究,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园林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园林科学技术,开展国内外风景园林科技及艺术的交流与合作,紧密配合我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发挥学会人才优势,在科技方面起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及艺术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广东省和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挂靠单位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市政园林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学科领域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园林规划设计、园林营造、园林植物、风景名胜区、观赏动物、园林经济管理等。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地区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二) 传播国内、外先进的风景园林技术,普及园林科技艺术知识,举办展览会; (三) 积极参与省内风景园林和城市绿化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咨询、成果鉴定和推广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 (四) 开展对青少年园林科技艺术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举办培训、讲座、进修班,培训风景园林技术艺术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六)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各省市和国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编辑出版发行《广东园林》学刊和有关园林学术刊物及科普读物。 第八条 协调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协会、研究会的重要活动;联系指导各单位会员工作;协助省内各地方园林学会进行学术研讨活动。 第九条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推荐会员的优秀作品、论文、创作及合理建议,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其他条件: 1、 单位会员: 广东省内与园林专业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园林科技队伍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教育、生产、施工、监理、管理等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2、 个人会员: (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园林或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 (3)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园林工作10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工人技师; (4) 热心园林事业的文化艺术工作者; (5)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3、 通讯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和旅居海外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4、 资深会员: 对本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2) 曾担任本会理事并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十年以上; (3) 本会个人会员,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园林科技艺术工作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议 (三)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会服务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四) 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五) 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资深会员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有权受学会推荐,在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积极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四)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 (三)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学会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六) 决定学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构,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和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和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为本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秘书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组织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2、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 3、 负责建立健全学会档案; 4、 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 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6、 定期召开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秘书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7、 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广东园林》编委会、技术服务部。 具体工作职责是: 1、 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 2、 拟定学会的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以及优秀论文的评审; 3、 编辑出版学会的学术刊物《广东园林》; 4、 组织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担任。 《广东园林》编辑部实行在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主编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主编委托副主编担任,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经理、副经理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技术服务部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经理委托副经理担任,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按学科分支成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 园林建筑规划专业委员会 园林植物专业委员会 园林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 园林摄影专业委员会 园林装饰专业委员会 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 盆景专业委员会 插花艺术专业委员会 观赏动物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增设或撤消,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 可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或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3、 组织征集、评审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4、 举办业务培训; 5、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反映本专业会员对学术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各专业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上级拨款;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12 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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