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气象学会 |
释义 | 广东省气象学会是由广东省气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是研究气象科学和发展广东气象科技事业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广东省气象学会成立于1957年5月10日,至今已有48年的历史。第九届理事会有理事66人,常务理事18人,会员1650人,设有9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GMS), 是广东省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气象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气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广东省气象局党组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福今路6号,邮政编码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气象科技发展,提高学术和业务水平。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审议。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开展气象科技的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 十、开展气象科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气象技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广东气象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气象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气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中等专业毕业从事气象工作八年以上并有较好的学术水平者; 二、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有本会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本会会员由本会和市级气象学会负责管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为: 一、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报告近期内大气科学的发展动态。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为保持学会的稳定和连续性,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 为便于工作,理事会任期内由于人事变动,理事的原推荐单位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请求。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2/3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为: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定学会活动计划、决定学会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并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六、决定有关会员入会申请的批准或除名; 七、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人接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三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聘可连任。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专业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专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专业的优秀论文,推荐本专业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广东省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和兼职干部组成,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广东省气象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市级气象学会业务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资助(由广东省科协和广东省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况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广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本会10名及10名以上理事或5名及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得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理事2/3及以上多数意见通过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经2003年 12 月 17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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