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
释义 |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接受省内和境外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捐赠,对全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给予资助的公募性基金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2003年2月26日,正式成立,目前是广东省成立最早也是唯一的省级公募性环保基金会。 历史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以环保事业为己任,通过广泛联络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引呼吁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环保资金,为广东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200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关注资源环境,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作为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重点。为积极配合和响应国家、广东省环境保护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新形势,基金会强化了自身社会职责和定位,坚持专业化和公益性,坚持环保项目化运作模式;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民间环保组织的电视栏目;加强了与境内外环保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加强了与环保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企业联盟,在环保技术、人才、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成效的尝试,具备了面向全省、跨地区、多地域筹集资金、运作资金、管理使用资金的能力。 在环境保护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的时期,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将团结一致、敢于创新,注重树立和打造环保品牌,进一步广开言路,紧密联系社会各界力量,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营造广东碧水蓝天,人类绿色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宗旨目标基金会以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诣共处,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通过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进程,达到广泛联络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引各界有识之士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资金筹集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国际组织及国际友好人士的捐赠; 3.在广东省内依法募捐; 4.依法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利用无形资产互惠合作募集; 5.基金增值、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资金使用1.参与、资助广东省有特殊作用的环境保护工程、环境保护名优产品(设备)的建设、研发; 2.资助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环境保护高新科技项目的开发; 3.资助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和贫困地区的环境保护事业; 4.参与国际及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5.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专项资助; 6.奖励对环境与生态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优惠政策基金会:基金会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捐赠人:个人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0%内扣除;企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外资企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受益人:个人或组织接受基金会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税务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人的监督。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资助,捐赠人可随时查询捐款的使用情况。 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名誉理事长 : 朱森林(原广东省人大主任、原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 陈开枝( 全国九、十届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 理 事 长:陈坚(原广东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第十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常务副理事长:袁 征(原广东省环保局局长,第十届广东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 副 理 事 长:郝元文 黄三和 李子森 邓少林 秘 书 长:袁 征(兼) 副 秘 书 长:陈向阳 理 事:陈坚 袁征 郝元文 黄三和 李子森 邓少林 陈向阳 区岳州 刘奕玲 许财 黄志刚 监 事:李国兆(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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