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是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的社会组织,是由著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关心支持扶贫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合性、跨行业、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社会团体。 成立扶贫开发协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扶贫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扶贫力量的重要动员、扶贫机制的再次创新。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习近平副主席和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扶贫开发协会的成立和成立后的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讲话),推动成立,寄与厚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常关心扶贫开发协会的成立和发展;华华省长、容根副省长先后对扶贫开发协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希望和要求。 协会职能协会将以中央和省领导对扶贫开发协会的职能定位、工作方向及方针任务的一系列批示(讲话)精神和扶贫工作部署为指导思想,以汪洋书记“坚决打好缩小广东贫富差距这场硬仗”和华华省长“希望协会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前进,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指示为工作目标,以省委省政府的扶贫工作部署和本省所承担的扶贫任务为主要内容 ,以致力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辅助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促使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实现扶贫开发的发展实践、理论研究和中介服务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同时,积极推动扶贫组织专业化、扶贫工作职业化、扶贫行动规范化、扶贫渠道多样化、扶贫信息网络化建设,使协会在动员社会力量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在社会组织扶贫工作中发挥专业组织的作用,不断将协会打造成为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的重要平台,辅助政府扶贫的补充力量。 协会重点推动产业开发扶贫,有效提供扶贫开发的资金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扎实进行扶贫开发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开发的新路子,为我国扶贫开发注入新的内涵、新的活力。 协会构成协会由中央、省、市的部分现任、离任老领导组成领导集体,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扶贫办负责人组成顾问团队,广泛吸收龙头企业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坚强的领导力量,权威的专家顾问,众多的精英组合,相信协会一定会有所作为,扶贫事业大有可为。 胡锦涛总书记把扶贫开发协会作为消除贫困的一支重要力量派到了反贫困的前线,温家宝总理对“充分发挥扶贫协会作用”深切期待。汪洋书记强调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是政治责任是制度安排,“必须增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责任感,从先富帮后富责任意识不强的被动状态中解放出来”的具体意见和“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开发工作部署,无疑为扶贫开发协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开辟了工作空间赋予了新的使命。协会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依法活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主管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运用协会机制,发挥自身特点与优势,把各方面参与扶贫开发的热情和积极性引导到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工作部署上来,有力配合党和政府开展扶贫开发,为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全省的协调发展、共同繁荣与富裕做贡献。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大院 服务指南平 台 服 务1、开发平台:为会员搭建拓展市场、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扶贫开发平台。 2、商务平台:为会员到贫困地区投资搭建项目考察、商机论证、统筹规划的商务平台。 3、管理平台:推荐会员挂职扶贫,参与村企共建和当地其他政企事业的管理平台。 4、参政平台:为会员发挥社会作用、成为各级各类参政议政代表提供推荐平台。 5、诉求平台:为会员参与社会事务、向政府反映意见、建议、愿望和要求的诉求平台。 6、爱心平台:为会员参与扶贫济困、奉献爱心提供快捷、高效、规范的专业平台。 协 调 服 务1、项目协调:协助会员联系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为争取重大项目支持提供便捷通道。 2、政府协调:协助会员申办各类政府审批事项、重点项目、个别请示和个案处理。 3、政策协调:协助会员与贫困地区政府部门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事务性协调。 4、权益协调: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困难与问题,协助纠正行政执法偏差。 5、市场协调:协助会员企业扶贫项目调研、立项和资金、技术、信息等配套服务支持。 6、关系协调:会员所需其它有益自身发展符合社会要求的正当合法的关系沟通协调。 实 务 服 务1、战略经营服务:组织专家顾问,协助会员规划设计战略经营方案。 2、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咨询,为会员投资、维权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3、政策法规服务:汇集各类政策、法规、商业信息,为会员经营决策服务。 4、拓展市场服务:发布会员信息,推介会员项目,帮助会员拓展市场、扩大知名度。 5、信息交流服务:举办论坛、研讨、讲座和考察、交流、访问等各类会员联谊活动。 6、提升素质服务:组织会员培训、提升会员素质,扩大会员社交圈子。 7、品牌推广服务:组织媒体对重点会员单位先进事迹进行深度采访报道。 8、输送人才服务:优先组织贫困地区培训合格劳动力到会员企业就业服务。 9、配置资源服务:组织会员在目标市场获取相关资源及会员所需的其它个性化服务。 10、科学规划服务: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项目与市场的调研报告与推广论证。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受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享受的服务: 1、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3、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5、为会员争取有关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6、在协会刊物、简报、网站上进行公司宣传、产品推广、人员招聘等服务; 7、为会员交流提供平台。 ★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4、依照会费标准按届交纳会费。 5、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会员管理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会员管理细则 (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广泛吸收热心扶贫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有力推动全省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富裕,全面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使用扶贫资金进行项目开发、国家和省、市的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参与对口扶持协作的相关组织应当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 (1)依法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拥护协会章程。 (3)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1)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注册。 (2)拥护协会章程。 (3)所在地区和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热心扶贫公益事业。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1)有1-2名协会理事推荐。 (2)拥护协会章程,热心扶贫事业。 (3)为在经济学界和贫困问题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会员提交的文件 (1)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入会申请书、《会员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部门事项的核实工作。 通知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补充材料。 函告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符合入会条件,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发出《同意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五条:会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领取会员证时需携带《通知》、会费支付凭证。 第六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协会依程序完成更换会员代表手续。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三章 会费 第一条:协会会费按每届任期5年计,实行会费标准分类执行制度: 第一类面向全省或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著名企业家推选名誉主席和荣誉理事长: 名誉主席(1名):150万元/届(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副省级老领导齐名); 荣誉理事长(2名):100万元/届(与地市级老领导齐名);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在任、离任领导任职协会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不受此限。 第二类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顺德、珠海7个地市,共推选产生: 第一副理事长(1名):60万元/届; 常务副理事长(2名):40万元/届; 副理事长(7—10名):30万元/届(每个地市推选1-2名); 常务理事(20名):10万元/届; 理 事(50名):5万元/届; 企业会员:2万元/届; 团体会员:1万元/届; 个人会员:3000元/届; 第三类粤东西北14个地市,共推选产生: 第一副理事长(1名):40万元/届; 常务副理事长(2名):30万元/届; 副理事长(15—20名);20万元/届(每个地市推选1-2名); 常务理事(50名):8万元/届; 理 事(80名):4万元/届; 企业会员:1万元/届; 团体会员:5000元/届; 个人会员:2000元/届; 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第一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选拔必须坚持标准,没有合适人选可空缺或不足额。 第二条:会费按届一次性缴纳,一般应在当选后一个月内交清。首届会员在成立大会后15日内交清,后续加入的会员不足一届的折合到年计算。9月30日前加入按全年收取,9月30日后加入按半年收取,自接到协会《同意加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 在协会筹备期间因筹备需要而垫支的费用经筹备小组召集人周长瑚同志预签,待协会主席就任终签同意后折抵会费或凭相关票据在协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协会接受并鼓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缴纳会费标准以外的特殊会费,协会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凡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负责人需申请加入本会的一律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本人即为当然的理事单位代表; 第四条:经组织批准或协会特邀在本会任职的各级党政领导免交会费; 第五条 缴费方式 (一)、电汇方式汇入协会银行帐户。 (二)、支票方式交到协会财务部门。 (三)、现金方式交到协会财务部门。 第六条个人会员会费一般应由个人负担。单位和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和事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七条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应予以注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会费应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协会建立会费专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届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抄报省农业厅(扶贫办)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财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一条:会员或境内外的其他组织包括企业自愿向本会捐献的扶贫款项或物资,根据捐献者的意见由秘书处报主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捐献者报告,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协会会员由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两大序列组成。其中领导成员包括名誉主席、荣誉理事长、主席(理事长)、执行副主席(执行副理事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非领导成员包括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等。同时根据需要聘任特邀顾问、高级顾问。 协会领导成员中属于在职或离任党政领导的以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相称,属于重点企业或组织负责人任职的以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相称。 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首先确定国家和省、市在任或离任党政领导的任职和秘书长人选;重点企业负责人任职协会第一届执行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在协会正式成立后依据《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办理。即根据申请顺序统一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织考察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主席(理事长)签发任命文件。同时专项举办就职典礼仪式由主席(理事长)或主席(理事长)委托颁发任命书。主席(理事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后各届的领导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员。会员应根据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企业、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分立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企业、团体会员发生下列变更时,应自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注册地变更。 (三)单位注册资金变更 (四)单位法人代表变更。 (五)单位办公地点变更。 (六)单位通讯方式变更。 (七)单位会员代表变更。 (八)单位联系员变更。 (九)单位分立、合并、解散及撤消。 第五条:会员证书丢失,会员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 第六条: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对协会或扶贫开发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协会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所列处罚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会员对第四条所列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六条:受到第四条第四、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七条:处分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逾期半年不能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二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研究结果。 第三条:会员出现第一条第二项到第六项情况时,由协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全体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本管理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Association for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guangdong 简称:AURGD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地方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致力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辅助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促使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实现扶贫开发的发展实践、理论研究和中介服务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本会由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主管,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扶贫开发协会职能定位、工作方向、方针任务的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省委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农业厅(扶贫办)省民政厅(民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运用协会机制,发挥自身特点与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我省省情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一﹚开展扶贫开发资金技术信息服务。 本会通过开发扶贫,多渠道筹集国内外扶贫开发资金,帮助引进技术和人才,运用国家优惠政策,促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的有效结合,促使发达市区与欠发达的山区市县和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的紧密合作,立足建立长效脱贫机制,实现互利合作双赢。 组织珠三角发达市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山区市县扶贫项目的开发。引导港澳台、海外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国际资本投入扶贫开发项目。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 实现扶贫与开发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及省府办《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和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重点推进产业转移与开发扶贫。以经贸协作为主要形式,配合政府实施“双转移”的发展战略和“整村推进”的扶贫计划、“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重点引导珠江三角洲企业到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办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帮助贫困农户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扶贫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优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扶贫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在扶贫开发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引导、支持和服务扶贫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化扶贫实践。 ﹙三﹚开展扶贫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借鉴国际扶贫的先进经验,研究如何利用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发达地市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及产业转移需求的有效结合,为全省的扶贫开发事业和“双转移”的发展战略服务,促进优势互补,双向互动,合作发展。 (四)协助政府进一步推进智力扶贫工程,以山区市县的贫困户劳动力为重点关注对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与转移。 ﹙五﹚参与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会积极实践中央和省领导对成立扶贫开发协会的新期待,顺应国际扶贫类组织由过去对中国的官方发展援助转向与民间组织对接的新要求,积极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广东发展成就和扶贫经验。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 承接中国政府扶贫资源逐步向民间开放的项目试验。 ﹙七﹚传递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信息与产业导向,及时系统向政府反映参与扶贫开发单位的诉求及建议,实现政府与民间的有效沟通与直接衔接。本会通过工作平台和协调、实务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为会员分忧解难,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八)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咨询、协调、宣传、策划、论坛、交流、培训、形象塑造及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申请资格认定的非扶贫龙头企业应当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扶贫培训机构包括扶贫培训中心和扶贫培训基地应当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开发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1―2名会员介绍,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协会为个人会员。 为发展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填写申请表; (三)个人会员有1―2人的推荐; (四)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二)在事业发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对产业开发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三)组织会员参加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四)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持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五)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第十三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1)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1)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100名时宜采用代表大会形式。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四)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增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数量; (五)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的其它业务机构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民政厅(民管局)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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