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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
释义

为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遏制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观念,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大和优化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1.加大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2009年底至2010年计划有序推出500亩以上商住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快实行净地出让前的各项政策处理工作,达到净地出让条件。优先供应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土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应尽可能满足需求量,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并将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明确写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保证商品住房建设供地规模的完整性,提高居住品位,凡新列入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供地项目,无特殊原因不得分割拆零供应。

2.加快推进“退二进三”、旧城拆迁和旧村改造工作。在完成企业“退二进三”后,在配置第三产业的同时,原地块适当增加住房建设比例。同时,稳步扩大旧城拆迁、旧村改造规模,缓解改善型住房需求增长过快的矛盾。

3.严格落实调整住房结构比例政策。要确保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住宅比例不低于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类项目的土地供应。在规划设计图纸会审时应从严把关,切实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小套型合并为大套型的行为。

二、加快现有住宅用地项目建设进度

1.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肃追究建设用地相关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应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违期缴纳地价款的,一律没收保证金,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成交确认书,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非政府行为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的,征收成交地价10%的闲置费。安置留地闲置的,征收评估地价10%的闲置费。

2.加快现有商品房项目开发进度。已获得商品房用地开发权的在建和未建项目,应加快开发进度。要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今后国有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性质、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

三、加快返回地(即商住地块安置留地)建设进度

1.加强返回地用地审批管理。对于2008年10月1日前已按简化程序审批的返回地项目,应尽快召开村集体会议决定返回地建房指标分配方案,并及时确定安置对象名单张榜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可后,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逾期不上报安置名单的,按闲置土地处置。严禁村集体组织发放的指标“红证”上市流通,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公职人员等参与返回地建房指标买卖,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促进返回地建房进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市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返回地建房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返回地建房进度,有效减少返回地建设、分配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3.转变返回地建房及返回地利益分配方式。今后返回地项目建设,可参照商品房建设模式,对返回地建设用地一律以招、挂、拍等方式公开出让,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建成后的房屋或该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所得的收益由村集体内部自行分配。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1.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房管部门应结合市场实际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制订具体措施。商品房项目开盘时,除可自留的房源外,其他可售房源应一次性投放市场,不得捂盘惜售;禁止房开企业强制并套销售商品房,禁止房开企业以拍卖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含样板房)。对房开企业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参与炒房、捂盘惜售、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的,房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该项目销售程序,并指定中介机构在公开的时间、地点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

2.严格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名制度。对于已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登记备案、房屋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不得变更。对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定位名单应于摇号当日上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名制管理,对购房人姓名与原预订人姓名不符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规范二手房交易管理

1.推行二手房网上交易。市区应力争在2010年第一季度实施二手房网上交易,提高二手房源、交易信息透明度。房管部门应建立房产安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房产交易资金安全,同时严格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网上交易准入和信用管理制度。

2.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商、房管部门要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条件,打击取缔无证经营,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参与期房转让、返回地指标买卖、赚取差价等行为,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

六、保持稳定、持续、松紧结合金融政策

1.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金融单位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在项目开工前,金融单位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或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金融单位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2.大力支持自住性购房贷款。金融单位应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发放为首次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性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住房、旧城拆迁和旧村改造安置房、返回地村民建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特别是要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提供贷款支持。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1.加大房地产市场宣传力度。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房地产业发展前景的宣传,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销售、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住房消费的行为,并予以严肃查处。

2.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房管部门应按季度发布市场运行分析情况,按月发布分地段二手住房参考价格,及时更新各楼盘商品房房源与销售进度。相关部门应按年度发布我市土地供应、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项目计划和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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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