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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民投票
释义

简介

公民投票(又称复决全民公决)是指公民就被提议之事案,表明赞成与否时所举行之投票,简称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用语

英文当中,公民投票的用语有两个,“referendum”和“plebiscite”。两者意思相近,一般来说可以互相替换。如果要区别,plebiscite较常用来指对于主权方面的决定,比如说国界或新宪法。

公民投票在中华民国宪法当中,称之为“复决”。而两者在中文当中的语意,通常是指对事案进行的投票而言,与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范围有些微差异。一般认为罢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种,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并非以公民为资格。

直接民权

选举是人民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一种方式。但由于选举的目的在于选出代表以组成议会,因此人民对国家意志的形成并非直接参与,而系透过选出的代表间接形成,故选举被称为间接民权。而“罢免”系投票人对公职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前免除其职务的制度,“创制”则是公民经一定之连署程序,提议制定或修正、中止、废止法律、政策之制度,“复决”则是公民对法定机关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于此三种制度直接形成决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因此称为直接民权。

理论上,直接民权制度乃主权在民原则的表现,实际上,则不外为了补救代议制度之各种缺陷。十九世纪中叶瑞士已发展直接民权制度,其后并导入改革主义时代之美国,并于二十世纪初为美国多州所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国家愈来愈多,中华民国政府也立法实施公民投票,以解决重大之政治争议。

实施情形

法国在1793年时曾就当时国民公会所制定之宪法(一般称为一七九三年宪法),提交全国公民投票。而南非曾用来结束种族分离政策。在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意大利、法国、丹麦、瑞士、荷兰也都有不同层度的使用。

适用范围

宪法修正案、领土主权变更、政府单位调整、争议性的道德问题、政治问题。

类型

强制性公投或选择性公投。拘束性公投或咨询性公投。

好处

避免代议士的冗断。可明确了解人民所需。磨练人民对政治事务的责任感。细节仍由代议机关负责,不需人民亲自操作。国民主权的展现,是为直接民权的表现。可以处理重大的政治争议,例如:国大废立、精省问题和统独等议题。避免代议制对民意的扭曲。

限制

必须具备公民社会。资讯的真正自由。议题需要兼顾理性和可回答。答案必为二分,否则会没有结果。人民必须对公投的过程和结果拥有共识。

可能引发的问题

多数暴力。民粹主义。造成社会分裂,例如:魁北克的独立公投每每造成紧张的气氛。政客推卸责任而滥用公投。欠缺协商:公投是个零和游戏。

各地情况

瑞典王国

瑞典宪法授权瑞典举行公民投票。公投分为两种:由瑞典议会发起的全国公投、由自治市发起的地区公投。自1994年以来,有百分之5的自治市曾要求发起公投;若自治市或省议会接纳要求,便可进行公投。1922年至今,瑞典曾举行6次全国公投,议题分别为:禁酒、改变驾驶方向、以政府税收资助退休金、核能发电、加入欧洲联盟、采用欧元。瑞典的公投为咨询性质,不具约束力,议会也未必按完全按照投票结果制订政策,例如:尽管“改变驾驶方向”投票遭大比数反对,但议会仍然通过改为向右驾驶的法例。

加拿大

1995年魁北克公民投票是第二次就魁北克应否脱离加拿大成为独立国家而举行的公民投票。此公投于1995年10月30日举行,49.42%选民认同魁北克应脱离加拿大,50.58%选民反对,负方险胜。

主张魁独的魁北克人党亦于1994年魁北克大选后重拾执政党地位。党魁巴里素成为省长后承诺会于任期内就魁北克前途举行公投。

苏格兰

苏格兰民族党曾承诺将于2014年与2016年之间举行独立公投,但日前传出英国首相卡梅伦将同意苏格兰提前在2013年举行独立公投。

香港

公民党与社民连合办的五区公投,被泛民主派和绝大多数市民认同是公投来的。但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并不承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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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