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6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 永 康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第八条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奖励; (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 (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奖励; (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第十七条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地级、县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公安部部长、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部长助理的奖励,经公安部党委会议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九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的人民警察,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其中,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申报奖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其中,对申报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申报记一等功的处级以上建制单位和申报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公安部政工部门考核。对申报记一等功的非建制单位、科级以下建制单位和申报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公安部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予以宣布。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个人嘉奖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五条 对在侦破重特大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二十六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 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二十八条 奖匾、奖状由获得奖励的集体置放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 第二十九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该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第三十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 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四条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第三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六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三十九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有晋升、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或者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其所在公安机关要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原奖励批准机关。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第四十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第四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由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原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并以公安部部长、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分别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奖励工作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令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公安机关有关奖励的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公安部政治部就《奖励条令》答记者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已经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公安部第66号令予以颁布,自2003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部为什么要制定施行《奖励条令》? 答: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又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目前的《奖励条令》。 ●记者:请您谈谈《奖励条令》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奖励条令》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奖励条令》的目的、依据,奖励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管理,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奖励的审核审批程序,获奖的标志和待遇,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以及奖励的撤销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将近年来在奖励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以规章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机关开展奖励工作及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情况? 答: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有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部先后于1956年、1959年、1980年、1985年、1995年和1999年召开了6次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大会,党中央三代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参加会议的代表,并合影留念。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2年底,全国公安系统共有13个单位受到国务院表彰,有4个单位受到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表彰,有121692个次集体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有989人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有403331人次分别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昭示着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体现了广大公安民警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通过大力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弘扬了公安队伍的浩然正气,展示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为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了学习榜样,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记者:请您谈谈颁布施行《奖励条令》的重要意义? 答: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通过施行《奖励条令》,下大力气抓好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宣传、表彰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公安机关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实现“一花独放”到“万紫千红”的飞跃,对于进一步凝聚警心,鼓舞士气,激发和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更好地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好《奖励条令》? 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加繁重艰巨的职责任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公安队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树立先进典型。贯彻落实《奖励条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表彰奖励作为凝聚警心、鼓舞士气,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 二是职能部门要理解掌握《奖励条令》精神,认真总结梳理过去的工作,对照检查本地区奖励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三是要严格遵守《奖励条令》规定,明确领导责任,坚持原则条件,细化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 四是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利用奖励手段,大张旗鼓地表彰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五是要切实建立起先进典型联系制度,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关心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保持先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六是要落实奖励资金来源渠道,为实施《奖励条令》提供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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