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附属权 |
释义 | 附属权是指: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 简介图书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出版者。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附属权”。附属权主要是针对图书出版商而言的,是指伴随出版物出版这一主权利而衍生的若干具有附属性的版权。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还能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 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类型附属权分为两类: 与作品的图书形式有直接联系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形式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利,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权利:(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 (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 (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 (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 (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 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由于此类权利与出版活动密切相关,为了维护图书出版者的利益,图书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另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即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编的附属权利,如将作品改编为舞台剧、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电视剧、改编成广播剧等。这类权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与作者专门协商后,作为附属权利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在“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上,出版该书的出版社由于忽略了与作者签订人物形象商业使用权(属于与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需要与作者协商后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以致无权制作该图书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玩具,失去商机。 相关问题图书出版附属权也需立法解决在西方国家,图书出版附属权开发利用所获得的相关利润超过了图书专有出版权,成为出版业的一座金矿,带给作者和出版商丰厚的利润,同时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而在中国,出版业才刚刚有这样的意识,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存在混乱无序和效益低下的问题。 因此,中国人大代表盛昌黎在本次中国两会上建议:制定和完善图书出版附属权法律法规。她说,该法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电子版权数字时代版权的授权问题。她说,在目前国内版权授权解决模式中,先授权后制作传播模式是迄今为止惟一得到国家机构认可和认证的模式,但授权效率低,出版机构方面应者不多。目前,版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传统版权交易模式,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引发不少的版权纠纷,成为数字图书业发展的“瓶颈”。 书中形象使用权问题卡通、漫画中的各类动植物形象,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的人物形象,对这两类形象的保护,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图书俱乐部版权问题西方读者俱乐部大多编、印、发合一,以出版物的低成本构成低价格,向会员进行直销,形成对市场的穿透力,对国际出版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力。中国出版业实行编、印、发专业分工的体制,读者俱乐部不能出版图书俱乐部版图书。 合作出版权问题中国开展合作出版权贸易比较少,由中国出版社牵头组织的共版书更是少之又少,其中,短期聘任制、年度效益目标管理到人的政策所导致的领导者自身和责编的双重短期行为是最大的原因,从而导致中国近十年版权贸易的巨大逆差,影响了中国出版“走出去”目标的实现。 相关事例事件2001年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和在营销策略上的独到之处,一直为业界所津津 乐道。时至今日,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依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尽管如此,在一次国际版权贸易经验交流会上,出版该书的出版社在介绍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和营销策划经验时,不无遗憾的提到,当“哈利·波特”的电影在中国各地影院全面热播时,那个戴着大黑框眼镜、手执魔杖、身穿披风的神奇男孩的形象,受到了观众,特别是小朋友们的喜爱,他们迫切希望能得到一个小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的玩具。这提醒了出版社,可是当他们转而与作者联系时,却为时已晚,被告知该人物形象的商品化使用权已经被其他公司买走了。中国的小观众遗憾地与可爱的哈利·波特失之交臂,出版商也丧失了一次巨大的商机。 分析这家出版社的遗憾实际上涉及到作品的形象使用权(MerchandisingRights)问题,即指文学艺术作品中创造的角色的形象和名称等在商品、宣传、销售等方面的商业化使用的权利,如允许在文具、玩具、食品、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作品中的人物或动物形象。在国际惯例中,它往往是被作为一种“附属权利”(SubsidiaryRights)而在出版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所谓附属权利,是指伴随着出版物的“出版”这一主权利而衍生的潜在的若干具有附属性的版权。而“主权利”一般指作者授予出版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附属权利则是指出版者同时取得的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出版业对与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附属性、潜在性的版权的定义。由于它的附属性和潜在性,其内涵不十分确定,外延也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扩展。因此它既不等同于法定的邻接权概念,又不限于作品演绎权的范围,而是涵括了除出版权以外的其他的作品的使用方式。 分类具体来说,附属权利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形式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利,如报刊连载权,翻译权,袖珍版、普及版、影印版、学生版、图书俱乐部版、简体字版本、繁体字版本、平装书重印权或缩印本的出版权,以及多媒体版权,如电子复制权(电子版、网络版)、机械复制权(幻灯片、录音带、唱片)。这类权利一般都与出版活动相关,衍生性、附属性较强,如果由第三方行使,可能会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直接影响到图书的出版,因此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出版者。另外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需要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编的附属权利,如将作品改编为舞台剧、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电视剧、改编成广播剧,以及前面提到的有关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权。这类权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与作者在签订版权引进合同时没有约定“哈利·波特”在文具和儿童玩具上的使用权,以致痛失商机,遗憾无穷。 专门协商后,作为附属权利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但是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了作品得到其他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当取得这些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影响的附属权利。 一般来说,不同类别的选题项目,往往会有不同的权利组合。如学术专著类作品更侧重于第一类附属权利,可以出版翻译本、平装书、影印版、图书俱乐部版等甚至袖珍版、电子版等;而文学类作品是附属权利中许可和利用概率最大的项目,几乎可以穷尽各类附属权利,比如可以在报刊上连载,可以出版翻译本、缩印本、网络版,更重要的是可以改编为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剧以及最大程度的商业化使用的权利等。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附属权的外延大大扩展了,附属权的种类也就越来越多。因此具体的选题可以开发利用的附属权利究竟有哪些,要取决于双方对市场的把握和对选题项目的判断,特别是出版商要具有对附属权的敏锐意识、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和专业化的运作机制。否则,往往会因一步之差,而陷于被动。比如说,哈利·波特,出版社在引进版权时,也考虑了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物所蕴涵的资源以及对图书销售所起的作用,购买了关于哈利·波特的明信片、画报、立体画册、填色书等纸介质的人物形象使用权,对小说的热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对作品的形象使用权的开发利用缺乏经验和预见,在签订版权引进合同时没有约定“哈利·波特”在文具和儿童玩具上的使用权,以致痛失商机,遗憾无穷。 而国外的出版商都是在与作者签订出版授权合同时,就要约定附属权利的具体种类、使用方式、授权期限以及利益分成等具体内容。一般来说,作者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出版商在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内不行使附属权利,作者有权转授他人;这样从作者的角度就避免了附属权利被束之高阁的风险,也促使出版商尽快将附属权利加以实现,以最大程度的获取利益。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作者所授予的附属权利不一定全部就要由出版商来亲自实施,可以允许出版商再转授权给其他第三方,所获得的收益由作者和出版商通过授权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注:[德]霍尔格·贝姆等合著:《未来的出版家——出版社的管理与营销》,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5页。)这样实际上对双方都很有益处:作者方通过附属权利获得作品出版以外的版权利益,而出版商尽力挖掘和利用所获得的附属权资源,通过直接利用或许可第三方利用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来获取最大限度的出版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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