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傅赪 |
释义 | 傅赪系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2007年4月被借调到中原区信息数字化综合指挥中心工作。2009年7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判傅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坊间传“死者家属拒赔索命”,但最终接受调解。傅赪得以保命。 傅赪-个人简介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傅赪-成名事件今年7月18日,本报(河南商报)A08版曾刊登《男子酒后驾车连撞11人》一文。昨日,中原区检察院发布消息,警方查明,今年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傅赪在没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与其外甥女孟某受伤,傅赪驾车逃逸。 当傅赪逃至秦岭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又将路上行人刘某撞倒,后继续逃逸。在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时,他先将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着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上的邵某、翟某夫妇二人受伤。 随后,傅赪驾车又冲向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将正在此处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张某、王某、葛某五人撞伤。 案发后,傅赪投案自首。 目前,在傅赪连撞的11人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3名伤势较轻的被害人治愈出院,5名伤势较重的人仍在医院治疗,其中1人尚处于昏迷状态。 媒体评论老叶:“法制”科长醉驾3死8伤是和谁开玩笑? 醉酒驾车连撞11人的执法局工作人员身份查明,是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傅赪。昨日,傅赪因酒后驾车肇事,造成3死8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中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08月04日大河网-河南商报) 回想半月前的报道,这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公然违法犯罪,何其了得——“今年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傅赪在没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与其外甥女孟某受伤,傅赪驾车逃逸”。河南商报今年7月18日刊登的《男子酒后驾车连撞11人》上述报道情节,已经警方查明,8月3日中原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确认。 “无照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几乎所有交通违法犯罪种类,此集“执政、执法、宣法、城管”于一身的傅法官都一应俱全,包揽上身。此官何以有如此胆量,竟然公然与“法制”开这么大的玩笑? 恐怕不能用“法盲”和“醉法”来搪塞。归根到底,该官是根本不把新中国60年来的“法制”建设放在眼里,尽官法袍上身,法帽在顶,法官当着,但是就是把法制忘得一干二净。这样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醉驾致11人死伤,是给国家的法制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也是可叹的讽刺! 因此,当务之急,是严格绳之以法,以其作反面教材,全国宣讲,而决不能再让醉驾者从中看出一点侥幸的苗头来。 郑州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长傅赪酒驾致3死6伤获刑13年 2009年7月16日,曾为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科长的傅赪,因酒驾酿成了3死6伤的悲剧,一度引起社会关注,本报也曾连续报道此事。事发后,傅赪一家筹集近200万元赔偿各受害人。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获悉,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傅赪获刑13年。 恶性案件醉酒驾驶致3死6伤 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傅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照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CN115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口与骑电动车的刘俊保、孟繁芳相撞后逃逸,并继续驾驶该车行驶至秦岭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将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刘秀云撞倒后逃逸,逃至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先将路上行走的王秋燕撞倒,后与邵美景、翟伟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将被害人邵美景、翟伟宝撞伤。后傅赪驾驶的面包车又撞向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施工的高建青、高卫龙、张亚歌、王大强、葛付明撞伤,被害人刘秀云、高建青、葛付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秋燕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腰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邵美景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刘俊保、孟繁芳、高卫龙、翟伟宝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傅赪家属已与9名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计赔偿163.19万元;各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协议中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理由紧急避险主动赔偿 傅赪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肇事前所驾车辆有机械故障,油门不回,刹车失灵,造成主要危害后果的最后一次肇事,是被告人为避免驶入繁华路段造成更大危害而撞向路边意图强行停车时造成,属紧急避险;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家属、亲友尽全力筹措巨资主动与所有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数额高达192万元(包含被害人家属支付的医药费),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自首避险不成立 法院认定了傅赪自首的情节,但认为傅赪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前因要求,其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且傅赪肇事后不停车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反而加速前进,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醉酒驾车犯罪中,被告人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家属案发后积极筹措巨额资金,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均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在协议中均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傅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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