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安徽商会 |
释义 | 概况福建省安徽商会注册于2007年8月23日,也是福建省工商联第一个主管的商会。 近两年来,在闽徽商的发展和崛起已引起广泛的关注,为安徽、福建两省的经济互通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并鼓励在闽徽商重视团结的力量。 福建省安徽商会的建立,更加凸显了在闽徽商们努力雕刻同心圆的意义,不仅仅是为自己做点事,更重要的,是有可能再为整个徽商文化做点事。 新一届商会已经开始运作,进一步推进商会的组织架构,拓宽内外交流渠道,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具体的目标包括:建立新的文化方向,办好《新徽商》期刊,把商会办成有整体性特色的共享舞台;以商养会,进一步完善财政机制,商会吸收会员,服务会员,会员企业对商会承担义务;活动策划上,商会要追求行动更组织化,形象更整体化,业务上加强联络,思想上加强沟通。 福建安徽商会的崛起,体现了徽商文化的强大凝聚力,代表着徽商力量的日益壮大,目前在福建,该商会直接间接联系着百余家企业,徽商力量覆盖了全省。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泉州地区的安徽籍人士就有四十万之多,“新徽商”近年来在泉州地区创业投资已经超过20亿元。 福建省安徽商会 在泉州、厦门、福州、漳州有480家企业,预计到2011年将增加到600家左右,涵盖纺织、服装、鞋、模具行业。商会注意到,在闽南的徽商,很多是“草根”徽商,企业规模不大。有些老乡一直想回乡投资进行产业转移,但苦于企业实力太小、势单力孤,转移成本太高,一直希望能得到商会的帮助,进行整合并进行团队合作。商会也从2009年就开始思考筹划,希望切实为企业解决这些问题。通过考察商会了解到,目前泉州市已经在逐步进行产业优化,逐步把产业投资重点和政策优惠重点往高新科技方面进行发展,未来当地的鞋服企业将更多受到土地、用工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打造该项目,商会希望为这些想回乡创业的徽商以及全国各地的鞋服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同时在安徽淮南打造一个服装和鞋业的产业链基地。 章程福建省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文名称:福建省安徽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Provinc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 第二条:福建省安徽商会是福建地区各行各业热心家乡经济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安徽籍企业,自发兴起并组建的-----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助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赢利性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福建省安徽商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和贾儒结合的徽商精神,弘扬徽商文化、团结协作,共同进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福建省民政厅及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福建省安徽商会的现在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泉水大厦308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和联合在福建的安徽籍企业,构架一个广阔的互动互通平台,互助联谊,共同发展。 (二)、帮助在福建地区创业的安徽籍企业解决企业发展问题和帮助其发展提升。 (三)、帮助家乡作好劳务输出工作,解决家乡的富余劳动力问题及解决本地企业的用工难问题。 (四)、推动安徽经济与福建经济的有利结合。 (五)、协助地方的职能部门作好安徽籍企业和安徽籍人士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能承诺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从事正当职业且有乡情观念,热心并支持家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安徽籍个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家,资产在20万以上并经工商部门核实批准,经常务理事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会手续成为福建省安徽商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福建地区发展并经过努力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合法企业实体; 热心并支持家乡建设和当地经济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7、会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解决。 8、会员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9、其他相关的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遵纪守法,维护本团体的声誉。 3、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6、维护本团体声誉,积极宣传本会,扩大本会影响,提高本会知名度。 7、其他相关的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修改和制定本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对本次大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及表决;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本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任何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负责编辑通讯录及相关安徽商会的文丛资料。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对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进行提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监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配合会长作好本会的管理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每个会计年度的帐目及资产负债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在会员代表上公布,并张贴于会所内供会员审阅。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正权属理事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并执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会员接纳与管理、会费缴纳与管理等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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