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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封建农奴制度
释义

西藏民主改革前,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社会制度。9世纪末,西藏开始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逐渐过渡。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运动时,封建农奴制被彻底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最大特点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西藏农奴制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地方政府、贵族、寺院占有和农奴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的封建剥削制度。

简介

农奴制是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名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形成

吐蕃王朝崩溃后,残存的旧贵族、地方豪族势力成为各种权力的垄断者,他们利用宗教的控制力量,逐步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割据势力,称霸一方。贵族、寺主等高居社会上层,享有并世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10世纪初,乌思藏、阿里、藏北地区原有的和新出现的村落逐渐恢复和发展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原吐蕃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藏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从“王田”发展到由封建农奴主占有。其次,吐蕃王朝全面崩溃后,原吐蕃社会的各阶级、阶层不断分化和转变,出现了新兴的农奴主阶级和农奴阶级。

其他信息

封建经济形态的确立,造就了一大批新兴的地方世俗领主,原有的奴隶主阶级已经被打破,西藏部分封建农奴主中原出身于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阶级分化中依靠比一般奴隶较富裕的经济实力逐渐上升到封建领主的阶级地位。随着宗教社会基础的扩大,一些僧人开始跻身于社会上层,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与地域性封建集团逐步结合,成为新兴农奴主的一部分。这些有权势的大封建农奴主一产生,即具有僧俗联合、政教不分的特色。从9世纪中叶吐蕃奴隶制政权灭亡后,经过100多年,吐蕃境内出现了封建庄园?卡,?卡取代了往昔的农田与牧场,成为藏族封建社会的最早雏形。10世纪末期,纳里速地区首次出现封建领主庄园?卡。13世纪萨迦地方政权时期,领主庄园制在西藏各地普遍建立,基本上取代了较为普遍的土地自耕形式。世俗封建领主为巩固其势力与宗教首领互相利用,形成具有世俗势力支持的教派集团。教派之间的互相争战,导致农民失去经济自主权和完全的人身自由权,变成依附于领主的农奴。13世纪中叶,元朝统一全国后,西藏建立了以萨迦教派为主的地方封建政权,吐蕃地区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形态的转化,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强化,藏族地区长期以来分散割据的局面结束。在元朝的直接统辖下,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渐得以确立和发展。元中央政府对西藏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并将西藏各地以领地形式分封给各地领主,赋予其对土地、农奴实际的占有权和管理权。明代中央政府继承元代制度,将土地、农奴分封给各领主。清代,清政府授予西藏地方最高首领达赖喇嘛西藏地方土地所有权,再由其把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各领主,从而形成西藏封建农奴制的土地分封等级层次。在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遭受乌拉差役、租税和高利贷多重剥削。

统治阶级地位

西藏统治阶级既是政府官员,又是土地占有者。西藏世俗贵族主要由大奴隶主的后裔,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敕封的公爵、土司的后裔,历代达赖喇嘛封授的贵族,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家族,萨迦法王、昌都帕巴拉和察雅洛登协饶等呼图克图的家族组成,他们掌握着西藏的政治权力。僧侣贵族包括转世活佛、在西藏地方政府供职的高级僧官、寺院掌握权势的职僧。西藏僧侣贵族和世俗贵族共同构成西藏社会的贵族等级。据民主改革时统计,西藏共有僧俗贵族642户,其中前藏391户,后藏27户,昌都224户。自从藏传佛教渗透到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以后,崇拜活佛成为藏传佛教一大特点,逐步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和班禅是地位最高的活佛,是前后藏的政教领袖。藏传佛教寺院社会集团同世俗社会一样,其内部的僧人也是等级森严、各有分工。寺院僧侣分成许多等级,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重要职务的僧官是上层僧侣,约占喇嘛总数的4%,他们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权,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权。而占90%以上的广大普通喇嘛无权无势,还要承担一系列封建义务和各种差役。西藏贵族阶层拥有很强的经济力量,每户世袭贵族都有一个到几十个庄园,拥有几百克到几万克土地(15克相当于1公顷))。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20多个大贵族手中,贵族的地位均是世袭。封建农奴制的西藏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最上层是僧侣,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政府官员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他们是西藏的统治阶级。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领是达赖喇嘛,政教大权都集于一人之手。

土地占有制

自元朝将西藏的行政权交给萨迦封建主管理十三万户后,土地管理权掌握在各万户长手中,萨迦领主实际上对西藏土地没有进行统一管理。14世纪帕竹地方政权时期,绛曲坚赞在西藏推行宗?制度,设立宗本官员。清代,格鲁派与蒙古汗王联合对土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实行土地分封,出现官家(政府)、寺院、贵族三大领主占有制。1959年前,西藏有土地336万克,农奴114万人,其中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西藏所有土地的38.9%,贵族占24.3%,寺院占36.8%。贵族和寺院的土地为西藏地方政府封赐,属于在地方政府之下的占有权,享有由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权和经营权。①寺院土地。土地按寺规的继承办法向下传承。寺院土地分寺院公有庄园及活佛、上层喇嘛个人私有庄园,均来源于政府的分封及贵族的布施。其中公有庄园由寺院选派精干的僧人或上层僧人经营,定期定额向寺院缴纳租税,期满寺院收回,另立契约。私有庄园由活佛或上层喇嘛派专人经营。②贵族土地。西藏贵族身份为世袭,包括吐蕃后裔、老世家、古老的地方酋长及对格鲁派有功的地方势力和官员。17~18世纪,西藏僧俗贵族各有175家,贵族世家的土地分自营地和薪俸地两种。薪俸地由领主派代理人经营,其组织形式最高为领主,其下为代理人,再下为1~2人担任的监工,领主对代理人每年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工资或分其一部分土地耕种。自营地全部收入归领主所有。③官家土地。官家领主是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在西藏政体范围内拥有对土地、牧场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对全体农奴人身的最高占有权。政府除拨给寺院和贵族庄园外,另将部分庄园、牧场拨给其属下各机关和地方宗?来经营和管理,所得收入上缴,作为达赖、政府机关和部分直属寺院的行政、宗教活动开支。政府机关成为领地的占有使用者,官家(政府)有权分封和没收、调整贵族、寺院的土地,向寺院、贵族及政府各机关直接管辖的领地摊派各自应承担的租赋。

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农奴制的特点是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及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10~13世纪,西藏各地割据势力间相互进行战争和掠夺,部分农民在战乱中丧失土地,投靠宗教或世俗领主,变成依附的农奴。西藏的农奴阶级占总人口的90%以上,由差巴、堆穷组成,另外在西藏总人口中,还有占人口5%的朗生。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下降为堆穷,堆穷也可上升为差巴,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朗生。17世纪格鲁派和蒙古汗王实行土地分封,将居住在领地上的农牧民随领地分封给三大领主,领主与农牧民建立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受当局政权保护。西藏农奴依附在封建领主的强权之下,领主以小块的份地将农奴世代束缚在其管辖下。农奴主对农奴是“不完全占有”,但实际上,农奴主粗暴地控制着农奴的人身,不仅可以随意支配农奴,把他们出卖、抵押,或用来赌博、转让,而且可以对农奴任意施加刑罚,农奴生命毫无保障,农奴主还握有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力,农奴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地租

西藏领主的地租以摊派“差乌拉”的形式实现。差乌拉,简称为“差”,分内差、外差两种。①内差。农奴向庄园领主及其代理人所支的差。内差的项目十分繁杂,有几十种之多,其主要的是农奴自带耕畜、农具、口粮等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寺院、贵族领主把土地租给农奴耕种,农奴靠份地维持生活,西藏农奴的份地占农奴主土地的25%~30%。内差的数量根据种份地的多少来计算,种10克份地要一个劳动力终年在领主庄园上劳动,占农奴一家全部劳动力的2/3。内差主要由堆穷负担,内差最低剥削率为68.9%,最高为81.5%。自营地全部生产过程所需的劳动由租份地的农奴无偿承担,农奴主在自营地上随意规定和摊派内差,采取各种手段扩大自营地,如增加内差,加重对农奴的剥削,减少农奴用于份地上的劳动;吞并农奴的差岗地,作为农奴的抵债地;没收农奴的开荒地;等等。②外差。西藏地方政府所派的差,支付外差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需要。主要任务有三个:无偿提供人力、畜力、运送持有马牌的官员和物资,并为他们提供食宿;无偿为官府、寺院充当修建工程的杂役;交纳地方政府所需的一切实物。西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各种物资运输依靠人背畜驮,为支付外差,无数农奴在高山峻岭中进行长途转运。一年外差所支差役占劳动力的30%~50%,支付实物和货币占全家收入的20%~30%。此外,还有一种领种马岗地的农奴所支的马岗差。

高利贷

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设有多个放债机构,历代达赖喇嘛还设有专管自己放债的机构。据1950年达赖账本上放债账目的不完全记载,共放高利贷藏银300多万两,共收利息藏银30多万两。另外,西藏大小寺庙均放高利贷。贵族放高利贷一般都是放给自己庄园里的农奴,放债利息一般占家庭收入的15%~20%。西藏地方政府的高利贷年利率一般为10%~20%;寺庙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30%,借粮为“借四还五”;贵族的年利率一般借钱为20%,借粮为“借四还五”或“借五还六”。

衰亡

改革前的黑暗

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民主改革时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将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改革的必然要求

废除封建农奴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人民为摆脱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争取自己的做人权利,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等形式,进行了不断的斗争。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对改革,鼓吹“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农奴制度,以维护既得利益。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组织一系列武装叛乱和分裂活动,杀害中央驻西藏干部,残害拥护改革的西藏群众,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发动全面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

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原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从此,西藏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充分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与旧西藏贫穷、落后、专制,广大群众生存权、政治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悲惨状况形成鲜明对比。

众所周知,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权。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完全分离。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还俗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庙的封建占有、封建剥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级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制度废除

封建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被废除。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

重要意义

平息达赖集团全面武装叛乱、实行民主改革,不仅是西藏百万农奴人权的大解放,是中国人权史上的伟大创举,而且是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篇章。

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1959年中央政府下令平息西藏叛乱后,立即解散了压迫西藏人民数百年的西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军队、法庭和监狱,废止了旧西藏法典及其野蛮刑罚。紧接着,开展了群众性的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和进行减租减息的运动,宣布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废除农奴主放给劳动人民的高利贷债务。百万农奴和奴隶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从此获得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再遭受农奴主的强迫劳动和非人待遇。他们的劳动果实从此归自己所有,不再遭受沉重的差税和高利贷剥削。

权利保障

公民权利和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民主改革前,西藏妇女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政治地位。民主改革后,西藏妇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区域自治

逐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作为藏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从制度上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保障了藏族人民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以及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也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干部。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据统计,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到现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颁布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同时,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

喜人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与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断改善。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使西藏的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西藏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民主改革,消灭了在西藏延续近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这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是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一个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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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