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
释义 | 简述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英语:Felix Frankfurter,1882年11月15日-1965年2月22日)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是当时最高法院中主张自我克制原则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官应该严格遵循判例,而不管自己意见如何,并且只应判断“立法者是否有理由通过这样一条法律。” 生平弗兰克福特出生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父亲是犹太商人。他12岁时随父母移民美国,1902年毕业于纽约城市学院,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他是继路易斯·布兰代斯之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成绩最好的学生之一。 弗兰克福特是美国劳动法方面的著名学者,从1914年到1939年期间,他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曾是1919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出席巴黎和会时的主要法律顾问。是美国最积极的犹太复国主义分子。在亨利·刘易斯·史汀生任纽约南区检查官(1906-1909)和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总统的陆军部长(1911-1913)期间,他是史汀生的助手,在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总统时,他在新政立法和其他问题上向总统提供意见,他对总统的影响是史汀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再次出任陆军部长(1940年)的主要原因。1939年,罗斯福总统提名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并被参议院批准,担任大法官直到1962年退休。由于关心政府的完整甚于关心不公正的法律的受害者,他对联邦和州的立法行动采用放任不管的态度。 思想尽管弗兰克福特受到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教育,但他却是最直言不讳地支持司法克制的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把联邦宪法解释成要对立法和行政机关施加严格的限制。这一观点深受他的挚交和良师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影响,霍姆斯在其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坚定反对“经济正当程序”的判解原则。在判例中,弗兰克福特常引用霍姆斯的话,认为只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不“震撼良知”,那么就不违反宪法。坚持这一立场,使得弗兰克福特在厄尔·沃伦主持的“·沃伦法院”时期经常处于异见者的地位,但他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坚定反对种族隔离,同意最高法院的一致立场。他坚持言论自由的主张部分被他所不愿维护的政治激进分子(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调查政治可疑分子期间的美国共产党员)的自由权利所抵消。但在1957年“斯威齐诉新罕布尔州”一案中,他支持一位受到调查的社会主义大学教授提出的关于学术自由的主张。弗兰卡福特关于像样的政府部分的取决于给予刑事嫌疑犯以程序上的保障的看法,往往同他主张的最高法院应当有别于联邦其他政府的其他部门和各州的政策相冲突,例如在刑事案件“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一案中(1949年),他代表法院指责州的官员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他裁决说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1868年)中的正当程序一语并不要求州的法院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最高法院1961年否定了这个原则)。他最后一次的重要意见是1962年“贝可诉卡尔”一案中(20世纪60年代一系列关于重新分配议员名额案件中的第一件)中的一篇64页的不同意见书,他在书中徒劳的宣称不平等的议员分配名额是一种不受联邦司法权力所管辖的“政治争论”。他于同年退休,1963年荣获总统自由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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