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下) |
释义 | 依法治国只是法治国理想达成的手段,它还需要法治国的“精神要素”来作为指导原则。法治国是指国家摆脱人治,用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来替代的一种国家型态,法治国的产生,也象征人类法政文明最光辉的时代来临。建设国家成为实至名归的法治国,已经是世界各进步国家公法学界长年来努力的鹄的。 百科名片作者:陈新民 ISBN:10位[7562028303]13位[978756202830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7-04 定价:¥180.00元 内容提要这一套论文集收集了我自1983年由德国慕尼黑大学完成学业返回台湾从事公法学的研究与教学过程中,所发表的几十篇学术性文章。其中有若干篇为翻译或译评性质,但大多数为论文。所探讨的方向环绕在法治国原则,以及由此原则衍生出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军事宪法的探讨。 中国自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9年修宪(第五条一款),正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立国方针。如何来落实建立法治国的最高国策,便是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公法学界一个责无旁贷的的神圣使命。 法治国是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显现出来。乍看之下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法政工程——国家只要多立法,各机关“照章办事”便可。随着国家社会日益发展,并走向国际化,国家的法令已非“多如牛毛”所能形容。各种形式与内容的法规、管制及争议,都使“依法治国”的理想可能变成漂亮的口号,且形成官僚形式主义、降低行政的效率、妨碍社会进步的罪魁祸首,甚至成为“依法刁难”的护身符。所以“依法治国”只是法治国理想达成的手段,它还需要法治国的“精神要素”来作为指导原则。这些构成法治国“立法品质”的精神层面要件,包括:法律安定性、不溯及既往、信赖保障、合理原则(比例原则)……,都必须体现在立法者的认知与肯定之上,形成一套法律体制。这便是公法学者要探讨的内容。至此我们就必须要跨出国界,向对法治国理论研究已早于中国数十年的欧、美法学界虚心讨教。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逐渐的,“真理无国界”会产生说服力。 作者简介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目录上 第1篇论宪法委托之理论 第2篇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 第3篇论社会基本权利 第4篇平等权的宪法意义 第5篇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 第6篇论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7篇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第8编耶林论法官的独立性 第9篇德国紧急宪法立法过程(译) 第10篇戒严法制的检讨 第11篇国民抵抗权的制度与概念 第12篇宪法财产权保障之体系与公益征收之概念 第13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 第14篇公益征收的目的 第15篇论公益征收的补偿原则 第16篇一个新的立法方法 第17篇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 中 第18篇论政党的内部民主制度 第19篇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第20篇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 第21篇国家的法治主义 第22篇法治国家理念的灵魂 第23篇社会主义法治国之概念 第24篇示威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25篇行政国家理念的澄清 第26篇宪法与行政法之关联 第27篇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 第28篇行政法学的拓荒者 第29篇中国公法学的启蒙者 第30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考虑 第31篇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的原始概念 第32篇行政法之任务 第33篇宪法的维护者 第34篇宪法的躯壳与灵魂 第35篇社会法治国家理念的缔造者 下 第36篇惊鸿一瞥的宪法学彗星 第37篇以宪法眼光论经济与国家之关系 第38篇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之义务 第39篇宪法军事统帅权之研究 第40篇法治国家的军队 第41篇德国军事领导统御的思想 第42篇军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43篇军人人权与军队法治的维护者 第44篇不平则鸣 第45篇民主与军队 第46篇正义之师 第47篇司法人员考试的方法论 第48篇法律箴言、谑语一百五十则选 第49篇一个东方版的法治国家 第50篇菲律宾最高法院制度之研究 第51篇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的重建 书摘上 第1篇论宪法委托之理论 贰、宪法委托的古典概念——方针条款 一、威玛时代的方针条款概念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德国宪法思潮,主要是致力于界分国家权力以及确保人民权利之上,宪法的功能也就在使国家权力的运作,能纳入法的轨距,并且使得法治国家原则,自由原则以及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参政权),能获得确立。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威玛宪法》诞生,宪法的内容,增加了对国家政治发展一种前瞻性的期待。《威玛宪法》第二篇(第一零九条以下)系规定德意志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而其中第二章共同生活(DasGemeinschaftsleben)及第五章经济生活(DasWirtschaftsleben)就是这种宪法内容新要求的表现。 然而,宪法委托的概念,正式踏入宪法学界及学术界,是导源于争论《威玛宪法》第二篇基本权利及义务所宣示的人民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亦即,宪法规定人民拥有基本权利之条文,是否产生了直接创设人民权利(如同法律之规定一样)的效果。这个问题不仅牵涉到宪法的功能,是否针对立法者而为(然后行政及司法(法院)再经过立法者制定法律行使其权力),抑或可以直接越过立法者立法此一阶段,产生直接拘束人民、行政及司法之积极法律效果,是而,宪法及一般法律之关系,亦面临检讨。 依德国古典宪法学者,例如大学者拉邦德(PaulLaband)的学说,认为宪法及一般法律,都是民意反应的结果,宪法及法律都是由国会所议决,所以具有“实质的同一性”,所差别的只是,宪法及法律,有外在的、形式上的修改程序的难易罢了。拉邦德之看法,亦受到另一个名学者耶律纳克(GeorgJellinek)的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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