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伦理学 |
释义 | 本书介绍了法律伦理学的构建原理、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与反分离、当代中国道德与法的融合、依法治国与道德重建等内容。 书名:法律伦理学 又名:李建华 ISBN:9787810614900 定价:23.00 元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年 开本:32 内容简介法律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学科,是研究法律伦理现象及法律伦理关系的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因此,法律伦理学的研究必然要涉及法学和伦理学这两门学科,构建科学的、合理的学科理论体系就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同时,从古至今,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等伦理问题的关系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即法律与道德等伦理是否相容的问题,因此,对于法律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本身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也是需要极大的勇气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的。伦理入法是历史的必然。一般而言,法律的产生都会基于一定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脱离了它,法律几乎都难于产生。伦理入法和法律伦理化是法律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中国古代法及西方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伦理法律化的过程。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面临着一个全方位的伦理统整的需要。只有实现伦理统整,人们才会在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协调行动,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从伦理入法的历史规律。在与世界法律制度接轨的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特有的伦理因素,必须寻找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之间共通的精神,如诚信规则等制度性因素,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根基上承载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之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律伦理学研究》的研究立足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运用思辨的哲学方法和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来构建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 目录第一章法律伦理学的构建原理 一、法律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 二、法律伦理学的立论依据和研究价值 三、法律伦理学的理论体系 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与反分离 …… 文摘书摘 二、法律伦理学的立论依据和研究价值 建构法律伦理学的首要前提在于,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规范文化,二者之间的交叉和同构不可能由法学或伦理学独立地进行研究,只有法律伦理学才能真正科学地揭示二者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法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讨论课题。西方资产阶级法哲学中既有持道德与法律融合的观点,又有主张二者分离之说,还有企图折中这种二元对立的综合倾向。譬如,从古希腊理想主义法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各种自然法哲学学派都主张道德和法律的一致和统一。而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则抛弃了法律的价值判断观念,彻底割断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边沁的功利主义作为上述两种学说的过渡,主张的则是道德和法律的共生与并存。这些理论主张,既各有其局部真理性,又均有其理论本身所固有的谬误之处,在实践上也始终消除不了资产阶级“法治国”的一个根本弊端——伴随着资本主义法治和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却是精神文明的畸型发展,犯罪的频繁和道德的沦落,也即患上了美国学者所称的“吉诺维斯综合征”①。中国古代也存在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辩论,儒家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②和法家“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⑧就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主张。这种德法之争以及德治与法治之争也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并均各见其长短优劣,但终因儒家学说更被统治者所尊奉,以至经过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逐渐取得并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形成了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思想。虽然后来儒家发生了部分质变,吸收了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的思想因素,主张礼法合一,但仍然坚持的是一种以德主刑辅为特征的伦理传统。这种伦理传统虽然造就了中国灿烂的封建文化和作为“礼仪之邦”的民族个性,但由于它基于“法可进取、德可守成”这一保守的文化心态,因而给中国法律文化及社会发展均带来了难以补救的弊端和后遗症。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被上升为法律,律法不分,使道德失去了公平、正义、权利至尊,自由主义等伦理特性,形成了外在化、法律化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及权力至上心态,即正如弗洛姆所说的“在权威主义道德中,只有一种罪过,这就是不服从,只有一种美德,它就是服从”①。因而道德不再具有道德性,而且是反道德的,由此引发了中国人道德意识的严重缺失。 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人类法律文化和科学体系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我们走出传统,不再拘泥于历史上“法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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