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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律方法论
释义

《法律方法论》是2007年出版的法律图书。该书系统的介绍了司法中的法律方法。

基本信息

作 者: 刘治斌I S B N: 9787209042734

页 数: 415

开 本: 大32开

封面形式: 简装本

出 版 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7-7-1

内容简介

关于司法中的法律方法,也许确实如德沃金所讲的“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一个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他能解释法律;所以,无论怎样仔细思索推敲,也总是不能将自己领会到的东西充分地形诸文字。”法律结论形成过程中的法官判断,确实存在许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之处。但是,这种对于方法的“无以言表”绝不可以因此成为轻视方法、甚至完成无视方法论意义的理由。作者相信,当法治或者说法律治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时,法治的实践活动,包括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最终都会演变成一个方法的选择问题。而对方法选择中的工具要素与价值考量的揭示、展现和提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写作历程

从九年前投奔葛洪义教授门下读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开始,在谋生养家之余,我一直都把法律方法问题作为自己学术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这本小书,因此也可以说是作者九年研习司法过程、特别是法律判断形成过程的一点心得。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认识,曾经在一些法学刊物发表过。但更多内容,则是在作者去年试图将自己的这个领域多年的所思所想做一番系统梳理时,重新写成的。

目录

导论:关于“法律方法”的检讨及其批

一、法律方法的含义

二、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及法学方法论

三、法律方法的特点

四、法律方法的意义

五、法律方法批判

第一章 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及其理论构建

(一)法律职业化的历史回顾

(二)作为职业的法律

(三)作为方法的法律职业

二、法律思维:一种职业主义的视角

(一)关于法律思维的学术考察

(二)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三)典型的法律思维是司法思维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化及其制度建设

(一)中国法律职业分工和专业化的历史

(二)中国法律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三)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章 法律理论与法律方法

一、初识法律

二、不同法律观与方法理论

(一)实证分析法学与法律方法

(二)自然法学的法律观与方法论

(三)社会学法学的法律观与方法论

(四)多元法律观与方法论

三、作为法律判断的依据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律解释

(四)法律政策的考虑

(五)案例或判例制度的影响

(六)契约

(七)国际条约或惯例

第三章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

一、法律发现的含义

二、法律发现的方向及情形

(一)法律发现的方向

(二)发现法律的情形

三、法律发现方法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识别

(二)法律解释

(三)漏洞填补

四、影响法官法律发现的因素

第四章 法律解释理论及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涵义及目标

(一)法律解释问题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三、法律解释方法研究的价值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一)权力分配:可质疑的法律解释者

(二)适用方法:实际的解释者

五、法律解释方法及规则

(一)法律解释方法

(二)法律解释规则

第五章 法律推理与法律判断

一、法律推理与方法概述

二、经验法则的地位、作用及局限

(一)经验方法的界定

(二)推理中常用的经验方法

(三)经验方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经验方法的局限性

(五)结论

三、案件事实的构建与法律判断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二)案件事实的构建

(三)事实认定之前的先行判断

(四)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视界交流

(五)中国司法界关于“案件事实”认知的新动向

第六章 法律论证:一般法律理论抑或方法

一、法律论证的认识旨趣

二、一般法律理论或方法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论的解读

(一)法律论证的含义

(二)法律论证的性质

(三)法律论证的特征

四、以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证立为核心的法律

论证范围

五、判决理由与法律论证

六、以“事物本质”作为论据的论证

第七章 适用法律中的方法反思

一、正确认识法律方法

二、法官被信任是最好的方法

三、方法选择的基本准则

(一)公平

(二)程序

(三)权衡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律方法纵论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我国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早的要推1995年梁慧星出版的《民法解释学》。然而法学方法论之研究也只是在近年来才获得较为直接、广泛的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以《法学方法论》命名的论著在国内出版和传播,以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法律适用方法似乎逐渐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该词的传统理解,进而也生成了一些理论上的误解乃至某些无谓的争论。一种最为常见的误解就是将“法学方法论”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相混淆。如林来梵等所论:“这种混乱,部分乃肇始于对这一概念的固有误解,即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由此,‘法学方法论’就被想定为‘法学的方法论’,进而偷换成‘法学研究的方法’……”就此确如林来梵所言:“如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另如郑永流所论:“国内多数人都因袭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提法,也有一些人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要紧之处不在于用什么提法,而在于各提法指向的实质立场究竟是什么,以及体现出何种法律观。” 近年来,学界对上述有关概念用语及其用法已有一定的警觉和意识。学者们对法律方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用法等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辨正和梳理。梁慧星认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但在日本,法解释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说:“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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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