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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官角色论
释义

本书是“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之一,全书共分5个章节,主要从社会变迁和制度发展的两个背景出发,把法官角色放入社会、组织和诉讼的多场域以“柳花拂面”、“红杏枝头”式的手法具体描述了自致性、规定性和表现性的法官角色静态定位和期望-领悟-实践三个阶段上的法官角色动态演绎。具体内容包括法官的社会角色、法官的组织角色、法官的诉讼角色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图书信息

法官角色论

作 者: 陆而启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1

开 本: 大32开

I S B N : 9787503698880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律实务 >> 司法实务

定价:¥28.00

内容简介

本书从社会变迁和制度发展的两个背景出发,把法官角色放入社会、组织和诉讼的多场域以“柳花拂面”、“红杏枝头”式的手法具体描述了自致性、规定性和表现性的法官角色静态定位和期望-领悟-实践三个阶段上的法官角色动态演绎,意图摆脱“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朦胧感觉,来真切体味“满同春色”的迫近盎然、浓烈热闹。

本书认为,从问题到案件的解释话语是法官角色由社会进入法律的途径;而借助从“书本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理论区分,法官又是法律进入社会的途径,这好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而不见。结合专门职业的求知价值、实用价值和援助价值,分析了法官角色的自致性、规定性和表现性;以两个交换理论为核心梳理了法官职业自治的两个理论渊源:一是从局外的视角,罗伯特·K.默顿提出的社会以职业的自治性而换取专业服务;二是从局内的视角,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提出的以实体上的服从换取程序的自治。然而这也难以避免笔者的观点在法官在职业化与政治性,专业化与民主性两极之间的左右摇摆。本书还在合理借鉴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朱苏力)和司法过程的辩证理论(皮罗·克拉玛德雷)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从技术到情感”的司法程序中法官角色定位的思路,这有时可能是对现行制度的修补,甚至也可以说是“循环往复”的一种回归。

本书中不管是提纲挈领式论断还是信手拈来的论据,都有可能是孔之见或者一家之言,因此这里的一个经验、直觉、理论的缤纷呈现如果不是一种且听下回分解的线索提示,那么作者更愿意透过读者您的慧眼来发现天空的样子。

作者简介

陆而启,1971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兼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在安徽省长丰县中等师范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的“上学”经历丰富,先后在淮南教育学院(专科)、安徽教育学院(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习。硕士毕业后做过检察官,曾借调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和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现在厦门大学法学院从教才知“读书”重要。在《法学家》、《刑事法评论》等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多次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征文和全国法院系统征文获奖。近年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存在皮格马利翁效应的神话幻想,对刑事证人出庭的叶公好龙心理,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着从抗干扰到获信赖的目标转向,以及司法过程中法官角色从技术到情感转向等观点。

目录

第一章 引论——法官的肩头

第一节 论题背景

一、社会变迁背景

(一)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

(二)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

二、制度发展背景

(一)法律形式的复杂与简约

(二)法律内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三)诉讼制度的非对抗制与对抗制

第二节 论题内涵.

一、角色:连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二重结构

二、法官:沟通法律与社会的中介

(一)从问题到案件

(二)从书本到行动

三、法官角色静态定位

(一)法官角色的自致性

(二)法官角色的规定性

(三)法官角色的表现性

四、法官角色动态演绎

(一)实现角色扮演的条件

(二)角色扮演内在过程

五、法官的“角色丛”

第三节 研究思路

一、研究现状与资料

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第二章 法官的社会角色

第一节 公众视野下的法官

一、权力体系内独立性或者受制性的角色定位

二、社会治理中的消极性或者能动性的角色行为

第二节 以权力制约权力

一、从向国王负责到向人民负责

二、从公力代言人到人权保护者

三、从“司法政治化”到“政治司法化”

四、从纠问主义到控诉主义

五、从法外监督到法内监督

(一)政党领导

(二)人大监督

第三节 以道德制约权力

一、法官良心与法内道德

二、法官理性与公众怀疑

(一)实践理性高于自然理性

(二)法官亲历审判、独立裁判

三、法官责任和法律屏障

四、法官品行与司法伦理

第四节 以权利制约权力

一、决策程序与权利保障

……

第三章 法官的组织角色

第四章 法官的误诉讼角色

第五章 结语——正义的化身

后记。

阐述论点

所谓的主观作用或者人的因素,既有正面作用,又有反面作用。法律既面对当下,又指向未来。法律形式的习惯法与法典都在分权的宪法原则下提高着警惕,而法官自己也谨守权力的边界,但是一种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的影响并不能避免。成文法典自然会受法院解释法律的方式所影响。目的解释较字面解释走得更远,这种以社会学的眼光研究法条结构的方式,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着活力。法官主观作用最为典型的情形是对规范冲突的协调和取舍以及对规范漏洞的填补和发展。不过,法官的主观作用甚至与制度因素融为一体。法律规范预设或者限定了人的行为模式,但是无论法律规范多么细致严密,而法律的适用必然要由人来进行。当法律的适用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就分明地说明了人的主观因素在起着作用,甚至这种因人而异赋予了死的法律以活的生命。法官的主观作用主要体现诉讼程序的目标和过程上。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对司法制度进行了理想分类:其一,按照政府职能特点分为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分别对应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前者鼓励社会自治,后者强调政府主导。其二,根据权力结构的特点分为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式理想型司法程序,前者的特点是,官员的职业化、严格的等级秩序、决策的技术性标准——技术官僚式取向和(逻辑而非实用主义的)法条主义。后者的特点是,外行官员、权力的平行分配、追求实质正义——尊重共同体规范,容忍不确定性和特殊处理,专业人士与外行官员之间的协作,等等。①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法律不确定性往往容许了人的因素负面作用大行其道。首先,在职能目的上,更多地表现为政策实施型的制度特色,刑事诉讼往往强调不择手段打击犯罪,这与中国传统法律的非制度化、反形式化倾向或者“实质合理性”倾向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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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