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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毒驾
释义

名词解析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警方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提案。这标志着,社会对于危险驾驶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又有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危险酒后驾驶是否能涵盖“危险驾驶”这个概念?业内人士都知道,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基本等同于吸毒这个概念,而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危险性远比酒后驾车可怕得多。

危害

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危及到人们的安全。

陈桂勇是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下属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中生朗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有一个宝贵的文件夹,在那个文件夹里储存的是多年以来搜集到的机动车驾驶员毒后驾车的相关资料,有见诸媒体的报道,有科学研究的数据,还有大量触目惊心的图片。其中媒体报道部分只是列出了报道题目,但即使这样,用五号字也打满了8页A4纸。这里面最早的是2003年7月的报道《长乐三轮车司机吸毒后成“快车手”,一路狂奔开到边防所被拿下》,最后一条是今年8月《辽宁丹东:吸毒男子疯撞数车,母亲与民警轮番劝说后自首》。去年7月26日,因某的哥“毒驾”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借毒品“提神”的还有货车司机。从“毒驾”的案例来看,吸毒司机无视道路使用者及路人安全,远比酒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严重。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保险理赔

2012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入法趋势

2011年9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浙江已经开始修改禁毒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

惩罚

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被罚6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案例及荷塘效应

案例

2010年5月26日晚8时30分,杭州一狭窄的三岔路口处,一辆轿车在10多分钟里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底下。愤怒的群众将车掀翻救出女孩后才制止了惨剧的扩大。后经涉毒检测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K粉(氯胺酮)。据肇事者傅某事后交待,他觉得当时的感觉像是在电子游戏的场景中,路人就像游戏中的人物一样,车子撞人越多,他的游戏得分就越高,他就越觉得兴奋。“这不是交通事故,简直是在杀人!”这是一位目击者的原话。

荷塘效应

吸毒对于健康的危害不需赘述,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联系起来后,肇事就呼之欲出了。近年来,仅仅见诸媒体报道的吸毒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数量就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分析其原因和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禁毒系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认为:“新型毒品极为易制导致其急速蔓延,而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使得吸毒群体中有车和会开车的人数剧增。新型毒品吸食者经历过吸食、成瘾已到了严重成瘾(集中发病)的阶段,毒性的累积使他们的大脑受到严重侵害,具有吸毒成瘾史的驾驶人会出现躁狂、幻觉、臆想等精神症状。”综合这些因素,并结合公安系统内部数据,李文君认为,2009年~2010年发生的吸毒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必然呈急剧增加的态势,呈现出“荷塘效应”。

近些年,新型毒品逐渐泛滥,李文君说:“现在甚至在网络上可以找到自制新型毒品的教程。”而另一方面,“很多年轻人对于科学知识并没有积极的理解,当得知相较于传统毒品的‘生理依赖’,新型毒品主要是‘精神依赖’时,往往认为自己可以尝试一下,然后再戒掉”。特别是在比较富裕的年轻人群中,吸食新型毒品的现象并不鲜见,最典型的如冰毒(甲基苯丙胺)和K粉,所谓“溜冰打K”。而“飙车族”、“飞车党”也往往出现在这个阶层。因此,毒后驾驶的问题绝不可忽视。与传统毒品的生理抑制作用不同,新型毒品往往为兴奋型和致幻型,这就是为什么肇事者会有“撞人游戏”的感觉。

其他案例正在不断的发生。

查处吸毒后驾驶的意义

维多利亚州当地政府借鉴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检测对象为所有的驾驶人,而且采用的是随机筛查的方法,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从此,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考察澳大利亚作为毒后驾驶治理先驱的成功经验,会发现该国对毒后驾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统:《2000年12月维多利亚药后驾车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条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以及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后续出台的《执行指导方针》、《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文件。

对于毒品犯罪,中国政府早的态度早已经不再是最初“捂”的态度。然而在从中央到地方的贯彻过程中,有些“捂”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对于基层政府有可能是受累不讨好的事情。应该肯定的是,打击毒品肯定是一宗政绩。然而,这政绩是“胜绩”还是“败绩”却很微妙。

现在中国的情况是,毒后驾驶的查处,在交通部门和缉毒部门存在责任的交叉。然而,仔细分析,二者在实际又都名不正言不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文件中。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这些条款虽然对于吸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都有界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有消息称,在目前的“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的草案中,暂时没有提到吸毒后驾驶的相关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的作法,是个很典型的案例。对于交管部门而言,向禁毒部门申请技术协助,怎么样都是“求人的事”。在没有相关文件授权之前,谁又愿意总去“求人”呢?而对于禁毒部门也是如此,没有相关文件的授权,插手交管工作似乎也有“越权”之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2009年,中国汽车的销量为1300万辆,占全球总销量的22%。2010年上半年,汽车销量就达718万辆,位居全球首位。据信,中国汽车保有量最晚将于2011年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紧随美国之后。

近十年来,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毒品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毒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急速蔓延,吸食毒品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无罪化、大众化的趋势,使得毒品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当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二者的交集,是显而易见的。于是,对于毒后驾驶现象的有效制约机制就亟待完善,相信路边筛查将是很好的解决方案。因为相对于血检和尿检,唾检的时间很短,对于空间环境和生物安全的要求简单,容易监控,而且不存在性别障碍。

另一方面,在发生毒后驾驶肇事之后,驾驶者面对“毒后驾驶”和其他肇事原因的指控,出于本能他会作何选择?因此,只有快速有效地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才有可能为让毒后驾驶现象无所遁形。

是否有必要将毒后驾驶与酒后驾驶等量齐观?实际上二者并不宜仅从“量”上进行比较,因为隐藏在一例毒后驾驶背后的是更加危险地社会治安隐患,对于毒后驾驶的查处,其社会意义也绝非酒后驾驶可比,因此在都后驾驶上进行等同于甚至超过于酒后驾驶的相关投入,无论如何都是值得的。

期待有关法律规范可以尽快出台,相信相关法律规范一定会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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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