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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董黎明
释义

董黎明身为开发试验区的财政局长,同时兼任数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却干起了不出资却能占有股份的买卖。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因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近日被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依法查处。

新闻背景

涉嫌收受价值1000万元干股,案发前担任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等8项职务的董黎明一案近日侦查终结。董黎明除在政府部门身兼三职,还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公司、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安徽中州置业股份公司。今年42岁、案发前在合肥市新站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工作的董黎明,1995年4月即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2006年3月起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长。就在财政局长这个岗位上,董黎明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外,还同时兼任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分别是: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正可谓十顶“帽子”一个人。

据了解,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这五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房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等等。 尽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却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当然,他的小算盘早在当财政所长的时候就开始了,不过那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好处”大多还属于小打小闹。检察机关查明,董黎明在担任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至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十几年间,所收受的现金和购物卡总计23万元人民币。而向其行贿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银行行长、会计事务所所长、房产开发商。

受贿事件

轻松得千万干股

当了财政局长并且兼任数家公司的负责人后,小打小闹也许已经难入董黎明眼,他需要做些“大买卖”,“发大财”。

2007年,刘某想成立钢结构公司,并需要买地建企业基地,遂找到时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帮忙。二人经商谈,最终达成以董黎明妻兄的名义代替董黎明入股,以合伙形式成立“尊贵钢结构公司”。2007年12月,“尊贵钢结构公司”以6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注册成立,股金全部由刘某支付,董黎明却占股30%,共计180万元。

2008年10月,董黎明在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同时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他主动找到瑶海建安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帮助其作为法人发起人股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鑫银公司”的口头协议。此后,董黎明在申报材料审查、注册验资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鑫银公司”以5000万元的总股本顺利注册开业,所有股金全部由瑶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报酬”是:以他人名义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共计1000万元。

凭着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获得千余万元的干股,董黎明年纪轻轻就坐拥千万!不过好梦总是昙花一现。今年1月,有关部门根据线索对其展开了调查。目前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正在对其审查起诉。

帽子太多捧杀人

董黎明不仅是政府的财政局长,还兼任诸多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在如今特别强调权力制衡的党政管理体制下,怎么都觉得尤其不合时宜,也显得特别地“另类”。

是董黎明有超凡的才能吗?从其成长经历看,似乎也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据了解,董黎明刚参加工作时,还只是合肥某校的一个中专毕业生。此后,其经过一次会计脱产学习“镀金”后,于1995年4月开始担任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兼任合肥瑶海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2006年3月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长后,董黎明为自己的人生二次“镀金”,开始攻读研究生。

即使董黎明“才能出众”,就让其年纪轻轻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大权于一身,也是很不明智的。俗话说,帽子多压死人,虽然赋予其更多责任,是对其能力和为人的认可,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很难说就不是一种“捧杀”。事实上,董黎明本身就属于被“带病提拔”。从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看,董黎明早在担任合肥市原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的时候,就开始收受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的“好处”了。

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对董黎明来说正是这样。当其手中有了更大、更关键的权力的时候,贪婪的欲望就逐渐膨胀而至不可收拾。不过此时董黎明收受贿赂的手段从直接接受现金、购物卡已经转为更加隐蔽的“干股”。在不少腐败犯罪案件中,以拿干股的形式行使隐蔽受贿犯罪行为的,为数不少。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案件审理

身兼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三职,同时兼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被指控涉嫌用入干股的方式受贿1200余万元。昨日上午9时30分,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董黎明仅承认自己受贿23万元,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拥有价值1180万元的两份“干股”,他坚决否认。

承认受贿

被带进法庭时,董黎明神色十分平静。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前,他向审判长提出了一个要求:打开手铐。要求被满足后,董黎明不忘对法警说声“谢谢”。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董黎明担任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从1997年到2009年,董黎明13次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财物合计23万元。

对此,董黎明保持平静,“这基本属实,我对此不持异议。特别是97年那笔47000元的的受贿,钱我都没有装进自己口袋,但是我不想说,十几年前的事,我都认了。 ”

但在随后的庭审中,董黎明却坚决否认了检察机关对其受贿1180万的指控。

否认干股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下半年,刘某某为了日后得到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董黎明的帮助,准备和董黎明开办公司。二人商议后,由刘某某代为出资180万,以陶某某的名义代董黎明入股,与刘某某合作成立安徽尊贵钢结构有限公司。

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的态度变得十分坚决,“我和刘是十几年的朋友,这钱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没有开场,刘就把钱撤回去了。 ”

据董黎明所述,他和刘某某一向关系很好,刘某某想办厂,就找到董黎明合作。“准备在肥东买块地办厂,这样即使办厂没有赚什么钱,土地还可以升值。 ”董黎明听了刘某某的想法后,表达了两点意见,“第一,我自己不能入股,这是违反纪律的,但可以以亲戚名义入股。第二,我手头没这么多钱,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产来筹钱。但我对能不能买到这块地没有把握,如果土地买不下来,我再将房产赎回,中间要交各种费用,不合算。”两人最后想了个办法:刘某某先出全部钱,董黎明的那部分算是借刘某某的,如果土地能买到手,他就抵押掉房产筹钱,将钱补给刘某某。于是董黎明找到了妻弟陶某,由陶某替自己出面办理。虽然刘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但最后土地没有买到手,“实际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运营,刘就将钱撤回去了。 ”

董黎明很清楚,公务员办公司是违纪行为,“但我只违纪,不违法。”他在法庭上如是说。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董黎明在新站任职,厂址选在肥东,董黎明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

公诉机关接下来的指控数额更巨大:2008年,时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作为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负责人,确定合肥市某公司为发起人成立贷款公司,董黎明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入股20%,并表示资金不足。2009年4月,该公司代董黎明出资1000万元,董黎明以他人身份,与其他股东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态度更加坚决,“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时间,赚点利息差价,并没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小额贷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我作为项目负责人,知道这里‘钱景’不错。 ”

董黎明说,当时的政策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门槛为2000万元。“如果我入股20%,就要出400万元,我准备将家里的房子抵押来筹钱入股。但后来政策变化,门槛提高到5000万,我就要出资1000万,但我没这么多钱。公司负责人周某告诉我,他们可以代为出这些钱,我就向他们打了借条,并签订了股权抵押协议,准备持有一段时间的股份,赚点利差,就再将股份转让掉。 ”

2009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转让股权,但受《公司法》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股权没有转让成功。

推翻口供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据,包括董黎明在纪委找其谈话时的口供。

面对这些口供,董黎明一反之前的冷静,显得有些激动,“这些口供是检察机关直接从纪委翻录过来的,我在纪委谈话签字时,已经是精神崩溃,许多内容和事实有重大差别。 ”

庭审最后,董黎明称自己工作一直小心翼翼,在新站区财政局任职期间也做了不少工作。他只知道自己违反了党纪,看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起诉金额如此巨大,“我都不相信自己有这么大的胆子。 ”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公诉机关称董黎明曾检举另一名官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目前反贪部门正在调查。董黎明这一检举行为能否构成立功,还有待法庭调查。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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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