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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定向转诊
释义

定向转诊是指上海市医疗机构实施的一项便民优惠医疗措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的病人如需转诊,可凭医生开具的定向转诊单去相应的上一级医院诊治并享受诊查费减免50%的优惠。

解释

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约定对象诊疗服务过程中,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样张另行制定),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即可进行转诊。

定向转诊 - 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查费和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中,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以下统称“诊查费”。

社区就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由政府举办的本市各二、三级医疗机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减、免对象是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的本市户籍市民和城保人员,以下统称“约定对象”。

定向转诊 - 约定服务

办证

定向转诊证

社会保障卡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是市民办理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的凭证。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本市市民,可以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沪府令〔2001〕100号)规定,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按照《关于重申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并轨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2〕43号)规定办理。

约定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手续,填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 (以下简称《约定服务书》 ,样张见附件1),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约定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持有合作医疗卡的郊区市民,其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合作医疗的规定实施。

变更

约定对象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原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约定服务变更手续,原约定在变更手续后自动取消。

约定未满一年的市民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应当先在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约定服务,再到意向约定的区(县)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定向转诊 - 实施

上海市22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式实施“定向转诊”新规,只要与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市民,今后“刷卡”就可以享受三重优惠:既可以在这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减免7元钱诊查费;又可以在转诊有效期内到二、三级医院看病减免首次诊查费的50%;此外,持有社区医院转诊单的患者,还可享受专门的“绿色通道”,直达二、三级医院主治(及以上)医生处就诊。

尽管各家医院都做好了准备,但由于适逢星期天,加上天气不好,鲜有市民前来签约。在水丰路上的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检处旁边的墙上醒目地张贴着关于签约社区医院和定向转诊的通知。几位正在等候输液的居民表示,通过媒体和医院的宣传,他们都已经了解了相关的执行办法。

居民肯定这样的措施“很实在”、“挺实惠的”,愿意签约。但因为是星期天,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在上午提供输液、注射和换药服务,所以他们都决定“明天来签”。在遵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门口也已贴上了“办理社区门诊约定服务手续的流程”,在预检台,“约定服务办理处”的牌子也摆了出来,工作人员拿了一摞“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大概是因为今天大雨的缘故,来医院的病人并不多,虽然有少数病人过来咨询签约的事,但今天上午没有人来签约,下午就不上班了。”

上海市民凭社会保障卡、合作医疗卡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7元诊查费全额减免。从4月1日起,上海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任何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7月1日起,市民需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方可减免诊查费。

定向转诊-标准

所谓“定向转诊”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医疗服务对象,经诊断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经上级医师审核,按照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转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其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临床诊治需要的原则,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导原则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进行转诊,提倡分级诊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转诊。

据介绍,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符合急诊和危重指征;连续3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有难以解释的症状;经规范治疗、完整疗程,但疗效不清,或体征继续加重;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范围,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和诊疗手段无法支持的;因病情较重、复杂(合并多种较为严重的夹杂症等)或自身体质等原因,可能发生病情突变的;存在其他较为复杂的诊疗等问题。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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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