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定点采购 |
释义 | 定点采购(Sentinel procurement)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存在的问题(在安排布置上投机取巧 评标过程不够严谨 有违反合同条款的现象 采购单位违规采购) 完善定点采购方式思考(完善供应商资格确定 对定点供应商适时监管 考核评价体系 奖惩机制) 规范定点采购行为(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规范定点行为 约束定点行为) 优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劣势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存在的问题在安排布置上投机取巧一是在选择定点项目时,有的人根据自己的所好或者个别领导打招呼后,就随意地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不在集中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内的,对一些不适宜或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形成了变相的"代办采购"行为,有悖于定点采购的初衷。二是在确定定点单位数量时,有的人为了暗中帮助某供应商,就采用减少定点供应商数量的办法,减少定点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直接形成了垄断经营。三是在确定定点期限时,有的人往往采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甚至使用长期定点的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使定点单位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评标过程不够严谨一是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受人员素质、专业能力、评标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供应商的判断不够准确,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使整个招标工作有失客观公正,让有的没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混入到了定点队伍中来,给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二是目前对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机制较为粗糙,不够规范,在招标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使一些投标单位有机可乘。三是县级没有建立专家库,评委主要来自各行的技术人员和有关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评标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有违反合同条款的现象招标后,中标单位的价格已是最大限度地让利,但商家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如果一旦对定点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他就会寻找机会抬高或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由于县级定点供应商的条件有限,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财务管理跟不上政府采购机构又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因此,给政府采购对定点单位的监督造成障碍,使定点单位违约行为容易得逞。 采购单位违规采购政府采购定点后,定点单位为了树立自身的形象,确保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地位,他们按照承诺不会轻易答应采购单位经办人员的无理要求就唠叨满腹,对定点供应商说三道四,对政府采购横加指责,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定点采购去自行采购,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推进。 完善定点采购方式思考定点采购以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弥补了其它采购方式时效性不足的劣势,逐渐得到了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普遍认同。但由于定点采购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推行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定点采购方法。 完善供应商资格确定确定定点供应商是定点采购的关键所在,在确定定点供应商时要抓好几个重要环节。 抓好市场调查,选准定点项目。确定定点项目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必须做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搞定点采购,既不是说彼地能搞的项目,在此地也能搞,也不是说在大城市能搞的项目,小城市也能搞。这要结合本地的市场发育状况、经济工作的重点、财政支出的结构等情况决定。如公务车辆的维修,在大城市其车辆维修企业较多,且资质较高,有较多的一类企业,有竞争的环境和基础。而小城市,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小县城,市场发育不全,找一家二类维修企业都很难,就不适应搞定点。还有如办公用品,作为省、市级来说,办公用品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而对于吃饭型财政的县级来说,其办公用品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就较大,有监管的必要。所以要做市场调查,包括对财政支出结构做分析,因地制宜选择定点采购项目。 选择招标方式、审核招标文书。依据对市场的调查了解,科学地选择招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定点供应商资格的确定,并不都适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应根据定点采购项目和本地的市场情况来确定。如同样是公务车辆的保险,市场发育的地方,保险公司就在三家以上,少的只有一、二家,少的地方就不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而对于公务车辆的维修和公务资料的印刷,同样是定点供应商的确定,但由于前者的复杂性格,有车型之分、有保养、修理之别等,零配件成千上万,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一家家、一个个项目地谈,将是马拉松式的。所以只有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而后者公务资料印刷则相对简单,只有纸张费、工时费、管理费用等,采用竞争性谈判能一项一项地谈,把每一项都规定清楚。 确定采购方式之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由代理机构发布公告、设计标书、制定评标文件及办法。采购管理部门对所有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实行资格预审、坚持实地考察。实行资格预审、坚持实地考察是把好定点供应商资格关口必不可少的一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对供应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资格预审主要是查看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税费是否交清,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标准;实地考察主要查看企业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经营状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 聘请相关专家、组织招标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人不可能是全才,所以在组织招标评标活动中,要请相关专家。一是请专家设计招标公告;二是请专家参与制定招标文件;三是请专家讨论和制定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四是请专家参加评标。 广泛征求意见、严谨合同条款。定点采购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合同采购,是合同的延期执行,所以定点采购合同必须严谨。为了使定点采购合同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又便于操作执行,还要与招标文件相对应,应广泛征求意见,主要是征求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的意见;三是具体管理或使用者的意见。如公务车辆的维修,则征求司机的意见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交履约保证金。 对定点供应商适时监管定点采购的特点它不是一次性完成采购活动,而是多时、经常性、不定时的发生,其参与者的面较广,对它的监管难度较大,监管不力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腐败,所以要完善对定点供应商的适时监管,加强监控,提高其服务质量。 分类或分项目制订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订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点供应商和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职责、操作程序以及各当事人违规的处罚。有了这些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真正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 对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实行公示。将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规模、业绩、纳税情况、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定点供应商资格,经查实证据确凿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商,从而保证定点供应商是该行业最有实力或最好的企业。 将定点供应商在投标书上承诺的价格、服务等事项通过行文、上网等形式进行公布,便于采购人查询。其目的,一方面是接受采购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另一方面在定点供应商之间再一次形成竞争,看哪家的价格优、服务好,能吸引采购人;同时也为下年度的招标提供基础数据,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也将愈来愈理智。 要求各定点供应商在服务点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资料悬挂在醒目位置上,以利采购人现场进行价格比较和监督。 要求各定点供应商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通报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络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的代表为特约检查员参与检查。因为他们都是该行业的内行,如公务车辆的维修,他们对汽车的配件很了解,一眼就能识别正品和非正品。检查后在媒体上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把好资金结算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考核评价体系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除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应包括四大指标: 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业务量指标。企业中标成为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之后,就应成立专班,全力应对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业务量指标的内容包括:定点供应商全年政府采购业务量占全市该项目总量的比重、政府采购业务量占该企业营业额的比重、定点供应商之间商品价格的比较、优惠率比较等,其目的是考核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如果一个定点供应商一个合同期限内没有发生几笔政府采购业务,或业务量很小,则说明该企业没有必要成为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纳税和缴纳社保金指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在监管定点供应商时不仅是要看有良好的记录,更重要的是考核纳税的多少。同时还要考核其缴纳社保金的情况,维护社会的稳定。 定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指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是现代企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不只考核其售后服务体系,更主要是考核其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态度、服务水准等。 定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指标。信誉是企业的名片、是企业的生命,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定点供应商的信誉考核主要看它是否信守合同,并且能做到无论是买方市场情况下、还是卖方市场情况下都能遵守商业道德。目前,国内少数汽车制造商和代理商,任意加价售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没有信誉的行为。 奖惩机制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管要做到有奖、有罚,奖惩分明。前一段时间我们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处罚多于奖励,没有激励机制,所以要完善对定点供应商的奖惩机制。 建立对定点供应商的激励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对定点供应商的检查、考核,对定点供应商服务政府采购的整体情况应有一个基本了解和掌握,根据对定点供应商的综合考核,可以把同类定点供应商进行打分分类,凡名列前茅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办法有:一是进行通报表扬;二是享受下一次同类定点项目的免投标权,直接定为定点供应商;三是免于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四是享有签订合同优先权。 完善对违规定点供应商的处罚机制。政府采购法对违法供应商的处罚作了规定,但不具体,不便于操作。所以我们要针对定点供应商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处罚办法和措施。一是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违约的扣除履约保证金;二是实行通报制度,对一般性违约和投诉事件进行通过批评;三是严重违约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四是对经常严重违约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浅议服务类定点采购当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服务类采购如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会议、印刷等采购,大多采取的是定点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现状,明确定点采购的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制订出台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然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打分或综合评优的方法,确定服务类定点供应商。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之后,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有效的堵塞了经费支出漏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由于受各地区经济条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地在服务类定点采购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又各不相同。如有的地区采取的是一年搞一次招投标,即每年通过招投标来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这种方法虽然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每一个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并能极大的促进定点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但也有其不可小视的缺点,如招投标工作量大、定点供应商大进大出变更频繁,不便于财政部门管理等,单就一个地区的定点采购长期采用此种方法,极有流于形式的可能。另外,还有一些地区由于采购规模小,潜在供应商少,片面的认为就这么大的市场,也就这么几个供应商,采取的却是一定了之终身制的做法,此类方法不仅极易造成行业垄断,而且还会产生新的腐败。 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不仅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为每一个潜在供应商提供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同时还应保持定点供应商的适度稳定,以便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不应该是频繁变更定点供应商或对定点供应商一定了之的做法。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中,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定点之后对采购人特别是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并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责任,使定点之后对采购人、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要严肃认真地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切实可行的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在采购价格方面,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还要使供应商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合同或协议中要切实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便于采购当事人按照合同或协议,遵守规定,诚实履约;同时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和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制订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领导下,由集中采购机构抽调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应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组织二到三次,定期考核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考核内容应以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为主,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每次考核结束后应慎重做好考核结果的处理工作,可采取提出警告、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的办法,逐步建立服务类定点采购供应商奖罚机制。通过考核,一方面使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供应商能够继续为政府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使那些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又无实质性改进的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市场,并将考核和处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既保证了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稳定,又体现了公平、竞争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还能够促进供应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为采购人提供全面、全过程和满意的服务。 四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平时要经常征求和收集采购人对定点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发放定点采购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本地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适度扩大定点供应商的数量,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定点供应商之间相互开展竞争,自觉提高服务水平。 规范定点采购行为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探索,“定点采购”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并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也常常会滋生出一些存在问题。对此,不少地方的“定点”采购活动急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 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一是长期定点,变相垄断。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暗助其“关系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采取减少定点单位数量,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等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使某些定点单位长期地进行定点供应活动,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二是一“定”了之,跟踪监管缺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对定点单位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等基本就无暇进行跟踪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三是以定点为名,对外封锁采购信息。有的地区,地方保护思想严重,为了达到排外的目的,将一些本应对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也通过定点采购处理;另外,一些采购管理人员,还缺乏实际调研能力,教条主义思想严重,生搬硬套作风泛滥,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随意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一些不适宜或不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还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的活力。 四是随意夸大承诺,实际兑现难。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赚钱就是其经营的目的,因而,有些单位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就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就不再认真兑现其承诺,从而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规范定点行为一是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为“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以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让定点单位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资格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了忧患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要建立定点采购单位的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而形成变相垄断。对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一次性的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的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着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三是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在定点单位之间也形成正常的竞争机制。定点单位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为此,必须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地区供应商的分布情况等,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激发定点单位的积极性。 四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流动性。究竟应选择哪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单位,不能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而必须在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而不至于会形成非某某供应商成为定点单位不可的被动局面或舞弊行为。 五是要切实增强监督检查与管理考核的力度,对定点采购单位实行淘汰制。由于定点单位的定点资格确定在前,而其提供的定点服务承诺则是发生在后,因此,为了防范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丧失诚信,不遵守诺言,欺诈广大的采购人等,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严格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严格兑现自己的诺言,对发现的重大违反承诺行为或违法问题,必须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约束定点行为一是建立“定点采购”的项目认证制度。在选择要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时,一要考虑到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现实意义;二要考虑到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三要考虑到定点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等等。 二是建立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筛选制度。对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既不能人为“指定”,又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必须要在事前建立一系列的资格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公开筛选,如,针对每个不同的定点项目,如何确定定点单位的资格标准?选择多少个定点供应商为宜?如何确定具体的定点单位?等等,只有建立了筛选制度,才能防范各种暗箱操作或舞弊行为,才能使定点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有条不紊。 三是建立定点采购的合同档案制度。由于定点采购是一种一次性的“采购”,而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采购模式,可见,定点供应商在事前的“一次性”承诺情况,是关系到采购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此,为了防止有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单位资格后,降低其承诺的服务标准,甚至于“耍赖”或“欺诈”等现象的发生,采购人就必须要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切实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是建立定点采购的资金结算制度。如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由各采购单位与定点单位直接进行,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就很容易会使定点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采购资金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建立定点采购的日常监管制度。定点采购项目不仅是一些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而且,所涉及到的采购人也是相当众多的,一旦定点单位失去了诚信,不能严格履行其服务承诺等,势必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不仅侵犯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还损坏了政府采购形象,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加强跟踪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防定点采购变垄断采购综述定点采购既方便广大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效率,又使集中采购机构从繁琐的零星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几年来操作的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竞争不够充分在定点采购活动中日益显现出来,有些项目因供应商数量仅有一家,采购人别无选择,垄断倾向较为严重。 垄断采购的表现形式定点供应商数量少。有的项目甚至仅有一家定点供应商,由于供应商认为没有竞争对手,其卖方市场意识很浓,有的定点供应商甚至认为自己捧上了铁饭碗,给予政府采购用户的优惠较少,服务缩水,质量打折。 例如:某空调定点供应商,经销某名牌空调,该品牌空调在当地采购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占据了该地空调市场大部分份额。由于该供应商深知自己经销的是“抢手货”且无竞争对手,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该定点供应商便以卖方市场自居,渐渐地有了一股霸气,大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感觉,满以为捧上了铁饭碗,服务也不热情了,供货也不够及时了,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了。定点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产品价目表”,可任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何催促,该供应商就是不当回事,要么不报、要么迟报、要么漏报。 定点采购全程保持竞争垄断经营严重危及定点采购方式的生命力,与定点采购推行的初衷相违背,采购人难以真正享用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相反地质次价高的产品便会堂而皇之地摆上采购人的案头,隐性的采购成本难以估算,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极大浪费,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维系政府采购制度基础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给政府采购抹黑。因此,在定点采购过程中,从招标环节确定定点供应商,到采购环节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竞争,只有保持充分竞争,才能彻底地消除垄断。 招标阶段中标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要足够多,至少三家,保证定点供应商有着足够的竞争压力,给采购人更多的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扩大信息发布面,放宽入门条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定点采购招标的竞争中,评标标准要兼顾价格和服务,突出诚信度。要签订定点采购合同,落实采购人、供应商的两方责任,价格信息及时公开,在付款方式上应以分期付款为主,定点项目的合同期限要合理,不可太长,最好半年一定,合同条款要有中止和终止情形。 通常,定点供应商数量应确定至少三家以上,对于货物类定点项目,相同品牌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至少要确定在两家,要有保证在实际采购时有充分的竞争。 采购阶段实行二次竞价,必须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在不同品牌、相同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为方便采购人操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媒体上分门别类地公开产品价格信息并定期更新。 实际采购时,可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参考基准价和供应商投标让利率给出“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掌握,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采购指导价”,采购人在经办定点采购业务时应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询价小组,不得由一两个人“一手泥墙”,在不同品牌产品和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经销商处进行询价,坚持低价成交。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对有垄断行为和倾向的供应商说不,保障公平竞争、充分竞争。鼓励不同资本的投资者向垄断行业进军,培育一大批能与垄断者比肩的新经济组织,以逐步消除垄断,以利于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对投诉事件要及时受理处理,曝光处罚,并限制“越轨”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扩大竞争,消除垄断,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人真正能享用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定点采购合同必须设足以对供应商产生较大影响的履约保证金,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价格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对违反合同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予通报。 此外,成为定点供应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会主动跑上门,只有依靠质优价廉的产品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才能赢得越来越多采购人的信赖和推崇,因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不断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要始终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要真正认识,垄断是暂时,终将被打破。 设规矩成方圆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业务的管理舍得花气力,下功夫,动真格,而对分散采购漠然置之,放任自流,一味地“抓大放小”。给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监管以有可乘之机,有空可钻。因此,强化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管,堵塞监管的漏洞,显得尤为必要。定点采购模式不失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一剂良药”。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着力监管抓“六定”: 定定点范围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查研究,提炼出分散采购的范围。其次,以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为导向,对那些采购频率高、采购量小,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采购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加以细化,明确监管的方向,合理确定定点采购范围,向社会全面公开,便于公众监督。同时,也方便了供应商,一目了然地掌握采购需求,做到有的放矢。 定准入资格定点供应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最好。 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标报名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投标资格,进行公开招标活动。 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定点供应商。对定点采购项目分门别类,逐项招标,从方案的议定、招标公告的发布、评分标准的制订到中标结果的公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终确定中标定点供应商名单。 强化对定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的定点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对中标定点供应商统一颁发资格证书,限定定点供应商的类别与范围、有效期,促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定价格优惠中标定点供应商取得了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不是捧上了“铁饭碗”,踏进了“保险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得以自己在招标文件中的报价综合优惠率(折扣率)为标准,履行自己在采购价格上的优惠,抱着诚信的态度为采购人让利,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业务。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定点采购市场的价格行情,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价格、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有效地遏止定点供应商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等行为。 定服务期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以定点采购项目完成的时间周期为依据,以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为目的,合理确定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周期。不宜定得太短,否则增大重复招标成本,损害定点供应商的利益,但也不宜定得过长,否则出现行业垄断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 服务期一般以会计年度为准,这样既方便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资金结账,克服采购人“寅吃卯粮”的行为,又便于扩大市场竞争,规范定点采购市场的秩序,让更多的供应商有公平发展的机会。 定服务承诺建立定点采购履约质量担保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点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大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其不良行为公开曝光,取消其定点采购市场准入资格。 建立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供应商信守承诺情况的监督,促使定点供应商要以优质的服务取信于采购人,履行四项承诺,即承诺质量“三包”(包退、包换、包赔),承诺质量保证期限,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健全定点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一方面要向定点供应商明确投诉事项的条件和范围,促使定点供应商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另一方面要为定点供应商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正确投诉,及时受诉处理,给投诉的定点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逐步实现定点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定付款程序定点采购,极大地满足了采购人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采购需求,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 但是,由于大多数定点供应商在与采购人同城的地点经营,采购人信用意识淡薄,常以资金周转不灵、结算程序复杂为由,采购时签单欠账,结账时采取种种手段克扣采购项目资金,迫使定点供应商带资、垫资甚至负债经营,令定点供应商叫苦不迭,乃至无利可图。 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定点采购活动应把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保障原则,坚持“先预算后计划”、“先资金到位后采购”的管理理念,必须保证采购人有“钱”才下达采购计划,建立定点采购证或采购卡报账审核制度,作为“买卖”双方资金结算的依据。 再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关合同的监督和验收,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给定点供应商,简化付款程序,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缩短付款时间,有效地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利益,确保定点采购的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信誉和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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