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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释义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200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04年度的资料。是为了全面掌握中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而进行的。

目的和意义

该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象和范围

该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工作的步骤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主要数据公报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516.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25.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0.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5万个,其他法人单位91.4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82.4万个,其中,第二产业167.5万个,第三产业514.9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88.7万户,第三产业3332.9万户(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 位 数
(万个) 比 重
(%)

一、法人单位 516.9 100.0

企业法人 325.0 62.9

机关、事业法人 90.0 17.4

社会团体法人 10.5 2.0

其他法人 91.4 17.7

二、产业活动单位 682.4 100.0

第二产业 167.5 24.6

第三产业 514.9 75.4

三、个体经营户 3921.6 100.0

第二产业 588.7 15.0

第三产业 3332.9 85.0

与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22.3万个,增长了7.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9.2万个,减少17.7万个,下降48.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45.6万个,减少40.2万个,下降46.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增加10.6万个,增长35.2%;私营企业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其他内资企业6.2万个,增加2.5万个,增长66.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详见表2)。

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 计 325.0 100.0

国有企业 17.9 5.5

集体企业 34.3 10.5

股份合作企业 10.7 3.3

国有联营企业 0.3 0.1

集体联营企业 0.6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3 0.1

其他联营企业 0.5 0.1

国有独资公司 1.0 0.3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4.5 10.6

股份有限公司 6.1 1.9

私营企业 198.2 61.0

其他内资企业 5.4 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7.4 2.3

外商投资企业 7.8 2.4

第二、三产业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91.0万个,占56.3%;中部地区119.3万个,占23.1%;西部地区106.6万个,占20.6%。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58.3万个,占52.5%;中部地区171.3万个,占25.1%;西部地区152.8万个,占22.4%。

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10位的地区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北京、辽宁和河北。

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广东和河北(以上详见表3)。

表3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
单位
(万个) 产业活
单位
(万个) 个体经
营户
(万户)   法人
单位
(万个) 产业活
动单位
(万个) 个体经
营户
(万户)

合 计 516.9  682.4  3921.6  河 南 26.8  36.8  279.0

北 京 22.1  25.4  47.7  湖 北 15.8  23.0  167.0

天 津 9.3  10.6  27.5  湖 南 18.0  25.9  188.7

河 北 21.0  26.2  261.8  广 东 43.5  55.2  269.8

山 西 13.2  21.5  81.3  广 西 12.1  18.4  146.6

内蒙古 7.1  10.2  83.4  海 南 2.3  3.3  27.4

辽 宁 21.2  26.9  155.1  重 庆 8.6  13.0  84.4

吉 林 8.0  11.1  76.0  四 川 25.7  32.5  246.4

黑龙江 10.2  14.9  109.0  贵 州 7.8  11.8  76.3

上 海 34.4  41.1  33.1  云 南 9.3  15.2  114.0

江 苏 43.1  49.8  251.6  西 藏 1.3  1.8  6.4

浙 江 40.4  47.7  276.3  陕 西 15.3  19.4  92.9

安 徽 15.9  21.5  157.2  甘 肃 8.5  12.9  59.0

福 建 16.6  21.8  133.6  青 海 2.1  3.1  14.7

江 西 11.5  16.7  87.9  宁 夏 2.4  3.4  21.1

山 东 37.1  50.3  290.9  新 疆 6.4  11.3  55.7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7.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120.2万个,占17.6%;教育59.6万个,占8.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4万个,占22.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详见表4)。

表4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 计 682.4 100

一、农、林、牧、渔业 * 1.9 0.3

二、采矿业 8.8 1.3

三、制造业 137.5 20.1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3 0.9

五、建筑业 14.9 2.2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6 2.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0.7 1.6

八、批发和零售业 120.2 17.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2.5 1.8

十、金融业 17.7 2.6

十一、房地产业 15.3 2.2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4 4.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6.9 2.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 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0.4 1.5

十六、教育 59.6 8.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5.6 5.2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 1.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4.4 22.6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532.3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621.7万户,占15.9%;批发和零售业1831.1万户,占46.7%;住宿和餐饮业293.9万户,占7.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万户,占10.6%(详见表5)。

表5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户数(万户) 比重(%)

合 计 3921.6 100

工业* 532.3 13.6

建筑业 56.5 1.4

交通运输业 621.7 15.9

批发和零售业 1831.1 46.7

住宿和餐饮业 293.9 7.5

房地产业 3.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2 0.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13.8 10.6

教育 14.4 0.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83.0 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 0.9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数为30882.8万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63.8万人,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19.0万人。在就业人员中,单位就业人员21460.4万人,占69.5%;个体经营人员9422.4万人,占30.5%。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7882.2万人,占36.7%。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制造业8390.5万人,占39.1%;建筑业2792.6万人,占13.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25.2万人,占9%;教育1521.8万人,占7.1%;批发和零售业1382.5万人,占6.4%(详见表6)。

表6 单位就业人员行业分布


 就业人员(万人) 比重(%)

合 计 21460.4 100.0

一、农、林、牧、渔业 161.7 0.8

二、采矿业 888.8 4.1

三、制造业 8390.5 39.1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4.5 1.7

五、建筑业 2792.6 13.0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1.5 3.7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38.6 1.1

八、批发和零售业 1382.5 6.4

九、住宿和餐饮业 429.3 2.0

十、金融业 374.7 1.7

十一、房地产业 396.3 1.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3 2.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26.4 1.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4.0 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36.1 0.6

十六、教育 1521.8 7.1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50.1 2.6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7.4 0.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925.2 9.0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7%、8.0%、15.7%、33.6%和42.0%。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9.5%、36.9%和53.6%。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2.6%、8.2%、32.8%和56.4%(详见表7)。

表7 单位就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就业人员(万人) 
 女性比重(%)


 女性

一、就业人员合计 21460.4  7882.2  36.7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 152.1  44.3  29.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 1708.1  592.9  34.7

具有大专学历者 3360.9  1314.1  39.1

具有高中学历者 7206.6  2661.3  36.9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者 9031.6  3269.6  36.2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 4182.8  1497.3  35.8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 399.7  103.4  25.9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者 1543.0  537.2  34.8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 2240.1  856.7  38.3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合计 2009.1  433.5  21.6

高级技师 51.8  7.7  14.9

技师 164.2  23.4  14.3

高级工 659.8  137.2  20.8

中级工 1133.3  265.2  23.4

三、企业实收资本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各类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详见表8。

表8 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单位:%)

实收
资本

国家
资本 集体
资本 个人
资本 港澳台
资本 外商
资本

合 计 100 48.1 7.9 28.0 7.3 8.7

国有企业 100 98.9 0.7 0.3 0 0.1

集体企业 100 3.3 88.2 7.8 0.5 0.2

股份合作企业 100 12.1 24.9 62.1 0.6 0.3

国有联营企业 100 93.3 3.6 2.9 0.1 0.1

集体联营企业 100 5.5 74.2 19.8 0.3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00 45.6 50.2 4.2 0 0

其他联营企业 100 19.8 26.9 48.4 1.2 3.7

国有独资公司 100 98.5 0.7 0.3 0.3 0.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 36.2 15.1 47.2 0.5 1.0

股份有限公司 100 52.0 8.4 32.5 2.6 4.5

其他内资企业 100 10.7 27.1 57.6 2.7 1.9

私营企业 100 0.4 1.8 97.3 0.3 0.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0 10.3 3.8 3.7 73.9 8.3

外商投资企业 100 7.6 4.3 3.2 14.5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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