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管理办法 |
释义 |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震应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地震应急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成长,并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发展提供经验积累和技术储备,设立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面向全国地震系统应急领域的青年科技人员,主要资助地震应急指挥及应急工作相关的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三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立项和管理工作须遵循“面向应用、择优支持、发扬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协调组(以下称协调组)受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委托,负责青年课题的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方案并对资助课题的进度和质量实施管理,接受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监督。 第五条 协调组负责每年拟定下一年度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申报指南,由局震灾应急救援司批准发布。 第六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第七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实行课题负责制,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和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协调组。 第九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申请者须为地震系统各单位在职的应急工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研究和实施,并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人员完成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未满35周岁。课题组成员以青年为主,3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不得多于一人。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课题组成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多于一人。 第十二条 申请者每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课题,每项课题的申请者限为一人。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的课题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课题内容与以往研究课题雷同,或已经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者如在以往负责的地震应急青年课题中执行不力、违反有关课题实施规定或因其它情况导致研究计划未完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评审要把创新与应用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评审与批准按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协调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协调组对所受理的申请课题按照研究方向进行整理,并邀请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课题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课题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未通过专家评议的课题经协调组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八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少于三份。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课题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协调组对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课题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和组织答辩。协调组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其成员除具备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协调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课题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在评议和答辩的基础上提出课题资助建议。 第二十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其他资助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申请者的申请课题,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协调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逐项审核,提出资助方案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批准,并对未获资助的申请课题反馈不予资助的理由。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课题任务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由协调组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定期撰写课题进展报告,报告课题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调组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审查课题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课题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协调组可对课题负责人提出通报,督促其加快课题的实施进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课题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协调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协调组审批。由协调组批准延期的课题仍须按时报课题进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保证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报协调组审批。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报送协调组。 第三十条 课题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协调组组织专家完成课题验收工作。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和结题报告,对课题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调组根据专家综合意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工作后,由协调组办理课题结题手续,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批准。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三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鼓励取得的新成果、新技术、新装备及时发表论文。 第三十三条 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的宣传,形成的论文、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地震应急青年课题”字样及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课题科学数据和成果报告档案。课题负责人按时向协调组上报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地震应急青年课题形成的数据和成果实行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震应急青年课题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保密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协调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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