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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方保护主义
释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基本介绍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尽管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促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说,无非有三个方面:体制原因、人文原因和法制缺漏。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地方的企业进行保护,或者是对其违法行为诸如制假、售假行为,或者违反环保规定如污等提供保护伞。还如,对企业间的重组、合并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只许自己的企业去兼并别人的企业,而不让别人企业进来兼并自己的企业。

随着放权让利的行政性改革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地方政府不仅拥有了较大的资源配置权,而且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正是在这种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我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竞争性。地方政府的这种竞争如同市场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正常运作。恶性竞争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使恶性竞争向良性竞争转化。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因素

体制原因

一个国家出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问题必然与体制有关,许多学者在研究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时,从体制上入手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体制本身包括的要素较多,很多研究者一进行具体分析就陷入罗列现象,逐一排列的漩涡,这就很难得其要害,得其关键。体制无非是主体对权力和利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基本格局,因此,剖析我们现行体制下国家和地方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就不难找到地方保护主义的病源。

第一,利益机制的失衡

我们从分析地方(部门)利益,全局(中央)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开始。这三者利益不论如何分配,只要承认其存在的独立性,就必然存在自我保护的问题。可见,问题不仅出在谁大了,谁小了,谁多了,谁少了这一方面,因为无论大小多少,只要是自己那一块,自己总要去保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理的,我国宪法赋予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从而确认地方利益的存在和维护的合理性。同样,地方政府在既定界线范围内改变本地区落后面貌,改善本地区居民生活,扩大自己可支配的财力物力都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就出在这“扩大”之上:具体的利益标的能不能扩大?如果可以扩大的话,扩大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很显然,就我国目前的法制水平来看,尚不能系统、准确地回答该问题。

首先,我们对利益分配问题的认识还处在相当“粗放”的阶段,即只注重条块分配的多少和大小问题,并力图寻求简单的大小比例关系,有的甚至力求经验的确定的比例关系,这显然过于简单化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远非简单比例关系可以解决,仅仅依据大小多少来决定权力的收放,往往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放时害怕收,要赶紧多捞一把,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收时准备放,一面死气沉沉,一面悄悄留有一手,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性循环。这种循环每出现一次,地方保护主义就增加一分。

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必然存在一个大小比例关系,但这一比例关系必定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维护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比较适度,这要靠经验来解决。这里所追求的是一种“适度状态”,而决非一个简单的量的比例关系。显然我们现在还难于对这一动态平衡的适度状态作出估计,很难在法理上作出认定,这是地方主义泛滥的根源。

其次,我们对于如何界定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尚无办法,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也并不成熟,其结果是利益界限不清,地方保护主义趁机吞食国家利益,排斥其他地方合法利益的公平竞争,有时甚至连自己费尽千辛万苦招商引资而来的外地投资也大加侵蚀,为满足当前功利不惜破坏环境,掠夺资源等等。在一定时期以比较确定的规范较准确地把握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较之以比例大小调整数量更复杂得多、“精细”得多,在一个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法制水平不够完善的国度,这一问题是不那么容易解决的,这给予了地方保护主义极大的活动空间。

再次,当三者利益矛盾时,我们没有一套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只有一些大原则。本来,如果对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能给定一个法理认定的适度的标准,并且对地方利益的界限有一套规范来认定,那么解决三者利益冲突就只需一些原则就可以了。但由于没有这样的东西,使三者利益的冲突表面化、经常化,由于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既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解决冲突的不合理倾向早已形成,在模模糊糊、混混沌沌之间把二者利益同化占有了。

最后,我们把合法的当事人利益作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一对立面来研究。(1)地方保护主义必然把其他地方的当事人利益作为侵蚀的对象,否则就不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然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对抗因子。(2)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利用我国历史形成的地域权力侵蚀其他地域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地域劣势。(3)当事人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抗时还处于身份的劣势,地方保护主义有各种冠冕堂煌的理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吞食掉。(4)当事人利益作为个人利益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牺牲的对象。(5)由于当事人利益的无谓牺牲老百姓有切肤之痛,所以司法上对合法的当事人利益保护无能的问题成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6)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其价值和意义绝不亚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这种认识是法制国家的普遍认识,可惜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一来,当事人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对抗时没有能及时的得到司法救济,无意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恶性膨胀。

上述分析说明,由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社会朝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标的多样化,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复杂化了,从原来计划经济管理的简单比例关系变为现行的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动态平衡关系,而这一动态平衡的适度状态尚无经验认识因而未能从法理上加以认定。对地方利益的合法范围的界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远未形成系统的、确定的规范,由于历史形成的地域权力和地方政府的身份优势没有这些规范的约束,对其他地域和本地域处于身份劣势的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就在所难免了—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病源之一。

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职能定位的偏颇

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在利益驱动下以权力干预经济、干预司法、滥用公权谋取私利,这一实质提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地方政府权力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应该剥离、废止的某些权能仍然紧抱不放。第二,政府权能行使的方向发生偏差,为追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有时甚至是某些领导干部的私利而利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已为数不少,这是权力机制失衡的表现,从政府角度来讲,就是对自身的职能定位发生偏差。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变的过程中,国家首先减弱高度集权,剥离部分权能,给地方政府相对独立、自由、宽松的自决权,并实际上承认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是,国家集权退让所形成的权力“真空”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加以填补,而地方政府应当剥离和废止的权力多数仍紧抱不放。这就形成一边拥有特权,一边拥有巨额财富的“畸形巨人”不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游戏”(这就是“官商”形象),地方保护主义就是随“官商”的产生而泛滥起来的。当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市场“游戏规则”渐见规模,迫使官、商分离之后,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中央不可能再走集权的老路,国家财产的经营和国家权能的行使还需要地方政府的层层深入。地方政府借以取利的权力杠杆没有被拿掉,借以生利的国家资本还掌握在其手中,这就迫使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职能应如何定位才适度?这一问题包含着若干需要明确定义的方面:第一,适度以什么为标准?是以中央便于控制和管理为标准,还是以适应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标准?第二,地方政府是市场的真接参与者,还是市场环境的培育者、监护者及其“游戏规则”公平性的裁决者?第三,地方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以向上级负责为优还是向地方人民负责为优?第四,地方政府应当行使什么权能以及如何依法行使这些权能?剥离和废止什么权能?

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一方面他们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代表,与地方政府是严格分离的;另一方面他们又主要服务于与自己相对的行政级别的地域范围,人、财、物的控制权都在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手中,当该两种职能发生矛盾时,又以怎样的原则去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权力时应有无上权威,但当人、财、物都不能调集时这种权威又如何体现?

很显然,就目前我们的权力机制来看,尚不能满意回答上述问题。

首先,对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颇尚无系统、成熟的权力机制加以拨正。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侵蚀性,“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是最大的恶”;旧的高度集权被打破后,填充而来的地方(部门)权力并没有其它权力加以约束,导致权力滥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其次,在权力机制的配置上,我们不可避免地把检察权、审判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根据地域和行政级别层层分解下去,而没有照顾到这两项权力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意中把最强有力的法律监控手段弱化了。由于地方检察权、审判权仅仅依靠的人、财、物权都隶属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者不是主动去接受法律的监控,反而要求地方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庇护,或钻法律空子,或对法律作有利于地方利益的解释,或捏造事实虚构证据隐瞒真相,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能事。

综上所述,在体制上的两个核心要素—利益和权力机制失衡而畸形运行的状态下,腾留给了地方保护主义生存和膨胀的巨大空间。当无限制的权力和无界限的利益追逐相结合,即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成灾。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病源。

人文原因

既然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在中华大地,就必然与中华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文化的中庸之道及其巨大的亲和力,特别是缓于地域的认同和排异现象,是地方保护主义生存的人文环境。这种人文环境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地域亲和直接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地域亲和的人文现象源于动物占地生存的自然现象,动物占地生存总是以种种方式如撒下粪便,在岩石或树枝上留下皮毛、体味,在地皮上留下爪印等圈定地盘,对其他动物的侵入设立警示,这已经是彻头彻尾的地方保护主义。演化到人类及其政府形成地域亲和的人文现象,当域内利益和域外利益发生冲突时,域内人总是想方设法维护域内利益。这就是现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般表现。

第二类:中庸之道无原则的包容和麻木,间接地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天然屏障。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不愿真打,这已经形成了一个阴暗的社会意识层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处事不能太绝……如此种种,都是传统中庸之道应当否定和批判的内容。这种劣性的传统文化造就了阴暗的社会意识,纵容了多少假冒伪劣、坑人骗人的悲剧,已无须举例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喊打不打,纵容包庇,就是源于这种无原则的包容和无道德的麻木。

上述地域亲和力与无原则的中庸之道相结合,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若无良性的利益机制加以引导和制约,那么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和泛滥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类:传统文化的“济世”意识逼出地方保护主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是传统济世思想在当今社会的典型体现,这一口与相对于那么鱼肉百姓、草菅人命、以权谋私者相比,确实道出了为官者对其负责的地域和事项的高度责任感。但从法治角度分析,其片面性相当明显。首先,它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以救世主的姿态掩盖了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在地区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其次,它将“造福”绝对化,无法体现增进社会福祉所需要的各种手段。由于自居“造福”的救世主地位,如果在任期内没有明显的“政绩”那就等于没有做官的资本。于是,采取措施急功近利,为吸引外商投资,出台各种特殊政策,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为优惠条件;为追求既得利益和眼前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序良欲,包庇纵容种种不法经济行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从最初造福一方的良好愿意出发走向了它的反面。

传统文化的上述负面影响,首先是从人的思想意识上产生作用,并与既定的人(政府官员)的既有文化素养相结合,形成该人对社会人生和自己从事的事业的基本看法,从而先天决定了该人的行为好恶的基本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往往伴随着领导干部的素质的普遍低下和思想意识堕落的问题,这是放松思想政治教育放任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和其他消极反动思想的任意侵蚀的恶果。

地方保护主义

法制缺漏

所谓法制缺漏,我们主要讲三个方面。第一,法制不是万能的,有其天生的盲点,例如对争议事物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时不能纳入法制范畴的方面,也是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例如对性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为某些地方大势制售假冒伪劣的性产品甚至制黄贩黄大开方便之门,进而形成对抗扫黄打非,打击不法竞争等执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伞。

第二,因为法治时间不长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漏洞。我们前面已分析了由于地方和全局利益的动态平衡还没有找到适度状态,由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的界限不明确,导致中央和地方在事权、物权、财权等方面界限不清,互相掣肘,未能通过具体的、明确的、权威的法律来界定,这都是法制上的重大缺漏,也是地方保护主义利用的地方。

第三,我国在立法、司法机制上存在问题。按照我国立法通例,在法律草案正式提请国家机关表决前,一般都要交由地方和部门讨论,从积极意义上讲,这种讨论、协商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但其消极影响不容忽视:由于立法涉及到不同地方的不同利益分配,协调过程难度大,拖延时间长,并容易掺杂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部门)利益要求。尤其是随着政府职能和转变与行政手段的弱化,各地通过立法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立法上既通过自己的手,何不在立法过程中想方设法塞进自己的东西?这种对立法施加影响的办法,是地方保护主义活动的一种新形式。

法制缺漏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在执法、司法各个层面也存在大量的问题。例如,各地方人民法院的层层设立与行政机关的层层设立一一对应,没有考虑人民法院司职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给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人、财、物权的独立支配权,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实际上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老大难问题。

基本策略

通过上述三个基本方面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成灾,其根本原因出在现行体制的两个基本要素—利益和权力的畸形运行之上,旧的利益和权力机制被打破,而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的利益和权力机制尚未形成。其他因素例如人文因素,是非观念的淡化,社会意识的阴暗化,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的堕落等等;又例如立法、司法方面存在诸多漏洞,许多问题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等等,都是权力机制和利益机制在失衡状态下畸形运行的不同结果。因此,只要抓住权力制衡和利益制衡这一核心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规范体系

建立一个系统的能据以认定地方利益合法性及其标的界限的规范体系。这样的体系虽然庞杂,在时间跨度上也比较久远,但我们已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已具有可供分析的雏形,对地方利益的基本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是完全可能的,关键是我们由于担心经验不足而没有下决心这样去做。通过这样的分析,一般可能解决下列问题:(1)认定利益主体的合法性;(2)认定利益存在的合法性;(3)认定利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4)认定利益标的的合法界限。如果真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上述认定的基本方法,就可以从法理上判别地方利益保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了。

清理整顿

其次对国家权能和各地方政府权能来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深入发展的权力机制。清理整顿的核心是建立一个适合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权力机制。即(1)列出政府应当强化、弱化、剥离和废止的权能并强制执行之,应当强化的行政权决不允许软弱无能,应当剥离和废止的权能要坚决剥离和废止。(2)重新调整内部权能的分配,以建立行政权能的内部约束机制。(3)确立并公开行使权能的程序,以利于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行政权能的行使必须有其固定的程序,且必须合理合法,坚决杜绝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杜绝行政行为暗箱操作。以上目标是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权能的清理整顿来达到的,如果一个机关、一级政府真的这样做了,滥用权力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有何藏身之处?

研究立法司法与行政的相互关系

第三,重新研究立法、司法与行政相互关系的高度独立性问题。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隶属地方政府的体制看来已不合时宜,要避免地方司法机构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有效运用最后的、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赋予地方司法机构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威,赖以行使这一权威的人、财、物权就必须从当地政府的控制下独立出来。

以上三项,解决的是体制问题,是“硬件”。还必须有第四项解决思想意识的“软件”问题。现代领导干部越来越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清醒的法制观念,鲜明的“公仆”思想,彻底的服务意识。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进行经常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先进的思想观念抢占意识形态的制高点,避免旧文化意识的负面影响,避免权利畸形化运行中思想观念的堕落—这一项决不能作为空泛的口号写在纸上而要作为一项基本策略常抓不懈。

表现形式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限定对象

(一)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其中比较突出的产品主要有:烟、酒、药品、水泥、煤炭、汽车等;比较突出的领域主要有:建筑、保险、医疗等。例如,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街道办事处发文规定:新啤集团为其辖区内铁路局夜市啤酒的惟一经销商,所有摊主只许销售新疆啤酒这一种产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农八师都规定,主要工程项目都应由兵团建工企业承揽;农七师还要求所有工程项目使用的钢门窗必须是该师某企业的产品。

设置壁垒

(二)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1.抬高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的“门槛”。对外地产品或服务提出比本地产品或服务更高的技术要求,或以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技术措施,增加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成本,来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2.增加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外地商品或服务的进入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以削弱外地商品在本地的竞争力。有的地方甚至对外地生产的轿车进入本地市场实行不同标准的入籍费。

3.限制本地商业机构销售外地某些产品。有的地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服务的专营、专卖、许可等手段,甚至不准本地商业机构经销外地的某些产品,一经发现,轻则没收,重则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4.设置关卡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一些地方政府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以查扣等手段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

行业垄断

(三)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由于目前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政府机构既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又直接参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性活动。这些机构为了增加部门利益,利用其“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或在市场中已经具有的独占地位,实行行业垄断,限制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烟草专卖、酒类专卖、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

此外,受部门利益驱动,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或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卫生防疫部门利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权力,强制要求经营者购买其指定的消毒柜、消毒液;公安消防部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消防器材;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定路牌广告只能由某家广告公司制作发布等等。

干预执法

(四)采取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出发,无视党纪国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粗暴干预。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猖獗、走私贩私现象严重、偷税漏税问题突出,都与地方政府的纵容与支持有直接关系。

1.阻挠、干涉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不经地方政府领导或其指定部门的批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执法,履行法定职责。例如重庆市某区一家从事制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多年来大量生产假冒“耐克”鞋等多种伪劣产品,但当地政府为了突出“政绩”,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外来保护企业,执法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涉足该厂检查,致使其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查处,该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流向上海、广州等地,最后被外地工商、海关部门查处。

2.对经济违法行为迁就姑息,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例如,重庆市某区一家重点纺织骨干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大量生产假冒摩托车,违法所得近30万元。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案进行查处时,当地有关领导便打招呼,要求大事化小、从轻处罚,使本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犯罪责任的案件最后只能行政处罚,象征性地“表示”一下。

3.扭曲司法公正,保护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把本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作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工具,严重扭曲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一些外地的执法机关经过千辛万苦查实企业经济犯罪行为后,当地政府马上就以保护“利税大户”、“经济能人”为由,通过本地的司法机关将外地行政执法机关拒之门外。有的地方审判机关随意行使管辖权,对当地经济利益有利就予以立案和受理,而对本地当事人不利的案件不是推诿拒绝就是设置障碍,千万百计阻止执法。

形成成因

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党性观念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此外,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其他原因还有:

法律不健全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在现行法律中,虽然对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法律限制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但这部制定于1993年的法律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对应受法律制裁的垄断行为界定较窄,缺乏可操作性。

政策有缺陷

1980年实行的财政“分灶吃饭”和1994年推行的以划分税种为基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后,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改革不到位

目前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观念落后,仍然习惯于在政府羽翼下“等、靠、要”;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创新能力弱;机制僵化,市场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困境。地方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市场进入限制、金融倾斜等保护手段,来维持与其有着血缘关系的低效率的国有企业的市场。

考核有漏洞

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行政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经济增长速度等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性措施,增加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有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增加政绩,甚至不顾党纪国法,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消除对策

法制建设

1.抓紧制订和完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要在该法中规定禁止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包括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抓紧清理、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色彩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行政性法规与规章。

3.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与完善不受地方政府随意干涉的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要提高企业及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做到守法、护法,营造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法律氛围。

职能转变

要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放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要调整政府工作重点,改变工作方法,要按照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对现行的政府工作进行调整。将应该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管理的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要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以经济发展指标考核地方政府领导“政绩”的做法,逐步将抓好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体制改革

要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切实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权。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与维护国家利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于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2、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了调节地区财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要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可以通过扩大或缩小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与范围,来调整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

3、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要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中央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置或巧立名目设置的不合理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于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同时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对大量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则通过“费改税”设置新税种等办法加以规范,并入国家预算,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并铲除政府机关腐败的经济根源。

依法行政

各级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列入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人为设置“壁垒”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坚决撤销所有实施地方保护的机构,不得干预和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组织领导下,通过专项执法,废止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文件,制止非法限制竞争活动。要规范行政部门的市场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坚持自我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

经济改革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真正转变为产权关系,实现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应逐步改制为多员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使地方政府退出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把经济资源基础性配置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把企业微观决策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国有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深化自身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彻底摆脱依赖政府的被动局面。

利弊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是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游离于现行法律或中央政策规定之外的方式来试图保护地方利益的行为。

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对本地商品进行保护:(1)发布地方性法规、文件,强令本地企业只能销售、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入境和销售。(2)对进入本地的产品采取歧视性政策。(3)对本地产品和外地的产品采用不同的认证标准。(4)给予本地企业优惠条件和进行补贴。。

从短期看,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当地的好处有:本地企业在政府的保护下,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获取更多的利润,缴纳更多的税金,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同时,企业的发展使投资需求增加,有利于刺激当地经济的有效需求,从而拉动经济的发展。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政府的保护使企业垄断了资源配置的权利,这样形成的垄断地位,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损害了当地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外地生产同类商品企业的利益。从长远看,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低下,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致使本地经济受损。另外一个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也会遭到报复,外地也会用同样的保护政策对付保护主义,最后是两败俱伤。

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重大意义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关切、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举措。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会极大地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度和执行力,也会促使一些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手段救济维权无效的情况下,转而采取过激行为报复对方当事人、泄愤社会。可以说,积案一日不清,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一直在肩。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如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有学者提出,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无论是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刑事、民事责任,还是让受害者获得真正的赔偿,抑或是对执法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保障,都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机构。如果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利益,不能公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那么,让违法者对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让受害者获得高额赔偿是很难实现的,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和保障。

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对资源稀缺性的一种“利己”的自觉行为。它的产生即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体制惯性的作用,当然与我们法律本身有漏洞,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有关。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本身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所以很难发挥对社会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和对受害者的救济作用,以至于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一些职能部门迫于地方政府行政权的干预,执行遭遇重重阻力。

克服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另一方面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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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