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羁押禁见 |
释义 | 何谓羁押?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1979年刑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以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五十条、九十二条等处出现了“羁押”字眼。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对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关于羁押的解释作了更改:“上述解释是在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修正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保留了关于“羁押”的规定。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①“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② 从以上规定和定义可以看出,羁押的特点有:(一)对象特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时间特定,只能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三)关押的场所特定,一般关押在看守所内;(四)羁押包括逮捕和拘留这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得出,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而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关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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