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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衢州市体育总会
释义

机构简介

衢州市体育总会,是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性体育组织,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衢州市民政局登记批准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州市体育局。

机构宗旨

衢州市体育总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为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整体素质;

二、承办由省体总委托我市组织的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和其它活动,组织参加省体总组织的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及其它活动,配合市体育局加强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推进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我市各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国争光,为市争光;

三、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五、通过体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

六、积极协助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科学化;

七、加强体育社团建设,对市级单项运动协会进行管理,配合市民政局办理市级体育社团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工作;对全市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以及市级行业体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积极开展市级以上体育交流活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本会地址: 衢州市百汇路190号市体育运动训练中心

管理办法

衢州市体育总会

关于《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维护体育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衢州市体育局(与衢州市体育总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衢州市体育局管理的社团与本市县级以上同类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市体育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市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市局发起成立的全市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衢州市体育局依法对社团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业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社团自律,积极实施社团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管理。

(四)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条 衢州市体育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全市性体育社团,由市体育局协同社团的主管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衢州市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社团的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社团。

(四)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

(六)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筹备申请和成立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衢州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第十条 衢州市体育局应当在受理社团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向衢州市体育局提出社团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领取并填写《衢州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的申请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衢州市体育局职能部门体总秘书处审核后,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衢州市体育局所属机构,均不得支持或与其共同开展活动,报纸、刊物等也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衢州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规范管理行为,进行社团自律。

第十六条 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如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 衢州市体育局依据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根据社团需求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向社团通报和宣传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听取社团意见、建议和工作报告,对社团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帮助社团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社团的各项业务工作,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的下列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二)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三)全国、全省、全市性重大体育赛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市级体育社团举办全省及全市性赛事、会议、设立基地、场馆、俱乐部等(含挂靠外省、市单位的)、选调裁判、评选先进单位、推荐协会成员,必须在活动举行20日前上报衢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经市体育局批准,由市体总统一发文;

(四)行业体协各项活动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应先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实体从事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中按规定属于社团所得的部分应全部用于社团的事业发展,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团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社团所挂靠的单位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组织机构应符合章程范本中第四章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应随着人员工作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领导人应与社团业务有关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特殊需要的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衢州市体育局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对社团兼职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兼职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任社团的领导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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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