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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释义

《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指规范和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有力、指挥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紧急处置体系,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作为紧急处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已有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散”七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明晰各行政机关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规范管理各行政机关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有力、指挥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紧急处置体系,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1.3.2以防为主。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作为紧急处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已有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散”七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4分级管理。按照“分口管理,按级负责”体制,除发生全县性特大、特殊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外,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开展紧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3.5军民结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施其职,充分发挥驻县部队优势,广泛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在应急准备、指挥和救援等程序上,实现党、政、军、民分工合作,有效整合各方资源。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突发公共事件的表现形式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大风、冰雹、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大肠杆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5.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内容随着形势发展变化,适当调整。

1.6适用范围

1.6.1本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达下列标准的,适用本预案。

Ⅰ.自然灾害类: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县内河流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全县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火灾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8个乡镇闪电达18千安以上或单个雷击强度达24千安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间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地质灾害;因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Ⅱ.事故灾难类: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入院救治10人以上;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1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3人以上。

Ⅲ.公共卫生类:鼠疫、霍乱、肺炭疽、大肠杆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情在县域内发生;暴发或流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动物疫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达30人以上;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社会安全类:5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乡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200人以上直接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和堵断交通要道;影响较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次伤亡3人以上);县域行政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在1种以上,波动幅度达50%以上,市场有抢购迹象;全县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上出现不稳定情绪;其他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6.2突发公共事件未达前款规定,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主管部门启动相应专项(子)预案,并随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章 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武装部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及保险、电力、通讯、气象和驻县解放军、武警消防大队、武警内卫中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本预案启动期间,由县应急委组织指挥。

2.1.2县应急委下设20个专门指挥机构,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3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

2.1.4按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参与县应急委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电力公司;

县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电信公司;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县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2.1.5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职责详见各专项(子)预案。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驻县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央、省、市在县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处理

3.1 信息系统

3.1.1整合全县政府值班电话和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道真自治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由县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

3.1.2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均应通过应急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联接县、乡镇两级应急机构和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处理

3.2.1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乡(镇)、部门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接报、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各乡(镇)、部门分别负责本乡(镇)、本行业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真实、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报至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的,县应急办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需上报市有关部门的,由各有关部门与县应急办衔接后按相关规定报送。

3.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县、乡两级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应急办及时通报外县;涉及或影响到外乡镇的,由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外乡(镇)通报;涉及或影响到其他部门的,由事件主管部门向其他部门通报。

第四章 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监测和报送工作。

4.1.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安监、交通、物价、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粮食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各有关部门。

4.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常用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报部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2预警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报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3预警的确定与发布

4.3.1预警的确定。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报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后,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情况。

4.3.2预警的发布。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由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4.3.3省、市在本县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应急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启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专项(子)预案处置。县级预案的启动在乡镇预案和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专项(子)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预案启动后,乡镇预案和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专项(子)预案同处于启动状态。

5.1.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涉及本县的县外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2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县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县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应急处置

5.3.1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县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并将县应急委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3.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委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做出启动本预案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决定。

5.3.3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和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新闻报道、善后处理等工作机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其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口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其责任人为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驻县解放军、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其责任人为该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县卫生局,其责任人为该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其责任人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其责任人为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责任人为该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其责任人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3.6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业人员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5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6应急结束

5.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指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恢复重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重建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意愿或实际需要,统一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3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建设

公安、卫生、安监、交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县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保畅方案,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护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

7.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7.7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经贸、民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委及应急办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八章 宣传、培训和教育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有关常识;社区和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县应急办积极组织《应急常识手册》向公众发放。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县职教中心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83演练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演习;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9.1奖惩

9.1.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单位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款物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预案体系。

9.2.3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自治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子)预案目录

9.3.1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民政局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县水利局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局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9.3.2事故灾难类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县安监局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交通局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建设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县电力局

《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县环保局

《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县电信局

9.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县卫生局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县卫生局

《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县卫生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县畜牧局

《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县畜牧局

9.3.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粮食应急预案》---------------------------县粮食局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县物价局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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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