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龙华寺酒厂职工安置方案 |
释义 | 为加快县龙华寺酒厂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和《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工业经济局〈关于道真自治县工业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道府发〔1998〕17号)精神,结合该厂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认真落实“五个统筹”,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二、基本原则 实行企业解散式安置,一次性现金安置在职职工(正式工和合同工),全员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由县社保部门按月发放退休养老金至寿终。抚恤人员按有关政策发放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费。 三、职工基本情况(21人) 1、退休职工8人。 2、在职职工12人,其中正式工人7人,合同制工人5人。 3、死亡职工1人。 四、具体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 1.实行基础安置和年工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基础安置费3000元/人,年工补偿费每人每年600元。 2. 在职职工工龄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止。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经费,享受养老保险、医保的有关政策。 4.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预提10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统一交社保部门管理,在缴纳职工年度社会保险经费时进行冲抵。 5.2005年12月31日前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单位、个人的安置经费、安置补偿经费中一次性缴清。 6.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应在安置补偿费中扣除。 7.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预提内退工资,统一由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按月发放至退休。 (二)退休职工 1.按社保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保部门缴纳10年余命金,享受养老有关政策。 2.统一进入医保,按每人2.5万元标准缴纳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3.由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认工资标准,从退休之日起执行。 4.由县民政局代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经费中退还县民政局;由职工自己缴纳属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在安置经费中退还职工。 (三)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1.由县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在改制经费中解决死亡职工医疗费。 2.由县民政局按职工死亡当年的档案工资和有关政策规定兑现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 3.按有关政策发放改制前在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金。 4.企业停产前欠税作挂帐处理,待条件具备时按规定办理。 5.妥善处理好其它未尽事宜。 五、职工安置经费测算 1.退休人员10年余命金32万元; 2.医疗保险金20万元; 3.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内退休的2名职工应预提内退工资33083.92元; 4.民政局代缴退休人员养老金24795元; 5.退还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46411.6元; 6.应由单位缴纳而欠缴的在职职工养老金193807.5元; 7.在职职工安置补偿金164950元; 8.改制经费34800元(含工作人员工资); 9.死亡职工抚恤补助19092元(含遗属补助); 10.在职职工养老金及医疗保险金预提经费10万元; 11.欠缴失业保险金17842元; 12.兑现职工医疗费2000元; 13.其它经费5250元; 14.预留经费6万元; 15.减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补偿金38808元。 共需安置经费1183224.02元。 六、工作要求 12月31日前必须全面结束改制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改制工作相关资料的完善、整理和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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