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释义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调动乡(镇)、部门及各界人士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对引进资金到我县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二条 县财政单设奖励基金专户,对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予以保证。 二、引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资金(资本)。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作、合资、独资和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县的县外资金。不包括由县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四条 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我县招商引资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在紫云自治县注册纳税。 三、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为我县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所有中介人,以及在引进资金兴办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部门和乡(镇)。包括: 1、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中介人; 2、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紫云投资兴办企业和社会事业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除工作职责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进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兴办独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开项目除外),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3%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七条 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世界500强企业、全国100强企业,经省、市有关部门审定后,形成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4%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八条 乡(镇)引进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七三分成,即:乡(镇)分成70%,县分成30%;县级引进项目落户乡(镇)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三七分成,即:乡(镇)分成30%,县分成70%。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以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视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一项目奖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引资者身份认定 第十条 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出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县招商局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第一引资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引资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申请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者自行商议。项目一经备案或考核认定,原则上不能再变更中介人。 六、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建设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物价局、监察局、人劳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三条 县招商局受理、审查、确认获奖事项,须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应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虚假引资骗取奖金者,如数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奖金的中介人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三月五日起执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