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党籍 |
释义 | 党籍是指政治赋于党员资格的象征。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简介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也是一个党员政治信仰的体现,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谨慎的态度。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 。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除党籍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开除党籍,在第38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在第39条中规定“留党查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 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第45条开始,直到第174条,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例如: 第45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6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47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173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74条规定:“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籍管理一、党员被劝退出党等管理一、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 1、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劝党员退党时,应当通知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进行申辩。 2、除名。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决定对党员除名时,应当允许其进行申辩。 3、自行脱党。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党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缴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一到6个月就处理。 4、要求退党。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退党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对由于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失去信心,或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人,应当宣布除名。对由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而一时想不通,或本人年迈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的人,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帮助教育,在提高他们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继续留在党内发挥作用。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而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处分的人,要坚决开除党籍,不能让其一退了之。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5、不予登记。不予登记,是在党员登记中党组织对党员的党籍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不予登记的范围是: (1)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帮助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党员要求退党、自行退党和拒绝参加整党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记。不予登记,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不予登记的人,也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他们,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好公民或好干部。 (2)散布、鼓吹资产阶段自由化思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不改正错误者;内部清理对象中不符合党员条件者;抵制中央关于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方针、决策,经教育仍不改者;共产主义信仰动摇,对党丧失信心者;提出退党要求者;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腐败行为,虽不够开除党籍,但已丧失党员条件者;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消极落后经教育没有转变,不起党员作用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不提出登记者。不予登记,要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由上级党委审批,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同本人进行谈话。必要时县级或县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对党员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6、开除党籍。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作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二、党籍问题的审理1、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的党籍问题。凡是在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而要求恢复其党籍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审理。具体地说,在地方工作的,由所在党委负责;农村农民,由乡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积极为丢失党组织关系的同志寻找证明人,提供、转递证明材料。个人不得私自向有关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2、建国前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对建国前被迫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应当视其脱党后的表现,区别情况处理: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阶段都有可靠证明,其脱党期间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1年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很快又重新被接受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有条件找而没有找,或虽找过党但行动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的,其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脱党期间有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设预备期。重新入党与否,根据审查的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研究决定。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三、自杀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个人和家庭的某种遭遇、疾病的折磨等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四、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处理。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7、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政治上、工作上又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间从刑满这日起计算。 五、患精神病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患了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其真正病愈后,即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六、停止党籍"停止党籍",是党籍管理的一种方式。出国(境)定居的党员,除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外,在他们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停止党籍,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出国(境)定居用于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委(含被授权审批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停止党籍后,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若干年后,他们如返回,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如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党组织认为可以恢复他们的党籍,则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党籍迁移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生党员离校时,需要亲自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1)对于工作或学习单位已落实的毕业生党员: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于毕业后去向待定的毕业生党员: 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 总之,毕业生党员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关系转移,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前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咨询清楚开往何处。 1、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程序是什么? 转出程序为:(1)经本人向所在党支部申请;(2)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3)逐级接转到你所要去的单位党组织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是多长?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有效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去所去单位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 3、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怎样转接和携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党员本人携带,到组织关系接收地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到并接转组织关系,不得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邮寄给接收地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4、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关系?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是指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结业证、函调材料等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各项材料的总称。组织发展材料档案不能代替组织关系介绍信。即使毕业生党员本人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已经转达,如果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党员身份将不被承认。 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原则上由所在系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存放。如果本人的人事档案与组织发展档案邮寄地址不一致的,请毕业生党员告知所在系,并写出书面申请,可以允许组织发展档案与人事档案分开邮寄。如果邮寄地址发生转换未及时告知系部或档案转接过程过多等原因造成的档案遗失的责任由毕业生党员自己承担。一般毕业生党员只须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目的地单位党组织,履行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即可。如果毕业生党员自己要求自带自己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的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将该毕业生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密封好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公章,交给毕业生党员本人,并做好组织发展材料档案的交接工作(要求毕业生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经办此事的基层党组织教工党员亲笔签名)。此后发生的组织发展材料档案遗失或损坏等原因引起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不能顺利转接的责任由毕业生党员本人承担。 5、毕业生预备党员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毕业生预备党员,如果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已顺利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在预备期将近届满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仍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向保存本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可能是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家庭居住地党组织等)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要求党组织讨论自己的转正问题。 6、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问题? 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切勿丢失。一旦丢失,党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本人向党组织检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后,方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若没有及时转接组织关系造成介绍信失效的不在申请补转之列,一般党组织关系的补转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 7、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因未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应该如何处理?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需将原介绍信在有效期内本人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9、毕业生党员应该如何看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该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对经过教育仍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视其情况,将给予党纪处分。 我支部对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是以批的形式统一向学校组织部申请办理的,具体安排如下: (1)10月23日开全体党员会议。说明转移组织关系工作的具体情况,请各位毕业生党员予以配合。 各位毕业生党员应积极联系所去单位的党组织,问清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的全名称;将组织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应主动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并询问清楚其上级党组织的全名称,以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组织关系无法顺利转入。 (2)10月30日之前,将相关信息提交党支部,并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 (3)11月1日至10日,为校组织部对支部上交的《毕业生党员登记表》的审核时间。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将会随时由党支部通知毕业生党员本人重新核实,届时请各位毕业生党员予以配合。若无问题,校组织部随后统一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4)11月13至15日,由各位毕业生党员本人亲自到支部签字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本人来校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5)暂时没有参加集中统一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毕业生党员,可在10月30日前写好暂时保留组织关系申请书提交党支部;若10月30之前,既未提交暂时保留组织关系申请书,又未申请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全部责任由党员本人负担;若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由此而引起的组织关系不能顺利转接的责任由党员本人承担。 (6)既不愿意转移组织关系,又不申请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处理,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党员本人承担。 毕业生党员离校后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以下将毕业生党员离校后经常出现的问题列举出来,供毕业生党员对照自身情况进行检查,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1、毕业生离校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失效,当地党组织不予接收。 2、预备党员离校后,未找到工作(或忙于考研),把转正的事抛在脑后。预备期满后不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致使有些毕业生预备期超出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落实工作单位或通过研究生考试初、复试后,用人单位(读研单位)党组织在政审时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位同学没有按期转正?是犯了错误,还是受过处分?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对自己的政治生命极不负责的表现。 3、有的毕业生把组织关系与组织发展材料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组织发展材料随档案转出,即组织关系转出,造成组织关系长期滞留学校。 4、个别毕业生落实单位后,不安心本职工作,长期不去单位上班,当需要组织政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以不了解该生为由拒绝出具政审材料,使学生党员陷于困境。 5、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与组织联系,直到找到满意的工作,才想起组织关系。但因拖延时间太久,按党章规定已造成自动脱党的事实。 6、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不及时接转,粗心大意致使介绍信丢失。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