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 |
释义 |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9]2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证粮食生产安全,充分调动基层人民政府和农民群众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株洲市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 第三条 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监督,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来源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分成部分。 (二)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部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五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本市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行政村和个人。 第六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每年对耕地保护先进乡镇奖励20000元,对耕地保护先进行政村奖励10000元,对耕地保护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七条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奖励名额 耕地保护先进乡镇名额按各县市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乡镇(含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办事处,下同)不超过20%(含20%)的比例评选;先进村按行政村(含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居委会,下同)不超过10%(含10%)的比例评选;先进个人(指承包农户,下同)人数按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每个乡镇不超过3人确定。 对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前三名的先进单位,分别增加乡镇先进单位指标1个、行政村先进单位指标2个、先进个人指标3个。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乡镇及对各乡镇上报的先进行政村和先进个人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认真贯彻落实《株洲市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图、表、卡、册齐全,并保持与实地相一致,将基本农田保护全部落实到人;涉及基本农田的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并落实标志牌管护措施和责任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五不准”是指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无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和耕地抛荒现象,确保基本农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积极主动地制止预防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事件,无涉及耕地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能自觉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并积极有力配合和支持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对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未出现阻工行为。 (五)耕地保护先进个人能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政策;有力配合和支持在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主动制止侵占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基本农田保护标牌;采取有效的耕种措施,耕地质量得到良好的维护。 第九条 耕地保护考核步骤和方式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县市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层层签订的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度12月份,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并形成申报材料(包括:先进单位名单、考核总结报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2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研究提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进行通报嘉奖。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耕地保护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先进乡镇增加2000元,对先进行政村增加1000元,对先进个人增加200元。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今后如发现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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