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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珠海物流与采购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珠海物流与采购商会成立于2006年12月。商会是由珠海市内从事物流与采购的企业、个人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组织。

商会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政府与物流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珠海市物流业的发展。

商会受珠海市经济贸易局指导、珠海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协会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资质认证、信息咨询、业务沟通等服务。

商会目前已有珠海港集团、南关物流、百安物流、澳沪物流、物资总公司、金轮子物流、信禾物流、拱北平安、亿邦达、岐关车路等大型物流企业的加入。北师大、北理工、城职院、技工学校、三职中等学校的物流学院也加入了商会。目前商会正在广泛吸纳制造企业以及采购供应企业加入。

商会将作为产业的纽带、企业的桥梁推动珠海物流业的大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我市物流市场,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大力开辟国内外物流市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提高企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水平,规范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物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成立珠海物流与采购商会(英文译名:Zhuha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缩写:ZCCLP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具有物流与采购业务的企业、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是非盈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企业与生产者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珠海物流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科技工贸与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六条 商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路华南名宇二期122号商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和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施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行业中企业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开展现代物流与采购方面的理论研究,组织论坛和经验交流,推广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仓储配送、流通加工、货运代理、招标采购等先进的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实力。

(五)组织本行业开展各种与港澳台地区的物流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六)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对行业内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防止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企业管理、物流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实施现代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八)推进本行业内的企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开展各种管理改革、技术创新、企业发展成果的评审认定工作,表扬和奖励先进。

(九)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行为,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十)加强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机构、新闻媒体等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十一)开发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网站。

(十二)开展行业的公益事业,为社会服务。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简称企业会员)和非企业团体会员。

(一)凡注册登记具有物流与采购业务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企业,承认本商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商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二)热心研究并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单位、学校、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商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商会活动,均可申请成为非企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在珠海市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同业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优先取得商会在信息、资料、培训、咨询、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七)有权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八)有权通过商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得到维护和要求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执行本商会的章程,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行业公约,维护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向商会提供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有关信息资料;

(八)对本商会不公开的信息资料及秘密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伍仟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肆仟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仟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仟元。

(七)航空分会会员按照原分会标准执行;

(八)如果会员单位有困难可申请减免会费,先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商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商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开具合法的捐款或捐物接受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会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的财务抽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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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9: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