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是由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起,经珠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于2003年2月,并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运作的行业协会。它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以及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筑、施工、建材、审计、科研院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质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粤民民[2006]49号《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和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协会经过整改,各项指标均达到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于2007年3月通过了珠海市民政局的重新登记审批,成为珠海市首批达标过关的没有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行业协会。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协会现有67个单位会员,内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3人,监事1人,名誉秘书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单位7个,理事单位17个;协会专职工作人员7人。 协会章程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二00六年十一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全称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英文名Zhu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ice Association缩写为ZHCE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以及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建材、司法、金融、审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协会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珠海市辖区。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研究珠海市工程造价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珠海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政策性建议,加快珠海市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等专题调研,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巩固和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造价软件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实施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准入与清除制度,建立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信息数据,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问题; 5、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业规章、公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施检查和监督; 6、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研究活动,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7、代表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业、造价工程师与同行联系、交往,履行相关行业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组织珠海市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推荐行业优秀成果; 8、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工程造价数据系统,促进工程造价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出版工程造价刊物和资料; 9、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工程造价行业及与造价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4、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优先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6、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为本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应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1、2、4、5、6、7、8、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管理能力; 3、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工作业绩好,依法经过选举通过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珠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珠海市建设局和珠海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超过一年以上,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民政局及珠海市建设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第一届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