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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释义

周政办〔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对《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参照修订后的《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尽快进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地震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一月十日

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作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1.4.5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办。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军分区参谋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科技局局长

成 员: 市军分区司令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办、市广电局、市铁路局、市电力公司、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旅游局(外侨办)、市红十字会、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网通公司等部门(单位)领导各一名。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 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 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 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 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 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 协调跨市、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慰问团,承办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0) 组织协调国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办。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地震办主任

成 员: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办、市旅游局(外侨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和受灾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各一名。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 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 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 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事务。

2.3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和各灾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成 员:市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办、市旅游局(外侨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领导各一名。

2.3.2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 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 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 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

(6) 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 协助灾区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 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 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派遣救援队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 建议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派遣国家、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协调有关地区、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10)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办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民政局。市地震办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市地震办组织县(市、区)地震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主要措施是: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办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测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管理。随时保持与省地震台网中心的信道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预警发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公布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0—6.9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0—5.9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5—4.9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市内3级以上地震、市外周边地区4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办在震后2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4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市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市地震办及时分析、整理各种信息并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及省红十字总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台办、市旅游局(外侨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台办和市旅游局(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办及有关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 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组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市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 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 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 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 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派遣国家、本省和临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8) 建议省政府实施跨市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 建议国务院、省政府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4.3.2 Ⅱ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本预案。

(1) 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市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 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 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 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 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视情况,请求国务院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 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视情况,请求中国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4.3.3 Ⅲ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 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报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 组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市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参加应急救援。

(3)组织市直各单位、非灾区县(市、区)进行支援。

(4) 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5) 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

(6)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7) 向灾区发慰问电。

4.3.4 Ⅳ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 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2) 市政府督导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市政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组织市政府各部门、非灾区县(市、区)进行支援。

(5)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 视情况,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

(7)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 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 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 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 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受领任务。

(2) 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国家、省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市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卫生局组织防疫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铁路局等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有关通信企业应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抢修党政军及有关重点用户,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警报保障

在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办,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电力保障

市电力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交通局、市铁路局、市红十字会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市军分区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办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请求省地震局协助做好以上有关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17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外侨办)、市地震办等部门在征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国内外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地震办依据市、省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周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外侨办)对申请来周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周口海关、商检予以配合;在征得驻军有关指挥机关同意后,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配合对动植物、粮食和食品类救灾物资快速检疫。

处于灾区的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旅游局(外侨办),市旅游局(外侨办)及时向省外侨办汇报相关情况。

4.5.20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市地震办协助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中国地震局审定。

5.3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办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灾区市、县救援队 省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邻省、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市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灾区市、县(市、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邻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市、县(市、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我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办应尽快争取资金,购置相关设备,建立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数字化通信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判定,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各级政府要为地震部门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市地震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建委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发生在我市中心城区和重要工程场地附近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1) 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省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 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 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 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市地震办应急反应

(1) 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 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 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地震办视情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市地震办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4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市,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周政办〔200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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