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罪十条制度 |
释义 | “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被统治阶级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或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根据北齐律的规定,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通的赦免、减刑等司法特权。 “重罪十条”中的十种罪名,并非北齐律首创,此前的法律已有部分规定,只是具体名称有别,量刑标准各异。例如:秦汉律均有关于谋反、大逆、不道、不敬、不孝等罪名的法律规定;北魏律有关于大逆不道重罪的法律规定;梁律也有关于谋反、降叛、大逆等重罪的处罚规定;北周律则有关于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内乱等罪名的规定。但是,在北齐律以前,尚无“重罪十条”制度的统一规定。 北齐律总结历代刑事立法的经验,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制裁内容,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和道德礼教。例如:反逆、大逆、叛、降不敬等犯罪,都是直接危害君主专制皇权统治的严重违法行为;恶逆、不孝、内乱等犯罪,则是危害父权、夫权及家庭伦常关系的违法行为;不道、不义等犯罪,属于破坏社会安定与等级秩序的行为。因此,它们都是法律要严厉打击和坚决镇压的严重犯罪。“重罪十条”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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